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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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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814958
  • 条形码:9787521814958 ; 978-7-5218-149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内容简介

本书是杨智勇任主编、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规》教材的配套案例教程。全书与《旅游法规》教材章节目录相对应,精选了130个旅游案例,目的为我国旅游管理类专业的教师、学生以及旅游法律爱好者学习旅游法规课程提供教学案例,以帮助其理解与掌握我国现行的旅游法规。本书案例选自现实中发生的旅游案例,且较多为法院判决的案例。各案例内容在案情介绍的基础上,以现行法律条文为基础进行法理分析,很后分析案例带来的启示。分析过程中,力求做到案例详实,以方便作为教师教学或学生自学法规。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目录

第1章 旅游法规概论案例
1.1 旅游法规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案例1-1】旅游项目违规上马,督查组依法严查
【案例1-2】导游诉旅行社拒付团款的劳务纠纷案件
1.2 我国的旅游立法体系
【案例1-3】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多发,亟需完善旅游立法
【案例1-4】遏制不文明旅游行为尚需完善立法
【案例1-5】全国首部全域旅游地方性法规发布
【案例1-6】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1.3 旅游法律关系
【案例1-7】迎春灯展出事故,责任到底谁来负
【案例1-8】滑雪钢板伤游客,游客状告旅行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案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

第2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2.1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案例2-1】湖南旅游团在桂林遭遇“强制消费”导游:1小时须消费两万
【案例2-2】陈某诉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3】旅游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4】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获刑
【案例2-5】游客出境旅行擅自脱团旅行社终止行程不违约
【案例2-6】老人隐瞒病情出游身亡 法院判旅行社无责
【案例2-7】三亚辱骂导游的事件
【案例2-8】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游客受伤
【案例2-9】游客上街游览被旅游大巴车撞伤残求偿
2.2 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2-10】旅行社违规操作,旅游者投诉
【案例2-11】上海市消保委点评典型案例 翠园旅行社违规经营引集体投诉

第3章 旅游政府管理部门案例
3.1 政府在旅游事业中的职责
【案例3-1】新疆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获3.4 6亿元支持资金
【案例3-2】《“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发布
【案例3-3】鄂尔多斯市智慧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案例3-4】文化和旅游部人才培养项目名单公示
【案例3-5】美丽中国旅游推广炫动曼谷
3.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案例3-6】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合并

第4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案例
4.1 旅行社概述
【案例4-1】导游催游客“快跑”致使游客摔残,旅行社赔偿案
4.2 旅行社的设立
【案例4-2】某营业部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案例4-3】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案例4-4】旅行社分社未与游客签订合同、私自转让案
4.3 外商投资旅行社
【案例4-5】天津自贸区降低外商投资旅游业方面的限制
【案例4-6】上海自贸区可设外商独资旅行社
4.4 旅行社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4-7】旅行社未经旅行可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案例4-8】非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案
【案例4-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能划拨案
【案例4-10】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案
【案例4-11】旅行社擅自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案
【案例4-12】游客出国旅游滞留不归,旅行社受罚案
【案例4-13】旅行社未投责任险被通报案
4.5 旅行社经营
【案例4-14】旅行社选择不合格的供应商对游客受伤承担赔偿案
【案例4-15】旅行社对游客意外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第5章 导游人员法律制度案例
第6章 旅游住宿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7章 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第8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9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10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案例
第11章 旅游交通、娱乐法律制度案例
第12章 旅游纠纷的解决案例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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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节选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一、案例介绍  2015年2月,35岁的刘先生携妻儿举家南迁。当日,刘先生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郑州飞往上海。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后,刘先生发现托运的四件行李中,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纸箱不见了,遂办理了行李遗失登记手续。在之后与航空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先生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积极查找遗失行李,并对其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拖延、搪塞,在事发一周后才派人陪他向机场派出所报案,以致无法提供相关视频导致警方不予立案。刘先生主张,遗失的纸箱内存放有价值7万余元的名贵手表和金银饰品,另有2万元的借据以及学历证明等重要证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及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差旅费、误工费1.9万余元,共计近11万元。  上海长宁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航空公司应赔偿原告刘先生180元;驳回刘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2.《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分析]  本案中,刘先生报失的名贵手表、金银饰品、债权凭证、学历证明等物品,体积并不庞大,能够随身携带。刘先生采用纸质盒箱简易包装后进行托运,从财产防损的安全性考虑,原告这样做有失妥当。航空公司对刘先生报失物品是否存放在遗失行李中提出质疑,刘先生没有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指称被告在原告报失以后采取的措施不力,错失了找回失物的机会。但原告的指称仅是其指望寻回失物的一种可能性,不是行李遗失的原因。  二、启示  外出旅游或在酒店住宿,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乘坐飞机自然也不例外。旅客托运贵重物品应申报,另行支付相应的托运费,否则一旦丢失,就可能得不到实际价值的赔偿。为确保行李物品的安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声明价值:旅客在航空托运过程中,如果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以办理一项赔偿协议,以规避行李在托运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办理声明价值后,行李如果丢失或损坏,可按声明价值赔偿,但*高限额为8000元。同时要注意,声明价值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携带物品的价值,不能超过物品实际价值。  2.占座行李:如果旅客有易碎、贵重物品不能托运,或者大型物品(如乐器)需要带人客舱运输,其超过手提行李重量、尺寸规定时,要按照占座行李规定办理。但需要注意,占座行李每件不得超过75公斤,且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此外,占座行李应用恰当的方式包装好,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3.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有专门的航空旅客行李保险,在一些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中会附加行李丢失的赔偿款项。  当然,除了乘客有义务妥善保管、携带贵重物品,以及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报之外,航空公司也有义务对乘客托运的物品负责,仔细核对、转运乘客行李,在出现行李丢失后,积极配合乘客和警方进行追查,并尽可能地帮乘客挽回经济损失,乘客的过失和免责条例不应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理由。  ……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 作者简介

杨智勇,男,汉族,1975年11月生,副教授,内蒙古临河市人。2000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人文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同年9月至今在内蒙古财经学院旅游学院任教。2006年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主要研究旅游经济管理、旅游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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