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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作者:编者:里赞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7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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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132497
  • 条形码:9787520132497 ; 978-7-5201-324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内容简介

本集刊集中了法律与历史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包括法律史研究论文、评论和法史学新作的书评。集刊侧重于对“大法律史”的研究取向,刊载历史学意义上的法律史研究和法学意义上的法律史研究。一方面,充分尊重和利用史料,注重对历目前的法律、规范、思想方面的论文,另一方面,注重对法律的历史的成果展示,对各部门法的发展史、学术史也有所涉及。从而全方面的展示新近中外法律史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目录

专栏
论清代嘉庆、道光时期的盗案裁判
(日]铃木秀光李冰逆译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从重”
[日]铃木秀光赵崧译

专论
“缠讼”与“清讼”
——清代后期地方官的上控审判与承审考核(上)
海丹
罗马法上的私犯之债
[意]阿尔多·贝特鲁奇徐铁英译
早期人民司法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基于太行地区63个案件的初步分析
李文军

书评
迷雾与历史现场
——读李欣荣《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与纷争》
张田田
饧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例错误及其流传
韩涛

史料
秦氏的悲情与野心
——乾隆末年一桩离婚案中的底层妇女
周琳唐悦
民国荣县诉讼档案选录(一)
毛春雨陈童

《法律史评论》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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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节选

  《法律史评论(第11卷)》:  众所周知,清代的成文法中,律经过乾隆五年的修改而基本固定下来,法律的后续修改以定期编撰条例的方式进行。关于条例,薛允升及《清史稿》都指出,嘉庆朝以来制定了很多仅适用于特定地域或针对特定事项的条例,即所谓“一省一例”、“一事一例”。本文所讨论的盗案裁判中,各种程序上的变化也是在这一时期被制定为条例的,由此可见,这些条例大多也是仅针对特定地域和事项有效的规定。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当时的条例多是以各省督抚针对个别事件处理办法的奏请为契机制定的。而需要注意的是,刑部在处理时,并不是直接将各省杂乱无章的奏请内容直接制定为条例,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各省的奏请内容进行统一。例如本文“(四)解审地的变更”中,刑部立足于各省的奏请,将虽然未提出奏请却可能发生同样问题的省也纳入考虑的范围,*终制定了程序统一的条例。此外,“(五)窃盗等案件解审的部分免除”中,尽管只有一部分省份提出了奏请,但刑部判断其他省也可能发生类似的问题,因此制定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程序变更条例。  虽然刑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并不排斥划一规定,另外如“(七)锁带铁杆与锁带石墩”所示,在刑事处分的定位及程序两方面,也同样存在不进行统~规定,而是根据各种不同的场合制定多个条例分别进行规定的情况。总之,刑部在编纂条例时,既有追求划一的情况,也有不统一规定的情况。  那么,刑部采取不同对策的缘由是什么呢?其重要决定因素之一,即在于条例所针对的案件是内结还是外结案件。所谓内结与外结,在“(一)报告案件发生之通禀”中曾略有论及,具体结合本文讨论过的事例而言,“(四)解审地的变更”以人命徒犯和军流犯为对象,“(五)窃盗等案件解审的部分免除”同样以军流犯为对象,这些案件的审结必须经过刑部的许可,属于内结案件。另外,在“(六)恭请王命与就地正法”中,关于恭请王命,对其进行总括性规定的议准也有追求划一的意图,从死刑的角度来说原本也是需要皇帝裁可的内结案件。与此相对,在制定条例时并未追求统一规定的“(七)锁带铁杆与锁带石墩”,其针对的对象都是罪应拟徒以下的窃盗等案,在省内即可结案,属于外结案件。在外结案件中,如上文所述,省内的程序都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即便是刑部,也因为是外结案件的缘故,采取了尊重各省对策的态度,制定条例时,面对程序及对象案件的差异,也并未刻意追求划一。与此相对,在内结案件中,中央有责任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结,因此,在制定条例时,在各省负责执行的程序阶段也尽可能地实现统一化。  如上所述,刑部接受各省的奏请而制定条例时,在是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问题上,做法有所不同。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不追求划一的情况下,也并非在律例之外根据皇帝裁可的章程加以个别的应对,而是将个别的内容直接规定为条例。因此,嘉庆朝以来,发生了薛允升及《清史稿》中所指出的状况,就此而言,可以说个别调整的条例的产生本身便是这一时期条例的重大特征。此外,从(皇帝和刑部认可了各省的提案,从而个别地进行规定的)章程堆积如山,从而不再编纂条例的光绪时期①的情况来回顾,个别性内容的条例,乃是中央努力将包含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在内的所有刑事裁判形态都纳入律例调整范围的结果,(与薛允升和《清史稿》的立场相反)毋宁说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  一嘉庆、道光时期盗案裁判的特征  上一部分讨论了嘉庆、道光时期盗案裁判中产生的或者说变得明显起来的变化。这些变化多是对从前的程序的变更,且经过了各督抚的奏请和皇帝的裁可,因此是得到了站在官僚体制顶点的拥有*高裁判权的皇帝的认可的。  那么,由各省的个别情况导致的盗案裁判上的变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换言之,基于督抚奏请而发生的裁判程序上的变化,皇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以承认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下述嘉庆十年的事例。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法律史评论(第11卷) 作者简介

里赞,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执行主编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文化与近代法律史、地方法制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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