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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包邮 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5-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2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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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99137
  • 条形码:9787519799137 ; 978-7-5197-9913-7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了15个贸仲仲裁裁决,重点选择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俄罗斯、新加坡、南非、英国、美国这1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域法院根据区域间安排和《纽约公约》作出的与执行相关的司法审查案例,通过案例来剖析这些法院作为执行地法院审查贸仲仲裁裁决的标准。15个案例均按照“案例导读”“法院判决”“案例评述”的结构统一撰写。其中,域外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均有全文翻译,以便真实、完整地呈现该法院如何根据《纽约公约》作出是否承认和执行贸仲仲裁裁决的思路。

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目录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北京A物资公司诉香港特别行政区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认可与执行
2阿根廷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贸易公司诉阿根廷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阿根廷的承认与执行
3澳大利亚
中国A材料公司诉澳大利亚B公司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澳大利亚的承认与执行
4加拿大
中国A和B有限合伙企业诉中国自然人D等投资协议争议案仲裁裁决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A汽车部件制造公司诉加拿大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承认与执行
5印度
中国A科技公司诉印度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印度的承认与执行
6俄罗斯
中国A工程机械生产公司诉俄罗斯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A进出口公司诉俄罗斯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
7新加坡
中国A贸易公司诉新加坡B公司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
8南非
英国A公司诉南非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南非的承认和执行
9英国
英国B公司诉中国A物流公司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
10美国
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A公司等诉中国自然人D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英属开曼群岛A公司等诉某国自然人B股份买卖协议争议案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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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相关资料

  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根据党和国家的战略规划,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当下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战略性任务。这一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寄希望于高质量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是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发展的先行者和主力军。长期以来,贸仲始终将提升裁决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争议解决服务作为机构宗旨。近年来,贸仲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争议金额同比增长迅速。2023年,涉外案件平均争议金额在人民币8100万元左右。案件国际化程度也在持续提升,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个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结束于仲裁裁决的作出。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裁决被执行才意味着争议真正得以解决。在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中,败诉方及其财产往往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尤为关键。长期以来,贸仲一直对其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情况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
  2024年恰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生效65周年。在这一富有纪念意义的历史时刻,贸仲发起并组织了本课题,即对“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的研究。为促进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了《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在1959 年6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纽约公约》旨在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提供有效途径,保障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强制执行。《纽约公约》的核心是每个缔约方都应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符合第5条规定的7种例外情形。截至2024年10月底,《纽约公约》已有172个缔约方,已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并实质性地推动了国际仲裁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执行地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本地法律的影响,因此存在一定的差异。
  就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自200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7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根据党和国家的战略规划,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当下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战略性任务。这一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寄希望于高质量的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是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发展的先行者和主力军。长期以来,贸仲始终将提升裁决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争议解决服务作为机构宗旨。近年来,贸仲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争议金额同比增长迅速。2023年,涉外案件平均争议金额在人民币8100万元左右。案件国际化程度也在持续提升,案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在一个仲裁案件中,仲裁程序结束于仲裁裁决的作出。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裁决被执行才意味着争议真正得以解决。在跨境争议解决案件中,败诉方及其财产往往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得到域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尤为关键。长期以来,贸仲一直对其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情况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
  2024年恰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生效65周年。在这一富有纪念意义的历史时刻,贸仲发起并组织了本课题,即对“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的研究。为促进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了《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在1959 年6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纽约公约》旨在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和执行提供有效途径,保障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强制执行。《纽约公约》的核心是每个缔约方都应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符合第5条规定的7种例外情形。截至2024年10月底,《纽约公约》已有172个缔约方,已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最重要的条约之一,并实质性地推动了国际仲裁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执行地法院对《纽约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其本地法律的影响,因此存在一定的差异。
  就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自2000年2月1日开始实施;在2007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安排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课题精选了15个贸仲仲裁裁决,重点选择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俄罗斯、新加坡、南非、英国、美国这10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域法院根据区域间安排和《纽约公约》作出的与执行相关的司法审查案例,通过案例来剖析这些法院作为执行地法院审查贸仲仲裁裁决的标准。15个案例均按照“案例导读”“法院判决”“案例评述”的结构统一撰写。其中,域外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均有全文翻译,以便真实、完整地呈现该法院如何根据《纽约公约》作出是否承认和执行贸仲仲裁裁决的思路。
  每一个案例后的“案例评述”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介绍特定法域认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重点讨论如下问题:该法域加入《纽约公约》的状况以及保留情况;国际仲裁制度简介,如是否采纳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程序、时效、管辖法院等。
  第二,讨论案例所涉的承认和执行焦点问题。主要结合《纽约公约》第5条的规定,分析执行地法院如何解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7个事由,典型如:当事人是否被提供了适当的仲裁通知、当事人是否被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是否受侵犯、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和决定是否超越权限、执行贸仲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等。
  第三,评析案例所涉贸仲及仲裁庭管理程序的做法,总结贸仲及仲裁庭在案件程序管理上的经验。
  第四,评析执行地法院如何将贸仲仲裁裁决转化为当地法院决定,从而反映执行地法院是否坚持判决内容与裁决内容相符这一基本原则,并介绍所涉汇率换算、利息认定等相关问题。
  本课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本课题研究具有创新性。中国仲裁机构受理的涉外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但国内目前尚没有就中国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在域外被承认和执行的状况进行的专门和系统化研究。本课题首次聚焦这一领域,为此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本课题研究有助于提升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的信心。从本课题研究可见,贸仲仲裁裁决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和执行,贸仲在程序管理上的做法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得到认可。这无疑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交易主体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信心。
  第三,本课题研究可以为当事人寻求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提供一定的指引。本课题研究呈现了不同法域关于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制度和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几个有代表性的法域在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时的态度。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了解这些问题对于其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以及设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本课题研究梳理了优秀的程序管理做法,从域外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一视角揭示可能出现的程序风险,为仲裁机构、仲裁庭、律师提供借鉴经验。
  第五,《纽约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其成功运作依赖于各缔约方对其的贯彻执行。缔约方的立法机构和国内法院主要负责《纽约公约》的国内转化和适用。法院既为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帮助,又充当着国际仲裁体系的守门人。因此,对我国立法机构和法院来说,了解其他法域的法院如何解读《纽约公约》及其为《纽约公约》的统一解释作出的贡献,对发现和总结符合国际趋势的统一适用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第六,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将推动我国国际商法的深入研究。本书可作为仲裁实务工作者的参考读物,也可作为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参考教材。结合本书汇编的多个法院关于《纽约公约》的决定或判决,读者可以比较各缔约方法院如何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通过这些案例,读者还可进一步理解《纽约公约》奉行的“支持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念,以及不同法域的法院是如何处理《纽约公约》《示范法》和本地仲裁法律、民事程序法律等法律和判例之间的关系,以最终推动《纽约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本课题组组长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戴萍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剑玲博士,课题组副组长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孙威博士。课题组顾问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军博士。课题组主要成员还包括(按姓氏笔画排序):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伟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杰锋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何启豪博士、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旸律师、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烨律师、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俊律师。具体任务分工如下(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其余国家按照英文字母排序):前言由戴萍、陈剑玲撰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例1则,由陈剑玲编写;阿根廷案例1则,由林烨、陈剑玲编写;澳大利亚案例1则,由戴萍编写;加拿大案例2则,第1则由戴萍编写,第2则由石伟编写;印度案例1则,由孙威编写;俄罗斯案例2则,由周广俊编写;新加坡案例1则,由陈晓旸编写;南非案例1则,由陈剑玲编写;英国案例1则,由孙威编写;美国案例4则,第1则由戴萍和卢杰锋编写,第2则由卢杰锋和孙威编写,第3则由陈剑玲编写,第4则由何启豪和陈剑玲编写。本书初稿完成后,焦亚尼、潘楚婧、戴萍、陈剑玲、孙威对本书全文进行了统稿;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贸仲党委书记兼副秘书长徐延波、贸仲仲裁院副院长解常晴和谷岩等对本书进行了审稿。
  本课题得到了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的大力协助。贸仲仲裁研究所焦亚尼、潘楚婧为本课题的立项、分工协调、案例整理编写、文字校核等工作付出了大量努力。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沈小英社长,责任编辑毛镜澄、李晶晶等为本书的编辑校对、装帧设计、排版印刷进行精心策划并付出辛劳。在此一并表示由衷感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课题组
  2024年11月
  

贸仲仲裁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案例选编 作者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简称贸仲)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贸仲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国内的经济贸易争议以及国际投资争端。
  贸仲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目前已在中国内地先后设立了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浙江分会、湖北分会、福建分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江苏仲裁中心、四川分会、山东分会、海南仲裁中心、雄安分会。贸仲还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香港仲裁中心,在加拿大温哥华设立了北美仲裁中心,在奥地利维也纳设立了欧洲仲裁中心。
  贸仲现有在册仲裁员1881人。其中,中国内地(大陆)仲裁员1289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仲裁员592名,来自145个国家和地区:涵盖112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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