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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

包邮 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

作者:吴明耀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07-01
开本: 16开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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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 版权信息

行政协议容许适用的法定标准论 内容简介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使其实践适用无法回避公私法二元秩序的调和问题,而二者之间客观张力的纾解,即是要对“行政协议应在何种标准下得以容许适用”的问题予以恰当回应。之所以提出标准的重述,即是对现存容许标准的反思,并就标准形塑的核心问题予以解构。总的来看,现存的严格法定容许标准和反向排除容许标准,无论是要求行政协议适用应受制于授权性法律的支配,还是主张除禁止性规定外便可适用,均存在着现实解释性的疏漏,而其标准形塑中的核心问题主要归结于,两种标准在协议认识上的偏差及要素考量的局限上,因此,对于行政协议适用容许标准的科学探寻,实质指向了行政协议认识与考量要素归结两个维度的周全分析。 br 其一,对于行政协议的认识,现实以“要素识别”思路展开的协议认定,仍存在着要素指向和归纳的宽泛性、要素与事实联结的松散性等方面现实困顿。因而,有必要回溯行政协议作为“功能面向产物”的本源考察,尽管不同国家在行政协议适用取向上有着不同侧重,但皆源于不同改革目标下对传统行政行为机制或组织机制的反思,而我国在服务型 政府与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追求下,则形成了替代或补充原行政以强化意思交互、转移行政公务以实现多元治理的取向分化。由此基于功能本位的视角,则可形成替代或补充型协议与公务转移型协议的类分认识,并与干预行政、给付行政形成对应关系。 br 其二,对于考量要素的归结,协议的类化认识决定了容许标准构造的分化,但这种构造差异并无法在概括的宏观认识下形成,具体构造仍需转化为相关要素的微观考量。因容许标准的构造差异,主要源于“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释,则可通过不同解释的要素化分解, 在行政协议与行政类别的对应关系下,由行政形式选择理论作为转介,将法律保留的考量 要素类比归纳为行政协议容许标准的考量要素。从法律保留的考量要素上看,其归结多立足于关注行政标的本身的公共性强度的内部要素考量,但为确保实践适用的适配性,还应辅之外部规范性的考察,并由此形成“内部要素考量为主,外部要素考量为辅”的考量体系。 br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使其实践适用无法回避公私法二元秩序的调和问题,而二者之间客观张力的纾解,即是要对“行政协议应在何种标准下得以容许适用”的问题予以恰当回应。之所以提出标准的重述,即是对现存容许标准的反思,并就标准形塑的核心问题予以解构。总的来看,现存的严格法定容许标准和反向排除容许标准,无论是要求行政协议适用应受制于授权性法律的支配,还是主张除禁止性规定外便可适用,均存在着现实解释性的疏漏,而其标准形塑中的核心问题主要归结于,两种标准在协议认识上的偏差及要素考量的局限上,因此,对于行政协议适用容许标准的科学探寻,实质指向了行政协议认识与考量要素归结两个维度的周全分析。 其一,对于行政协议的认识,现实以“要素识别”思路展开的协议认定,仍存在着要素指向和归纳的宽泛性、要素与事实联结的松散性等方面现实困顿。因而,有必要回溯行政协议作为“功能面向产物”的本源考察,尽管不同国家在行政协议适用取向上有着不同侧重,但皆源于不同改革目标下对传统行政行为机制或组织机制的反思,而我国在服务型 政府与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追求下,则形成了替代或补充原行政以强化意思交互、转移行政公务以实现多元治理的取向分化。由此基于功能本位的视角,则可形成替代或补充型协议与公务转移型协议的类分认识,并与干预行政、给付行政形成对应关系。 其二,对于考量要素的归结,协议的类化认识决定了容许标准构造的分化,但这种构造差异并无法在概括的宏观认识下形成,具体构造仍需转化为相关要素的微观考量。因容许标准的构造差异,主要源于“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释,则可通过不同解释的要素化分解, 在行政协议与行政类别的对应关系下,由行政形式选择理论作为转介,将法律保留的考量 要素类比归纳为行政协议容许标准的考量要素。从法律保留的考量要素上看,其归结多立足于关注行政标的本身的公共性强度的内部要素考量,但为确保实践适用的适配性,还应辅之外部规范性的考察,并由此形成“内部要素考量为主,外部要素考量为辅”的考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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