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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90875
- 条形码:9787519790875 ; 978-7-5197-9087-5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 内容简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条撰写释义,准确阐明立法原意,是法规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本书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是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推荐案头书。同时,书后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立法资料。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 目录
**部分 释 义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交易产品】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人员】
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
第十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核算排放数据并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及禁止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全过程监督、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违法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碳市场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条例相关名词解释】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耗非化石能源电力配额和排放量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附 录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交易产品】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人员】
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
第十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核算排放数据并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方式及禁止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全过程监督、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违法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碳市场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条 【条例相关名词解释】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耗非化石能源电力配额和排放量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 附 录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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