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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作者:史一舒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10-01
开本: 21cm 页数: 327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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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版权信息

  • ISBN:9787576411706
  • 条形码:9787576411706 ; 978-7-5764-117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基本理论—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域外研究—制度构建” 的顺序逐步深入,对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特征、历史溯源、规范依据、应然功能、理论基础、实施困局和成因、域外考察等内容进行深入剖析。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风险社会下传统环境规制的失灵 (二)选题意义:国家生态空间保护的预防性保护与多元共治 二、文献综述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基础理论文献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性研究文献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域外研究文献 (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预防性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现状 三、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 **编 “红线”的基础理论 第1章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与特征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特征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历史溯源 (一)“统治型”红线 (二)“管理型”红线 (三)“多元共治型”红线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规范依据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二)自然保护地体系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对红线“落地”的主导作用 四、禁限权力是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然功能 (一)我国环境规制改革“合作规制”路径分析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本质是对环境规划权的事前控制 (三)生态保护红线“约束权力者”基本内容 五、本章小结 第2章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学基础 (一)系统生态学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对系统生态学理论的适用 (三)基于系统生态学的生态安全价值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哲学基础 (一)沟通行动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对沟通行动理论的适用 (三)基于沟通行动理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学基础 (一)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对环境权理论的适用 (三)国家环保预防义务与公民环境权的对接 四、本章小结 第二编 “红线”预防性救济的域内外现状 第3章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预防性救济的实施困局与成因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实施现状:以北京市为例 (一)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二)北京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现状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困局 (一)红线划定与实施标准的缺失 (二)生态空间管控模式的局限性 (三)集体土地产权与公民环境权的冲突 (四)红线法律责任的地方性悬置 三、实施困局之成因 (一)主体层面:传统环境行政权力配置问题 (二)程序层面:地方红线治理对公众参与程序的排斥 (三)责任层面:对公权力的预防性监督机制匮乏 四、本章小结 第4章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预防性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域外概况 (一)域外自然保护地概览 (二)域外自然保护地典型类别 二、美国国家公园系统 (一)国家公园管理局与环保组织的抗衡 (二)国家公园的界限识别与划定 (三)国家公园界限内外的利益博弈 三、欧洲生态网络系统 (一)泛欧生态网络的构建 (二)欧洲绿道的连通性分析 (三)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四、非洲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 (一)“去中心化”的社区生态资源管理 (二)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性评估” (三)核心保护区外的“保护性租赁” 五、本章小结 第三编 “红线”预防性救济的法律制度构思 第5章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预防性法律保障制度基础体系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框架 (一)红线的再界定:以协调主体利益关系为中心 (二)立法框架:以明确红线法律地位为前提 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重点 (一)主体要素:以设置独立红线管理机构为导向 (二)责任功能:以落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目标 三、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保障制度建构路径 (一)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为核心的生态空间管控体系 (二)强化红线规划司法审查制度 (三)完善红线决策专家参与制度 (四)基于保护地役权制度建立红线合同关系 (五)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场化与益贫式发展实质对接 四、本章小结 第6章 “红线”的预防性救济要义: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 一、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预防性司法救济具体内容 (一)预防性司法救济的两个面向 (二)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隐忧与局限 二、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理论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一)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前提要件 (二)检察权适度司法化的可能路径 三、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 (一)主体确认: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归位 (二)程序配给:设置诉前检察建议对审听证程序 (三)权能优化:行政法律监督的范围与深度拓展 四、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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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保障与预防性救济 作者简介

史一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研究领域:环境法、环境治理、生态空间保护。曾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权》《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月旦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担任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等国家级与省部级课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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