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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机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3084888
- 条形码:9787513084888 ; 978-7-5130-8488-8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机制 内容简介
本书以大数据时代,数据黑产、数据泄露、数据安全等问题频发为背景,以实现数据权利保护与促进数据流动为目标,在分析工商业时代背景下传统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困境的基础上,比照欧盟、美国、日本等主流国家和地区目前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探究数据权利对传统权利的变塑和重建,以期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与机制。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机制 目录
目 录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难点及价值意义
四、研究方法
**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缘起与发展
**节 数据的基本内涵
一、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关系
二、数据的时代特征
三、数据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数据权利保护的历史演变
一、隐私权理论
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
三、财产权理论
第三节 数据权利的双核保护
一、自然人数据权益的基本保护
二、数据开放与自由流动的利益保护
第二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困境与挑战
**节 侵权法保护路径无法涵盖数据隐私权益
一、数据的去身份化冲击隐私保护的可识别性
二、数据的公开性削弱隐私权益的合理期待
三、数据侵权的复杂性挑战侵权归责的前提
第二节 人格权保护路径难以回应数据财产权益
一、人格权无法保护数据的复合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阻碍数据的流通价值
第三节 物权保护路径不能概括数据特性
一、数据的特征解构物权客体
二、数据的特性违背物权原则
三、数据的流动性限制物权独占性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难以包含企业数据权益
一、数据的非原创性消减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
二、数据收集的合法性约束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条件的抽象性
第三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路径
**节 启蒙理念下的欧盟模式
一、“统一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二、“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治理模式
三、“长臂管辖”为重点的域外执行模式
四、欧盟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二节 自由理念下的美国模式
一、“分行业”为主的分散立法模式
二、“自由式市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三、“改正期制度”为创新的规制模式
四、美国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三节 平衡理念下的日本模式
一、“不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
二、“自由流通”为原则的治理模式
三、“契约指导”为重心的监管模式
四、日本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四节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
一、“安全防范”为重心的治理模式
二、“信息保护”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三、“数字经济”为侧重的发展模式
四、中国当下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四章 数据权利对传统权利的变塑和重建
**节 传统权利理论供给不足
一、意志理论背离数据发展趋势
二、利益理论难以协调数据确权
第二节 传统数据权利保护的局限
一、数据权利保护的理论供给缺陷
二、数据权利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三、数据权利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第三节 数据权利:数字时代的权利重塑
一、“数字人权”理念的兴起和塑造
二、构建数字时代的数据权利体系
第五章 构建新型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与机制
**节 确立新型的数据保护理念
一、确立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理念
二、强化数据权益平衡理念
三、构建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数据保护理念
第二节 建立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机制
一、完善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机制体系
三、采取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框架
四、充分鼓励企业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节 构建有效的外部执法机制
一、建立权责清晰的强监管机关
二、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三、制定强监管的高额处罚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难点及价值意义
四、研究方法
**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缘起与发展
**节 数据的基本内涵
一、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关系
二、数据的时代特征
三、数据的基本分类
第二节 数据权利保护的历史演变
一、隐私权理论
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
三、财产权理论
第三节 数据权利的双核保护
一、自然人数据权益的基本保护
二、数据开放与自由流动的利益保护
第二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困境与挑战
**节 侵权法保护路径无法涵盖数据隐私权益
一、数据的去身份化冲击隐私保护的可识别性
二、数据的公开性削弱隐私权益的合理期待
三、数据侵权的复杂性挑战侵权归责的前提
第二节 人格权保护路径难以回应数据财产权益
一、人格权无法保护数据的复合权利
二、人格权保护阻碍数据的流通价值
第三节 物权保护路径不能概括数据特性
一、数据的特征解构物权客体
二、数据的特性违背物权原则
三、数据的流动性限制物权独占性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难以包含企业数据权益
一、数据的非原创性消减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
二、数据收集的合法性约束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条件的抽象性
第三章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路径
**节 启蒙理念下的欧盟模式
一、“统一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二、“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治理模式
三、“长臂管辖”为重点的域外执行模式
四、欧盟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二节 自由理念下的美国模式
一、“分行业”为主的分散立法模式
二、“自由式市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
三、“改正期制度”为创新的规制模式
四、美国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三节 平衡理念下的日本模式
一、“不突破现有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
二、“自由流通”为原则的治理模式
三、“契约指导”为重心的监管模式
四、日本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四节 探索中的中国模式
一、“安全防范”为重心的治理模式
二、“信息保护”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三、“数字经济”为侧重的发展模式
四、中国当下模式的功效与局限
第四章 数据权利对传统权利的变塑和重建
**节 传统权利理论供给不足
一、意志理论背离数据发展趋势
二、利益理论难以协调数据确权
第二节 传统数据权利保护的局限
一、数据权利保护的理论供给缺陷
二、数据权利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三、数据权利保护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第三节 数据权利:数字时代的权利重塑
一、“数字人权”理念的兴起和塑造
二、构建数字时代的数据权利体系
第五章 构建新型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与机制
**节 确立新型的数据保护理念
一、确立相关关系取代因果关系理念
二、强化数据权益平衡理念
三、构建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数据保护理念
第二节 建立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机制
一、完善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机制体系
三、采取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框架
四、充分鼓励企业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节 构建有效的外部执法机制
一、建立权责清晰的强监管机关
二、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三、制定强监管的高额处罚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数据权利保护的模式与机制 作者简介
余圣琪,1991年生,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数字法学、数字法治理论。在《河北法学》《法律方法》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社会的法律治理体系与立法变革研究”,参编《人工智能法治应用》(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等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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