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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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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80210
  • 条形码:9787519780210 ; 978-7-5197-8021-0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内容简介

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43版序言
第21版序言
第1版序言
引 言 侵犯财产价值犯罪
    Ⅰ.侵犯财物及具体财产价值之犯罪
    Ⅱ.侵犯财产整体之犯罪
    Ⅲ.法律修改
**部分 侵犯财物犯罪
**章 毁损财物和计算机犯罪
  §1 具体犯罪
    Ⅰ.一般的毁损财物罪
    Ⅱ.毁坏建筑物和重要的生产设备
    Ⅲ.毁损公共财物罪
    Ⅳ.变更电磁记录罪和破坏计算机罪
第二章 盗窃和侵占
  §2 盗窃罪之基本犯罪构成
    Ⅰ.体系性概览
    Ⅱ.盗窃对象
    Ⅲ.取走
    Ⅳ.盗窃罪之主观不法犯罪构成
    Ⅴ.鉴定结构:盗窃罪,第242条
  §3 盗窃罪之特别严重情形
    Ⅰ.第243条之改革及示例方法之意义
    Ⅱ.第243条第1款之具体示例
    Ⅲ.第243条第2项之排除条款
    Ⅳ.鉴定结构:盗窃罪之特别严重情形,第243条
  §4 持有武器盗窃罪、侵入住宅盗窃罪和结伙盗窃罪
    Ⅰ.持有武器盗窃罪
    Ⅱ.侵入住宅盗窃罪
    Ⅲ.结伙盗窃罪
    Ⅳ.鉴定结构:加重盗窃罪,第244条
  §5 侵占与侵吞
    Ⅰ.基本的侵占罪
    Ⅱ.侵吞型侵占罪
    Ⅲ.多次占为己有和补充性条款
    Ⅳ.鉴定结构:侵占罪,第246条
  §6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减轻情形
    Ⅰ.住房和家庭盗窃
    Ⅱ.价值低微物品的盗窃和侵占
    Ⅲ.错误问题
第三章 抢  劫
  §7 抢劫罪之基本犯罪构成
    Ⅰ.抢劫罪之不法要件
    Ⅱ.在继续作用但并非为抢劫目的所创设的困境之下取走物品
    Ⅲ.鉴定结构:抢劫罪,第249条
  §8 抢劫罪之加重情形
    Ⅰ.加重抢劫罪
    Ⅱ.抢劫致死罪
第四章 与抢劫类似的特别犯罪
  §9 抢劫型盗窃罪和抢劫式攻击机动车驾驶员罪
    Ⅰ.抢劫型盗窃罪
    Ⅱ.抢劫式攻击机动车驾驶员罪
第二部分 侵犯其他特定财产价值的犯罪
第五章 使用和消费僭越
  §10 无权使用驾驶工具和质押物品及盗取电能
    Ⅰ.无权使用驾驶工具罪
    Ⅱ.无权使用质押物罪
    Ⅲ.盗取电能罪
第六章 侵犯先占权利
  §11 非法狩猎和非法捕鱼
    Ⅰ.非法狩猎罪
    Ⅱ.非法捕鱼罪
    Ⅲ.鉴定结构:非法狩猎罪,第292条
第七章 妨害和危害债权人权利
  §12 取走质押物和妨害强制执行
    Ⅰ.取走质押物罪
    Ⅱ.妨害强制执行罪
第三部分 侵犯整体财产的犯罪
第八章 诈骗罪和诈骗相关的犯罪
  §13 诈骗罪
    Ⅰ.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构成构造
    Ⅱ.第263条的客观犯罪构成
    Ⅲ.主观犯罪构成
    Ⅳ.示例规定和加重构成
    Ⅴ.确保诈骗和可追诉性
    Ⅵ.鉴定结构:诈骗罪,第263条
  §14 计算机诈骗罪
    Ⅰ.规范的目的、法益和归类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计算机诈骗罪,第263a条
  §15 诈骗与盗窃之界分
    Ⅰ.物品诈骗与诡计盗窃
    Ⅱ.间接正犯形式的盗窃与所谓的三角诈骗
  §16 滥用保险罪、捏造保险事故和骗取给付罪
    Ⅰ.滥用保险罪
    Ⅱ.捏造保险事故
    Ⅲ.骗取给付罪
  §17 补贴诈骗罪、金融商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投标诈骗罪
    Ⅰ.补贴诈骗罪
    Ⅱ.金融商品诈骗罪
    Ⅲ.贷款诈骗罪
    Ⅳ.投标诈骗罪
第九章 敲诈勒索罪、抢劫型敲诈勒索罪和勒索型绑架罪
  §18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型敲诈勒索罪
    Ⅰ.敲诈勒索罪
    Ⅱ.抢劫型敲诈勒索罪
  §19 勒索型绑架罪
    Ⅰ.犯罪构成结构和保护法益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勒索型绑架罪,第239a条
第十章 背信罪及类似犯罪
  §20 背信罪
    Ⅰ.第266条概览
    Ⅱ.滥用型犯罪构成
    Ⅲ.背信之犯罪构成
    Ⅳ.鉴定结构:背信罪,第266条
  §21 背信罪之类似犯罪
    Ⅰ.抑留和侵吞工资罪
    Ⅱ.滥用支票卡和信用卡罪
第十一章 包庇罪、窝赃罪和洗钱罪
  §22 包庇罪
    Ⅰ.保护法益和罪名归类
    Ⅱ.犯罪构成
    Ⅲ.自我包庇以及上游犯罪参与者之包庇
    Ⅳ.可追诉性
    Ⅴ.鉴定结构:包庇罪,第257条
  §23 窝赃罪
    Ⅰ.窝赃罪之保护法益和实质
    Ⅱ.窝赃罪之对象和上游犯罪
    Ⅲ.窝赃行为
    Ⅳ.主观构成
    Ⅴ.既遂与未遂
    Ⅵ.参与上游犯罪和窝赃罪
    Ⅶ.可追诉性和刑罚加重
    Ⅷ.鉴定结构:窝赃罪,第259条
  §24 洗钱罪和隐藏不法获取的财产价值
    Ⅰ.产生、目的和法益
    Ⅱ.犯罪构成
    Ⅲ.鉴定结构:洗钱罪,第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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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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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 作者简介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Prof.Dr.Johannes Wessels),1923年出生于奥弗伯格,先后在柏林自由大学和明斯特大学学习法律,1952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53年在多特蒙德州法院担任法官,1958年在哈姆州高等法院担任法官,1961年暂时在北莱茵-威斯特fa伦州司法部担任部门主管,从1962年起,除担任法官工作外,在明斯特大学担任刑法教师,1965年被任命为明斯特大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教授,1972-1973年担任明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1973-1988年担任哈姆州高级法院司法考试办公室副主席,1970-1988年,担任北莱茵-威斯特fa伦州宪法法院副院长。韦塞尔斯教授于2005年去世,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功绩勋章的获得者。 托马斯·希伦坎普( Prof.Dr.Dr.h.c.Thomas Hillenkamp),1943年出生于德累斯顿,先后在弗莱堡大学、汉堡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1970年在哥廷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80年在哥廷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80年被任命为波恩大学教授,1981年被任命为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1987年起担任海德堡大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讲席教授,1999年以来,担任海德堡大学和曼海姆大学的德国、欧洲和国际医疗法、卫生法和生物伦理学联合研究所的所长之一。希伦坎普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学和医疗刑法等。 扬·舒尔( Prof.Dr.Jan C.Schuhr),1994年起在纽伦堡大学学习法律和数学,2005年在纽伦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2015年在纽伦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15-2016年任教于海德堡大学和奥格斯堡大学,2017年起担任海德堡大学德国、欧洲和国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医学法和法律哲学讲席教授,2018年起担任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教务院长,数据法学博士项目负责人,2019年起担任海德堡大学和曼海姆大学的德国、欧洲和国际医疗法、卫生法和生物伦理学联合研究所所长。舒尔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医疗刑法和数据法学等。 赵冠男,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硕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刑法研究所所长。先后在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重庆大学和海德堡大学学习。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刑法学,代表性成果包括《德国保安处分制度研究》、《德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德文版,第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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