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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作者:张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5-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6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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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34082
  • 条形码:9787521634082 ; 978-7-5216-3408-2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本书特色

立足本土,放眼全球 汇总全球互联网法发展与治理趋势 立足本土提供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引 全面探讨全球互联网热点问题,展现互联网法律治理的各类建设性治理模式 汇总互联网治理经验,提出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治理思路和发展建议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内容简介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是由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组织编写的、针对当下互联网领域*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的学术报告。《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0-2021)》由2022年6月1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和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联合举办的“大治论坛: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发布。 本年度的报告选取了四个议题,分别是“数字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发展”“互联网平台开源法律问题”分别展开论述。每部分针对具体问题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域外研究与借鉴、未来展望等进行整理和描述,*后结合“大治论坛”中数位知名专家的研讨意见,进一步深化问题解决方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报告原文全文约16万字,既从整体视角对互联网产业的重点问题进行概览,也从微观视角,对具体事件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提供一系列科学且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认知方法和系统思考,以期能够为互联网法律治理提供更多建设性思路和建议,为全球互联网法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目录

**部分 数字规则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引言

二、整体观察

三、重点观察之一:数据安全

四、重点观察之二:个人信息授权

五、重点观察之三:数据共享

六、重点观察之四:数据跨境流动

七、小结与展望

八、专家点评

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一、引言

二、整体观察

三、重点观察之一:新技术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等主体概念界定

四、重点观察之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

五、重点观察之三:电子商务平台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规制

六、重点观察之四:电子商务平台自治规则监管规制

七、重点观察之五:跨境电商数据安全合规

八、重点观察之六:电子商务领域网络“黑灰产”治理

九、重点观察之七: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衔接适用

十、小结与展望

十一、专家点评

第三部分 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发展

一、引言

二、整体观察

三、重点观察之一:垄断杠杆行为

四、重点观察之二:拒绝交易和基础设施

五、重点观察之三:猎杀式收购

六、重点观察之四:版权垄断

七、小结与展望

八、专家点评

第四部分 互联网平台开源法律问题

一、引言

二、整体观察

三、重点观察之一:开源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重点观察之二:开源与竞争

五、重点观察之三:国家安全观下的开源秩序

六、小结与展望

七、专家点评

展开全部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节选

…… (四)评析 对于“必要措施”的范围,应当在《电子商务法》列举的四种措施之外作扩大解释,其中主要关注两点:(1)时间上的及时性;(2)方式上的必要性。 就及时性而言,具体合理期限的判定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就必要性而言,应当从多方位进行衡量。对于危害程度较低的侵权行为或者是初次的侵权行为,电商平台对于直接侵权人应采取严厉程度相对较低的措施;对于那些危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则要求电商平台采取严厉程度较高的制裁措施。(参见刘文杰:《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目前我国一些电商平台在其运营过程中已经总结出一套较为体系化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主要包括删除涉嫌侵权的用户发布的相关商品、文字、图片信息,限制涉嫌侵权的用户使用即时通信系统,限制涉嫌侵权的用户对于商品、文字、图片信息的发布,限制涉嫌侵权的用户店铺的相关推荐、检索和商品,以及短期暂停限制涉嫌侵权的用户的账号、商铺,长期关闭涉嫌侵权的用户账号、商铺等。总体可分为删除侵权信息、限制交易与查封注销账户三类。(参见商建刚:《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中必要措施的界定》,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31期。)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可以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投诉的侵权行为严重程度进行评估的权利。对于认为构成严重侵权的,可以采取终止服务、断开链接等彻底的必要措施;对于侵权行为并不严重的,则可以给予网络用户一定的缓冲期,即告知网络用户主动停止侵权,否则将在再次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中断服务或终止服务。而如果确实收到了三次以上投诉,则可以采取彻底终止服务以及断开链接等釜底抽薪式的必要措施。如此,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责任,避免扩大适用必要措施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而这种做法也依然能够与《民法典》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相契合。(参见刘祥坠:《〈民法典〉背景下“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16日。) ……

全球互联网法律观察(2021—2022) 作者简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1991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2004年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方正讲席教授及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2009年至2022年兼任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重点研究领域: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曾参加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互联网基础立法等多项国家重点研究项目,近年重点专注于法律与科技结合等前沿问题,受邀参加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的专家征求意见、草案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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