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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肖小梅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3-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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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8407
  • 条形码:9787510228407 ; 978-7-5102-284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通常而言,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进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国际形势看,大多数市场经济运行得比较好的国家,往往通过反垄断立法这一手段,减少和限制垄断行为。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着重从反垄断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出发,以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为主线,以实体认定与程序规定为视角,对反垄断刑事责任立法进行理论与学术层面的探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设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为加大反垄断力度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目录

前言

**章 反垄断法律责任理论研究现状及梳理
**节 责任制度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四节 刑事责任

第二章 反垄断刑事责任基础论
**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比较
第二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设置的必要性
第三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反垄断法律责任归责根据论
**节 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归责根据
第二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的归责根据
第三节 典型垄断行为的入罪

第四章 反垄断刑事责任比较论
**节 域外反垄断刑事立法概况
第二节 域外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实体性规定
第三节 域外反垄断追责体制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反垄断刑事责任实现论
**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实现程序和方式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责任重合的程序适用
第三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实现中特有的宽恕制度

第六章 反垄断刑事责任完善论
**节 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反垄断刑事追责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起诉程序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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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节选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垄断犯罪行为一旦成立,就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方式才能实现。这种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要求有关国家责任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程序,对垄断行为予以制裁。同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相比,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专门职权性。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是专门的,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各种司法权限由宪法赋予,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不同的部门在刑事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职权,如公安机关具有立案、侦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力,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并对相关案件审查逮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三个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共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刑事司法性。即反垄断刑事责任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垄断主体行使国家部分刑罚权的司法活动。所谓刑罚权,是指国家基于对社会的管理或者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刑罚权由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和刑罚执行权组成。反垄断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依法对垄断主体行使的刑罚权包括刑罚裁量权和刑罚执行权,但不包括刑罚创制权。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对垄断主体行使国家刑罚权,查明垄断事实、确认垄断构成、判决垄断主体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为实现对垄断行为的追诉创造条件。  三是明确的目的性。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非常明确和特定的目的性,即确定和解决垄断主体的刑事责任。由于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垄断刑事责任的主体很难确定,如对于子公司实施的垄断犯罪,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看似子公司的行为与母公司无关,但一般子公司实施的垄断犯罪通常是在母公司的授意下进行的,母公司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还需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定。  一、反垄断刑事责任实现程序  垄断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的一种,追究垄断犯罪的刑事责任也应遵循普通刑事犯罪的一般程序。这种程序主要包括反垄断刑事责任的确认和执行两个阶段。  (一)反垄断刑事责任的确认  从封建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杜绝通过秘密、武断的方式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都规定了刑事诉讼制度,确定了侦查、起诉、审判职权分立的诉讼流程,要求法院居中审判的诉讼模式,保障犯罪嫌疑人通过公正的诉讼流程受到刑事追究。而刑事责任的确认,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判决,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阶始于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终于审判机关做出有罪判决。  在立案阶段,不同的案件类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进行受理立案。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自诉案件和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机关立案。由于垄断犯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故该类犯罪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公正、全面收集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各国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威胁、引诱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一般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倒逼侦查机关提高收集证据的规范化水平。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自行收集证据,达到定罪标准后再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法达到起诉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前面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律师为辩护所做的准备,都要围绕审判进行,所有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在我国,由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开庭审理、居中审判、当庭质证、二审终审、公开审理等制度,保证整个审判过程公正进行。一般来说,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是定罪量刑必不可少的三个环节,只有经过这三个阶段,刑事责任才可能得到确认和实现。  ……

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肖小梅,女,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检察理论、经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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