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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作者:王波等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6-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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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829877
  • 条形码:9787521829877 ; 978-7-5218-298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研究。双层股权结构是一种非典型股权结构,其对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改革,推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二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设计。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抢先发售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现行《公司法》亟待跟进,同时根据国内外上市公司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在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设计方面应该从公司法层面总体设计实体性内容,包括对于公司章程涉及征集人资格、征集方式与程序的指导性建议,从证监会层面设计具体操作细则,指引征集主体合法合理运用该制度,从而切实有效保护委托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达到实现该制度设计的初衷,让众多中小股东积极、高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市场化债转股法律激励机制研究。市场化债转股是国家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为降低社会杠杆率、完善法人治理及促进直接融资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共享的正当性与监管路径。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与科技结合亦进化到智能金融阶段,混业经营大势所趋,金控公司如雨后春笋,内部信息共享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正当性,应选择合适的监管路径予以监管,在确保金融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金融创新发展。五是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在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信息披露制度是改革的核心内容,注册制的关键在于将企业准入的决定权交还市场,这也就意味着市场需要更多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充分的企业信息,高质量的信息现已成为现代化资本市场得以稳定运行的“血液”。六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原则研究——以情境理论为视角。个人金融信息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困境,是个人信息利益与金融信息产业利益之间张力的明显表现,它对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者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均提出了判断压力的挑战,并直接影响了知情同意的实现程度。七是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对我国货币监管制度的冲击与重构。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种兼具私法与公法双重属性的新型货币形式,其发行将对现行金融体系和监管政策应用效率产生冲击。本书立足明晰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借鉴国内移动支付方式经验及域外法定货币研究实践成果。

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目录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权代理征集制度设计
市场化债转股法律激励机制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共享的正当性与监管路径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原则研究
——以情境理论为视角
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对我国货币监管制度的冲击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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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节选

  在此,我们至少可以为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原则进行一些澄清,以便接下来对深入知情同意原则的问题进行铺垫。  首先,知情同意原则体现的信息自决权,是信息主体有权采取撤回、查阅、更正、要求解释等手段来维护自身信息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权利来源。在一些论述中,有观点认为将自决与控制等置,主张由于目前个人金融信息所具有的财产性效益对个人的控制是排斥的,因而知情同意原则失去了其有效性与合理性。这点忽略了对知情同意原则中“知情”与“同意”的规范结构进行分析,将现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直接等置于知情同意原则本身具有规范性问题。其次,信息自决不能等于信息控制,因为自决权本身作为一种对个人信息积极使用的权利表达,已经体现了信息主体愿意让渡出部分的信息控制权来获取相应的服务或者财产性收入的意思。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意思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很可能出现被违背以及被滥用的情况,因而其表达变得不再完整。另外,在对知情同意原则中的自决权理解为控制的情形下,也很容易导致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时候对信息权益理解的错位①。个人金融信息收集的合理性是基于收集信息对于信息主体的利益需求与信息处理方的利益具有关联性而成立的。由于同意的意思表达完整性中已经包含了与数据处理者在一定情境之下所带有的潜在的规范性共识,而这一共识是基于信息控制主体具有自决权的承认才能展开的,因此,从社会控制角度排除个人自决的基础性地位就显得相对失常。对自决与控制的等置处理,有可能削弱知情同意原则本身衍生的权利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控制效力,同时也容易忽略整体的数据产业的良性运作,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可能有良性发展的这样一个大前提。  同时,通过对知情同意原则指向的个人金融信息规范性的元素构成可知,同意的情境完整性已经超出了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把握范围。因为媒介的进步,这一情境完整性需要引入规范性的或第三方的力量来弥补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认知能力的不足。由于情境理论是结合情境的流变性来考察信息流转的合理性的,它同时具有媒介场景与规范的统一性。因此它可以作为一个观察情境合理性的视角,为衡量情境合理与同意的情境完整性之间的关系作出贡献。且由于知情同意原则本身便具有动态性,因此它也与知情同意原则相匹配。  在知情同意原则不能直接等同于绝对控制以及在规范上表现为动态规制的前提下,知情同意原则与情境理论所具有的灵活性将适应于卢曼所言的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趋向①。由于现代社会发展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法律自身也会伴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长而表现出立法行为的激增,以应对复杂社会功能分化的局面。虽然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还未完全展示社会系统的彻底功能分化的去向,但是不同的社会关系当中已经出现了相对的功能独立,并且展现出与欧美社会所不同的分化方式与复杂性。因此,对复杂性的简化以及建立灵活的治理方式也同样成为今天法律发展的必然历程。个人金融信息知情同意原则反映的社会公共关系并非是简单的私法关系,而是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所体现的积极的信息利用关系,它呈现为个人通过合理分享其个人信息,交换相应服务等权益的多方面交杂的局面。因此,单独的权利分析模式并不能简单概括其中所具有的法益情形。

公司与金融法评论--公司与金融法治最新发展研究 作者简介

王波,男,汉族,法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法学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学学科带头人,西部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第六届本科教学督导,主讲经济法学、金融法学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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