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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5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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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25127
  • 条形码:9787521625127 ; 978-7-5216-2512-7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目录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一) 过错的认定

1.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

——曹某某诉姜某某、何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 存疑民事法律事实的司法认定和相应责任承担

——潘某清诉新某公司、福某公司健康权案

3. 导游接受非法经营的旅行社委派参与旅游经营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

——王某占诉温某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 第三人介入侵权致旅客受伤的责任承担

——孙某诉博某旅行社、某信旅行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 公开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及侵权认定

——孙某某诉甲公司人格权案

6. 因醉酒后回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共同饮酒人责任的认定

——闫某某、李某诉朱某某生命权案

7. 共同饮酒活动中同饮人侵权责任认定

——嵇某勤等诉陈某明、时某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8. 野游同行人未尽合理义务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参与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兰某某、杨某某诉杜某某生命权案

9. “过错”认定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过高注意义务

——刘某华诉刘某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0. 外卖骑手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刘某某诉张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1. 同饮者责任应以具有可预见性为限

——刘某等诉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2. 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用工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分配

——赵某诉章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3. 帮工人遭受被帮工人侵权情形下归责原则的适用及责任划分

——夏某洪诉飞某公司等健康权案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4. 用人单位不得以尽到选任、管理义务抗辩免除雇主责任

——李某锋诉万某公司健康权案

15. 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均对损害后果发生有原因力可承担按份责任

——王某诉刘某、张家口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6. 侵权责任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某甲、王某乙诉赵某生命权案

17.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文某某诉北京某大学健康权案

18. 交通侵权行为与精神疾病因果关系的认定

——柳某山诉秦某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9. 用人单位体罚劳动者侵权行为的认定

——张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0. “语言暴力”致人猝发疾病死亡的责任承担

——回某云等诉叶冬某等生命权案

21. 高等院校在其学生伤亡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童某、李某诉某学院生命权案

(三)其他

22. 校园事故案件责任性质的认定

——杨某月诉张某等健康权案

23. 学生为完成教师交办任务所致侵权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王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4.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王某某诉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5. 擅自进入消力池造成自身受损,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薇等诉益阳某水利局、益阳某大闸事务中心生命权案

26. 团体意外险赔偿与雇主责任的抵扣问题

——唐某某诉无锡市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27. 网络货运平台司机提供劳务受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董某正诉上海某灵公司、上海某瑞公司健康权案

28. 保姆受雇佣期间侵权家政公司是否担责

——刘甲等诉北京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二、姓名权纠纷

29. 股权转让及公司自治失灵情形下是否侵犯监事姓名权之认定

——廖某明诉某富公司姓名权案

30. 判断姓名权侵权的审查逻辑

——庄某某诉赵某姓名权案

31. 大数据背景下侵害姓名权的精神损害认定

——王某诉北京国某有限责任公司姓名权案

三、肖像权纠纷

32. 摄影作品中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

——郭某某诉某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案

33. 使用明星肖像造成虚假代言效果时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孙某某诉浙江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四、名誉权纠纷

34.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郑某愚诉北京某某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35. 动态系统论在微信聊天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认定中的适用

——孙某诉周某名誉权案

36. 发布微信朋友圈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李某某诉崔某某名誉权案

37. 个人信息和隐私应予合理区分

——黄某诉某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案

38.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

——陈某某诉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39. 网络言论脱离基本事实表达构成名誉权侵权

——某某堂公司诉梁某某、某讯公司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40. 自媒体发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李甲、李乙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41. 不实举报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周某诉王某名誉权案

42. 不实举报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沈某东诉刘某相名誉权案

43. 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公示错误信息侵害名誉权的,应考虑其公益性减轻赔偿责任

——江苏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4. 不正当维权可构成侵权

——某药房公司名都分店诉莫某名誉权案

45.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毕某某诉郝某某等名誉权案

46. 消费者给予经营者差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网络侵权责任案

47. 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认定信用权侵权中的适用

——孙某利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48. 未经许可使用明星肖像用于医疗美容广告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王某某诉岳阳市某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案

49. 如实作证不构成名誉侵权

——汤某某诉刘某名誉权案

50. 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可作为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杨某诉艾某某名誉权案

51. 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认定

——苏某某诉洛阳某某公司一般人格权及名誉权案

五、一般人格权纠纷

52. 祭奠权行使优先顺序之认定

——廖某某、王某某诉高泽某某人格权案

53. 祭奠权人格权益保护及精神损害赔偿之司法认定

——杨某平诉杨甲华、杨乙华人格权案

54. 侵权纠纷的可仲裁范围

——许某、王某诉博天环境集团人格权案

55. 生活安宁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责任认定

——丁某诉徐甲、徐乙一般人格权案

56. 后人对祖辈尊称的名号能否重复使用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调整范畴

——郑某甲诉郑某乙人格权案

57. 侵扰自然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牛某辰诉某银行朝阳公园支行隐私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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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节选

1 委托监护的认定及赔偿责任——曹某某诉姜某某、何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 民终3118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曹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姜某某、何某平 【基本案情】死者系曹某某的独生子,事发时4周岁。姜某某、何某平系夫妻关系,与曹某某两家系同村邻居,事发前两家关系较好。经曹某某母亲与姜某某沟通、商议,同意由姜某某从2020年5月6日开始照管曹某某儿子日常生活,照管费用为1100元/月,除曹某某接走儿子外,其儿子平时吃、住等日常生活均在姜某某家并由其负责,何某平在家空闲时一起参与照管曹某某儿子的日常生活。姜某某收取了曹某某母亲支付的两个月照管费用2200元,曾为曹某某儿子支付医疗费用182. 14元。2020年8月4日下午,曹某某儿子与姜某某、何某平儿子趁无人看管时外出玩耍,曹某某儿子不慎溺水被冲走,当天天气为台风雨天。次日,曹某某儿子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曹某某认为,因姜某某、何某平作为委托监护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曹某某儿子不幸溺水身亡,给曹某某及其家庭造成无法形容的伤痛和损失,故请求判令曹某某、何某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081195元。 【案件焦点】1. 曹某某的损失是否应由姜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何某平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对其他履职监护人致被监护人伤害或死亡的,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曹某某因自身原因不能照管其儿子,故将儿子委托给姜某某照管的行为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姜某某在接受照管曹某某儿子期间因未正确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曹某某儿子意外溺水死亡,曹某某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姜某某在接受照管曹某某儿子时确实收取了曹某某方支付的两个月托管费2200元,但其照管行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属于邻居间互帮互助的范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据此可减轻姜某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减轻姜某某20%的赔偿责任,其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二,何某平并未参与接受照管曹某某儿子沟通商议过程,亦未收取曹某某方支付的照管费用,且姜某某提供照管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何某平平时亦以外出务工为主,虽其在家空闲时一起参与照管曹某某儿子的日常生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及何某平对曹某某儿子本次溺水身亡事故没有过错,故对曹某某要求何某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某因其儿子溺水身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7215元; 二、限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某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5500元; 三、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曹某某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后语】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以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监护是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大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除非基于被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的必要,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但在现实生活中,委托监护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例如将孩子委托给邻居、亲戚、朋友照看等,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的。 委托监护的成立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因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受托人亦相应地承担了监护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对监护人的责任即有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对其他履职监护人致被监护人伤害或死亡的,可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委托监护关系中,受托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看受托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委托监护期间,受托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如确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时,亦应考量委托合同的有偿、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案中,受托人在委托监护期间并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因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行为导致被监护人死亡,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量到受托人收取的照看费用相对低廉,其受托监护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更多是出于邻里互助的好意,帮忙照管委托人的孩子。“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而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亦是互相关照、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赔偿上适当减轻受托人的责任比例,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善良风俗的理念。 因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享有,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监护权不得让渡他人,故委托监护并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并列的一种监护制度。《*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委托监护的诉讼纠纷如处理不当,极易影响家庭关系甚至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裁判者需尽力在法、理、情的矛盾冲突中作出衡量和抉择。本案的裁判可以对委托监护相关的案例或行为起到相应的引导及规范作用。 编写人: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庞淇方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郭奕嫱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2】人格权纠纷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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