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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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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2335
  • 条形码:9787510932335 ; 978-7-5109-3233-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内容简介

  《商事审判指导》紧紧围绕*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大局,密切联系商事审判理论和实践,是商事审判业务中**的参考资料,涵盖了商事审判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了及时的商事审判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读者的广泛欢迎。

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目录

【权威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1年8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1日)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6月16日)

【指导性案例】
*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年9月14日)

【政策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2021年7月6日)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2021年3月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1年7月2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9日)

【大法官论坛】
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
……

【权威解读】
【典型案例】
【优秀裁判文书选登】
【地方法规】
【调研报告】
【学术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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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节选

  《商事审判指导2021.2(总第53辑)》:  (四)重整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重整对困难企业进行挽救是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实施受到诸多制约。一是重整程序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重整计划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法院强制裁定重整计划容易侵犯债权人权益,重整计划可能会因债务人主观不执行导致失败,重整期间担保权恢复行使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缺少对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的要求,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没有保障。二是金融机构对重整计划支持不够。有的金融机构债权人由于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不积极,有的银行分支机构上报审批的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影响重整计划顺利通过。破产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不适应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多样化的需要。三是对投资人权益保护不足。对于重整企业引入投资人的程序范围条件、投资人退出重整计划的前期投入能否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重整转清算时清偿顺序是否优先等一系列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影响投资人参与重整的积极性。四是税收制度对重整激励不足。出于防范借破产逃税的考虑,税务机关参照企业重组的税法规范,认为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债务豁免属于企业所得,按照法定税率对重整后企业课以企业所得税。由于一些重整成功的企业未能快速恢复盈利能力,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承担相应税负,甚至导致重整计划失败。五是对企业重整前不良信息的处理缺乏制度性安排。根据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不良信息将长期保存,对重整企业原有不良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没有特殊安排。企业重整后,仍面临原有不良信息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府院联动机制未能有效落地。企业破产需要法院和政府的统筹联动。虽然多数地方出台了府院联动机制有关文件,但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一是法院对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存在障碍。多数地方“府院联动”机制由法院主导,破产过程涉及经费保障、职工安置、税费处置、政策帮扶、社会稳定等多方面事项,法院协调办理的难度大,有时无能为力。一些破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空转”,问题得不到解决。二是政府对破产行政事务统筹不够。破产程序中的行政事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缺乏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有的事项突破了现有部门职责,政府的支持配合因案件和部门存在差异。有些事项在法律和政策适用上存在分歧。三是破产企业注销不够顺畅。企业破产法**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政策对破产企业注销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但是仍然存在对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额外设置条件,对破产管理人签署的申请书不予认可,对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等特殊情况不予办理,对股权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不予注销或办理股权变更等问题。四是税务注销登记存在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政策,规定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要按规定核销“死欠”,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但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税务机关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出具清税文书的情况。大数据分析报告对超过100万条涉及企业破产的舆情信息进行抓取分析显示,“涉税问题处理难”在影响企业破产法实施问题中占26%。五是跨区域的协调配合不够。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处理资产保全解除、资金账户解封、消费限制解除、债权补报等事项时,可能会因不同地区政府和法院的认识不一致或者地方保护主义,需做大量协调工作,尚未形成对破产案件相互支持良好协作的局面。六是少数案件存在行政或司法的不当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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