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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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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3363
  • 条形码:9787510933363 ; 978-7-5109-3336-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2020年12月29日颁布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根据法律规定,对审理继承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编写了本书,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解读】等栏目对解释条文进行全面解读,满足读者在司法实践以及处理继承案件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后附有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新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变化。本书是理解与适用这一解释的权威指导用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2020年12月29日颁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根据近期新法律规定,对审理继承案件作出了全面规定。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很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编写了本书,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解读】等栏目对解释条文进行全面解读,满足读者在司法实践以及处理继承案件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很后附有新旧条文对照表,帮助读者清晰了解新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目录

**部分 司法解释全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部分 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部分 条文理解与适用
一、一般规定
**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承包收益时其对承包投入及增值和孳息如何继承的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确认继承权丧失的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与丧失继承权之间关系的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犯罪形态与丧失继承权关系的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由有绝对丧失继承权情形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确认遗嘱无效以及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

第四部分 本解释新旧条文及关联条文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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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节选

  《*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由于《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而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又有多种表现,因此,是否严重,往往见仁见智。为尽量促成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可供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与否的实务考量因素:首先,虐待行为的时间因素。一般而言,继承人的行为构成虐待本身就要求行为在时间方面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特征。而由一般虐待行为上升为严重虐待行为在时间方面则有更进一步要求。具体而言,虐待被继承人时间可细分为单次虐待持续时间和虐待频率高低。继承人单次虐待被继承人持续时间以及在一段时间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虐待次数与被继承人所受伤害均呈正比关系。例如,单次殴打时间越长或殴打次数越多,被继承人所受肉体伤害往往越大。反过来,如果继承人只是因日常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被继承人实施了偶尔、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就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次,虐待行为的手段因素。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可能实施的虐待行为多种多样,只有那些虐待手段恶劣甚至残忍的,才可作为认定虐待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因为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继承人伤残和死亡。至于轻微的扇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再次,虐待行为的后果因素。从实际情况来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继承人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还相当严重。例如,有的因虐待而致使被继承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甚至死亡;有的因长期受虐待而精神失常;有的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等。发生上述严重后果,如果还让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显然有违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后,虐待行为的社会影响。由于虐待行为多发生在有血缘或姻亲等紧密人身关系的人员之间且实施地点多在个人居所内,而被虐待人基于各种考虑也大多不愿将受虐事实公之于众,故他人一般也不了解有无虐待行为及其具体情况,因此也就谈不上对社会产生多大影响的问题。但现实中也不排除因为个别知情人对特定虐待行为传播,导致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均对该虐待行为进行议论、批评甚至因媒体介入而放大社会影响的情形。之所以能产生社会影响,多是因为该虐待行为已经突破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该虐待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本条第1款的理解还应注意两点:**,本条第1款对情节严重具体考量因素的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中“等等”的表述,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其他因素预留了空间。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除了本条第1款列举的典型严重情形外,还可根据具体案情参酌其他因素。例如,可以考虑继承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内在动因是否恶劣。例如,有的后母为了让自己的亲生子女生活好,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进行虐待。又如,可以考虑被继承人的个人情况。对虐待病残无行为能力、年幼、年老无独立生活能力、伤残者、精神病患者、处于特殊时期的人(如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等,也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第二,应尽量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司法实践中,虽然极端的虐待行为通过行为手段、后果等单一因素评价即可认定是否满足本条所指虐待行为的严重情形,但现实中囿于虐待行为的复杂性、私密性,大多数虐待行为依靠上述单一因素往往不能对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予以确认。例如,继承人长期对被继承人实施言语辱骂虐待行为,但*后一次虐待行为则是殴打被继承人,致使被继承人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致其自杀,在当地造成负面舆情。对此,虽然从时间因素角度,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很难认定是严重,但综合其行为手段和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即可依据本条认定已经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由于严重的虐待行为,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故《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主动处理不同的是,鉴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尊重被害人的意思出发,《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原则上是被害人主动告诉的才处理,除非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9条则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定性为自诉案件,并明确规定了,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如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也即,对于是否追究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告诉或撤回告诉。退一步而言,即便施害人虐待行为情节严重且被害人没有撤回告诉,施害人也未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至少还有三种情形:(1)虐待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所谓追诉是就起诉而言,既包括公诉,也包括自诉。进而,追诉时效就是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虐待犯罪没有经过追诉时效期限,被害人就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惩罚犯罪人。反过来,如果虐待犯罪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起诉犯罪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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