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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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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491
  • 条形码:9787521616491 ; 978-7-5216-1649-1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本书特色

老百姓立有效遗嘱的好指引、好帮手、好参谋 【上篇】解析遗嘱相关重要法律问题 【下篇】精选经典案例巩固法律知识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内容简介

《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很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遗嘱不仅解决老年人遗产继承问题,使老年人拥有财产处分的自主权利,还能引导老年人的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避免因继承产生纠纷和家庭不睦。 本书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中老年人如何定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有效遗嘱,如何安排晚年人生,如何减少遗憾,如何规划好身后安排,为中老年人提供了法律参考服务。本书上篇从很近15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审理的3000余件遗嘱纠纷案件中,总结了近百个典型案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下篇更是精选了30个经典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法来帮助中老年人掌握和巩固制定遗嘱相关的法律知识。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目录

上篇遗嘱的基本法律知识

**章立遗嘱概述

**节遗嘱

一、什么是遗嘱

1遗嘱的概念

2立遗嘱的意义

3遗嘱的基本要求

二、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口头遗嘱

三、立遗嘱后的反悔权

1新遗嘱替代旧遗嘱

2相反民事行为变更遗嘱

四、对立遗嘱人的法律保护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2丧失继承权的绝对和相对情形

3 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情形

五、《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2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4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

6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节遗赠

一、什么是遗赠

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3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5遗赠行为不能代理

6遗赠对象在法定继承人以外

二、遗赠的认定

1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

2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区别

3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三节如何自书遗嘱

一、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的范围

2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头部

2遗嘱内容

3遗嘱结尾

三、遗嘱的写作范例

1自己的由来和足迹

2家庭情况概述

3立遗嘱原因

4遗嘱人的神志状态

5设有动态条件的遗嘱

6遗产份额的保留

7债务的处理

8遗嘱执行人

9遗嘱中的声明

10遗嘱份数及持有情况

11遗嘱的其他内容

12添加内容注意事项

第二章遗嘱见证

**节遗嘱见证的必要性

一、遗嘱有严苛的法律要求

二、遗嘱无效会导致不可弥补的遗憾

第二节如何去做遗嘱见证

一、遗嘱见证分类

1从遗嘱种类分类

2从见证主体分类

3从见证环境分类

二、遗嘱见证分述

1遗嘱公证

2遗嘱律师见证

3遗嘱其他见证

4 各类遗嘱的见证

第三章老年人常用的与立遗嘱相关的其他法律行为

**节老年人意定监护

一、意定监护概述

1什么是意定监护

2监护人的职责

3意定监护与遗嘱的关系

4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5意定监护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6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意定监护的实现

1如何起草意定监护协议

2如何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3如何监督意定监护协议

4意定监护合同实例

第二节生前预嘱

一、什么是生前预嘱

二、订立生前预嘱的意义

三、生前预嘱与意定监护的关系

四、立生前预嘱的注意事项

下篇案例解析

第四章遗嘱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遗嘱主导了遗产分配

案例1:尽赡养义务多的分得遗产的25%,另一子女分得遗产的75%,全因遗嘱

案例2:冲突遗嘱内容以*后有效遗嘱为准

案例3:遗书或遗言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案例4:继承人数多,遗嘱作用大

二、遗嘱失效致遗产失控

案例1:代书遗嘱无效案

案例2: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且处分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案例3:继承人作为代书人的遗嘱无效

案例4:代书人、见证人无从查找,遗嘱无效

案例5:遗嘱人在打字社打印遗嘱后,返回打字社让打字员签字充当见证人,遗嘱无效

案例6:口头遗嘱需存在紧急情况

案例7:自书遗嘱效力被否定

案例8: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不规范遗嘱险过关

案例1:自书遗嘱有日期修改,判决有效

案例2:习俗见证遗嘱险过关

案例3: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即为有效

案例4:打印遗嘱的效力严格法律标准的裁判

案例5:代书遗嘱按手印未签名,先前《分家单》来

佐证

四、遗赠需及时接受、遗嘱效力需专业保驾

案例1:明知继承开始却不知遗赠需要接受表示

案例2:错过接受遗赠期限,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家人签认遗嘱少意外

案例1:家庭财产安排,继承人签字确认有必要

案例2:遗嘱由全体继承人签字认可增强效力

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案例1:有赡养人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2:被扶养人依法起诉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3:老年人不可以随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4:五保户老人遗赠案

案例5:遗赠扶养协议战胜生效调解书

七、涉外遗嘱纠纷

案例1:境外订立的遗嘱,对位于中国境内资产进行处置的案件

案例2:遗嘱部分有效的无人继承遗产案

八、丧偶儿媳、女婿为**顺序继承人案件

案例1:丧偶儿媳判列为**顺序继承人

案例2:所尽赡养义务突出才能列入**顺序继承人

九、老年人应促成子女达成赡养协议

案例1:赡养协议未经被赡养人同意不得解除

案例2:赡养、分家协议

案例3:赡养协议被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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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节选

**章立遗嘱概述 失智、死亡是生命难以避免的阶段和必然终点,智力丧失后的人身监护、经济打理、家庭调治应当事先安排,无法带走的物质财富、精神情感应当留下遗嘱。其中,安排好自己的意定监护和身后事,可以让自己的生命完美谢幕,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中老年人中老年,一般是指45岁以上的人。虽然任何人都可以立遗嘱、作遗嘱见证,但是对于中老年人,一般已是事业有成,立遗嘱的情况较为相似,中老年人遗嘱见证是本书研究的特定对象。的必修课。 遗嘱 中国古代宗祧继承制度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立法中虽亦早有关于遗言、遗书的记载,但遗嘱继承却一直未能脱离法定继承附属的弱势地位。《大清民律草案》首次通过立法草案的形式开创性地确认了遗嘱继承制度,规定了自书、代书、口头遗嘱以及特定情形遗嘱的设立规则。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继承方面的法律规范,废除了国民政府的继承制度,建立了全新的财产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遗嘱继承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继承方式之一。《民法典》继承编,进一步完善了遗嘱的法定形式,发展了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 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公民安排身后事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也允许设立共同遗嘱。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比如,老两口立一份共同遗嘱。在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只要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不为法律所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遗嘱就有效。 2立遗嘱的意义 绝大多数中老年人都是从贫困或无资无产中成长起来的,其财富积累一般都是用辛勤汗水一点点铸就出来的,他们有权利根据每个子女的尽孝道表现或顺从自己意志的程度来决定每个人所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好恶将遗产捐赠给国家、组织或个人。立遗嘱既能体现个人的自主意识,也能促使子女的伦理与法律义务得到履行,具有强大的社会风尚引导作用。 财产多的人立遗嘱可以厘清遗产。如果有经营的企业,拥有大量股权、股票、基金、黄金、艺术品等,或者拥有多处房产,提前立好遗嘱可以厘清财产,避免去世后遗产意外流失。 继承人多的人立遗嘱可以理顺赡养、遗产分配和奖优罚劣。子女多、家庭关系复杂,如涉及再婚子女、养子女,或者儿子与儿媳、女儿与女婿有离婚潜在风险等,可以通过立遗嘱调整家庭关系,避免遗产纷争导致的家庭矛盾。 职业风险较高的人立遗嘱可以安排好意外以后的家务事。一些职业风险高、过度劳累、工作压力大容易猝死的职业,如军人、警察、医生、记者、律师、替身演员、极限运动员等,这些从业者风险相对较高,提前写好遗嘱,安排好父母、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的生活,很有必要。 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更应提前安排好身后事。立遗嘱人应当意识清醒,精神状态良好,保证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遗嘱无效。许多药物会影响人的精神,早立遗嘱可以避免立遗嘱能力的意外丧失。 3遗嘱的基本要求 遗嘱是生前设立,死后生效的法律文件,法律要求非常严格。 (1)有立遗嘱能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是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所以,老年人在出现老年痴呆症状前,应当提前做打算,早立遗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老年人因病被诊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恢复重新具有遗嘱能力以后,必须先取得相应的医学鉴定明确改变以往诊断,方可以立遗嘱,否则遗嘱效力可能不被认定。 (2)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3)遗产处分明确 遗嘱的内容应该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权。若遗嘱人未有清晰明确的主张,如房屋遗产的指向不够明确,则视为遗嘱未对财产进行处分,未处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比如,金某某老人生前立遗嘱一份,标题为“金某某遗嘱”,主要内容:“毛某某……恳请你们办理后事一切事从简:1不用叫120救护车,不送医院抢救;2衣服能用的就凑合着用,不用买新的寿衣;3尸体火化后将骨灰埋到树下、撒海里,不用存陵墓里……所有存折、钥匙都在写字台中间抽屉皮夹里,你自己取用。金某某绝笔多谢了。”摘自2020年6月1日笔者接待法律咨询的案件。金某某自己没有子女,老伴于十年前去世,两个姐姐也都早已过世,金某某耄耋之年一直住在*小的外甥毛先生家里,在*后身体极其不好的七八年间一直由毛先生一家人悉心照料。为了看病,金某某将房产全都变卖了,立遗嘱时尚剩余40余万元存款,其本想将存款留给极其孝顺并付出了巨大牺牲的毛先生一家,“报答你们的恩情”。但是,“存折你自己取用”并不等于明确了存折里的存款遗赠给毛先生。金某某去世时**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两个姐姐共有六名子女,如果根据《民法典》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金某某的遗愿就难以实现。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这充分说明了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应该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要求,不得违背遗嘱人所处社会背景的一般道德准则。比如,立遗嘱将遗产让宠物继承,因不合法而无效;遗嘱人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同居的情人继承,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5)遗嘱应遵守必留份规定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继承法》第19条。,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如果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没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有胎儿出生后是继承人的,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6)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针对每种遗嘱形式都规定了制作、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和日期标注等明确具体的形式要求,遵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才可能有效。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作者简介

陈洪忠: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老龄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陈子钧: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秘书长,终于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邢在峰: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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