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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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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850008
  • 条形码:9787509850008 ; 978-7-5098-500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内容简介

  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成立60周年,2016年总社决定进一步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手工业合作经济史研究。原中央党史研究室与总社曾多次合作编辑出版党史资料丛书,有着良好合作基础,经过双方充分沟通与协商,决定再度携手,启动编写出版《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一书项目。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手工业合作事业发展历史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和总结这方面历史,对我们以史为鉴、探索发展规律、明晰发展方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手工业合作事业向更深层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全书约30万字,分“绪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新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等五章,全面记录和总结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个时期我国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历史、辉煌成就、丰富经验,探讨展望了今后的改革发展方向、途径。

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目录

砥砺前行六十载奋楫扬帆正当时——纪念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代序)
一、60年奋进历程
二、60年主要成就
三、60年宝贵经验
四、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

**章 概论
第二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节 大革命时期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一、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二、党领导的合作社经济的初步探索
三、党领导的合作社经济的早期实践
第二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手工业合作经济的发展
一、苏区合作事业艰难起步
二、苏区合作社运动的实践
三、苏区合作思想和合作制度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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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节选

  《中国共产党与手工业合作事业的发展》:  1997年4月8日,国家经贸委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深入研讨清产核资政策问题。各地集体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传统集体经济观念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是“左”的错误思想的产物,集体经济应按合作经济原则深化改革,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和方法不能照搬国有模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在会上论述了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陈清泰指出:合作制企业的合作形态有劳动和资金两个方面,资本合作的目的在于能使联合的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实现自己的劳动增值。我国合作制企业在税后利润分配时,除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外,还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积累,作为按份共有的集体资产,这部分劳动积累是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的贡献。陈清泰强调:劳动积累是合作制企业的特有问题,在界定产权中,对已经提取劳动积累的要予以承认,对于没有提取劳动积累的,也不能完全按“谁投资、谁所有”界定产权,要合理解决职工劳动对企业积累所作贡献问题。  1997年10月13日至15日,清产核资办公室在福州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参加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对劳动积累、职工股金、私人投资、国有企业投入、联社资产、社团资产、无资本金企业产权界定进行研讨,明确了政策界限。1998年4月8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在《经济日报》明确解释《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如何界定》。  (1)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2)个人股金的界定:对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规范的个人股本,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对不完全承担企业风险的较特殊的个人股金,如供销社、信用社中的一些企业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人股、退股自由,保息分红”等,在清产核资中主要是把原始投入搞清,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政策以前,其积累暂不量化给个人;对那些已经量化给个人的,国家没有明确有关政策以前,可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一时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3)筹集资金的界定:在开办集体企业时,凡当事方与集体企业明确为投资关系的,投入资产及其收益的产权归属当事方所有;属于债权关系、租赁关系或无偿转让的,这类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凡当事方与集体企业明确为债权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对投入资金与集体企业没有约定任何民事关系的,这类资产的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集体企业以担保贷款取得的资金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如国有担保单位确实承担了担保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可转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如集体企业已还清全部款项,借贷担保关系已结束的,该贷款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4)收益资金的界定:集体企业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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