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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作者:王小健著
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12-01
开本: 23cm 页数: 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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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9507683
  • 条形码:9787569507683 ; 978-7-5695-0768-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先秦时期华夏地区妇女生活为主, 通过与男性的比较, 论述性别制度的构成要素, 包括劳动的性别分工、社会性别地位、社会性别角色、性别活动空间、性别的社会化控制、社会性别意识形态等几个方面。

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节选

第二章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关系 第六节 婚姻的社会意义 一、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 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周礼对婚礼的重视。《仪礼·士昏礼》中的六礼过程始终体现了一个“敬”字,既是表示对婚姻的重视,也内涵了对妻子的尊重。《礼记·郊特牲》:“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挚是男子于婚礼亲迎时所执之雁,执挚相见,本是宾主之礼,却于夫妻之间行此礼,正是取夫妻相敬如宾、相形相随之义。《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与之归,言诸文公曰:‘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请用之!’”冀缺正因为与妻子相敬如宾被认为有德才被晋文公委以下军大夫。相敬是相亲的前提,夫妇惟有相敬,婚姻才能长久,父子有亲、君臣有正也才能有保证。《左传》文公四年可以为此提供例证,“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鲁也,曰:贵聘而贱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废之,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诗曰:‘畏天之威,于时保之’,敬主之谓也。”国君冕而亲迎是正礼,但春秋时天子诸侯娶妻不亲迎而使卿迎已成惯例,不使卿迎娶就是不以夫人之礼迎妇,是对内主的轻视,必会导致家亡国乱之祸。妇姜因不被鲁文公重视,鲁文公死后,出姜儿子被杀,自己也被迫离开鲁国。尊重妻子的社会意义正如《礼记·昏义》所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所以当鲁哀公问婚礼“冕而亲迎,不已重乎”时,孔子正色答道:“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舆?”妻为内主,承担着持家、奉养公婆、养育子嗣的重任,岂能不敬?所以周礼要赋予妻子以丈夫匹敌之人的地位。在宗族中即使公婆也要尊重嫡妇,其余庶妇更要听命于嫡妇。《礼记·内则》:“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介妇请于冢妇”、“舅姑使冢妇,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舅姑若使介妇,勿敢敌耦于冢妇,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国君甚至要亲自主持嫡妻和嫡妇的丧礼,“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 婚姻制度对妇女的保护还体现在礼制对出妻的限制,即所谓“七出”与“三不去”。七出如《大戴礼记·本命》所云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些行为都足以对夫家家族构成威胁,故而于礼成为出妻的原由。三不去是说有三种情况不得出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条是已无娘家可归者不去,第二条是已尽子妇孝道者不去,第三条是与夫家共过患难的糟糠之妻不可弃。七出和三不去首先是从夫家家族利益出发对妇女行为提出的要求,但也为丈夫出妻设立了一个标准,动辄出妻对儿女养育、家庭稳定、社会风尚、妇女个人都无益处,因此其中内含了对妇女的保护。但据《左传》、《礼记》等文献记载,出妻在春秋时已比较常见,即使孔子之家也不例外,公仪休相鲁,因妻织帛美夺民利而出妻,曾子梨蒸不熟而出妻更属于任意出妻之例。至战国时,据《韩非子·说林上》所言“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婚后不被出就算幸运了。《战国策·赵策》触龙说赵太后时说:“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念悲其远也,亦哀之矣。已行,非弗思也,祭祀必祝之,祝曰:‘必勿使反’。”女儿远嫁虽然令母亲很难过,但被夫家休弃更是人所不愿的事。为了避免任意出妻,《管子·小匡》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惩罚;唐律则将任意出妻规列入刑,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旧维持。唐代白居易曾判决过一起出妻案子,某人娶妻三年无子,公婆欲休出,妻子到官府诉讼,说自己无家可归,白居易根据“三不出”原则判决不准休弃。 婚姻制对妇女的保护也体现在后世族法家规对寡居不嫁者的赈恤照顾。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记载,“节妇孤儿与出嫁守节”者,“生有月粮,寒有冬衣,死有棺衾,葬有义冢。”清《蒋氏家训》规定“妇人三十岁以内,夫故者,令其母家择配改适,亲属不许阻挠。若有秉性坚贞,视死抚孤守节者听。众共扶持之,敬待之,周恤之,不得欺凌孤寡。”这种抚恤照顾使妇女在经济或情感上因家族的支持而有所依赖,出嫁是她们的归宿,几千年来妇女就是在这种控制和保护下生存的。在近代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变化以及日益增加的流动性减弱了个人与家族的联系,年长者对年轻人和妇女的控制比以前小了,这使得在诸如配偶的选择上独立性更强了,但同时也可能使得妇女更为脆弱了,因为她们既缺乏自立的能力,在经济上或情感上又缺少了家族的支持。

华夏性别制度滥觞考 作者简介

王小健,女,大连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妇女/性别史,在《西南大学学报》《山西师大学报》《妇女研究论丛》《历史教学》《民俗研究》《齐鲁学刊》等社科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注重将妇女研究置于中国社会性质的历史变化中进行考察,力图在历史发展中再现她们的人生遭际、个人努力和家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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