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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

作者:李清伟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01
开本: 26cm 页数: 370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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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234157
  • 条形码:9787564234157 ; 978-7-5642-341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娱乐法 内容简介

娱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学研究领域, 也是法律服务行业不断细分的产物。本书共分13章, **章理论阐述部分之外, 其他各章都是紧紧围绕我国现行娱乐产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现行规定为基础, 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以及行业惯例展开的。

娱乐法 目录

前言
**章 导论
**节 娱乐法的概念
第二节 娱乐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娱乐法的属性
第四节 娱乐法的原则

第二章 娱乐法律制度
**节 娱乐行业的创意保护
第二节 娱乐行业与著作权
第三节 娱乐行业与商标权

第三章 电影产业法
**节 电影产业及电影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电影产业法
第三节 电影的分类
第四节 电影制作流程
第五节 电影宣传与发行
第六节 电影合同
第七节 电影侵权
第八节 电影产业法新问题

第四章 电视产业法
**节 电视产业与电视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电视产业的从业者及其权利
第三节 电视产业合同
第四节 移动互联网与电视产业

第五章 音乐产业法
**节 音乐产业和音乐法
第二节 音乐制作
第三节 音乐产业的参与者
第四节 音乐合同
第五节 音乐相关权利及侵权
第六节 音乐产业新问题

第六章 游戏产业法
**节 游戏产业和游戏产业法概述
第二节 游戏制作
第三节 游戏产业的参与者
第四节 游戏合同
第五节 游戏侵权
第六节 游戏产业的新问题

第七章 体育法
**节 体育产业与体育法概述
第二节 体育法上的行为
第三节 体育法的参与者
第四节 体育赛事
第五节 体育侵权
……
第八章 娱乐产业融资
第九章 娱乐产业的审查制度
第十章 娱乐产品的发行
第十一章 娱乐法上的代理制度
第十二章 娱乐法上的权利
第十三章 娱乐法上的纠纷及其解决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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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 节选

  《娱乐法》:  五、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音乐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早在人类还没有产生语言之前,音乐就已经融人人类的生产生活,例如利用声音的高低、强弱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感情。①音乐既在生产活动中发挥实用性功能,又在人类表达情感的过程中发挥其艺术功能;这两种功能又往往是相互融合且互相促进的。  与文学作品著作权一样,音乐作品也是各类影视剧、个人娱乐和集体娱乐项目和产品的必要元素,音乐作品侵权引发的纠纷频仍。  在维护以音乐作品为主的音像制品作者合法权益的进程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根据其规则,音集协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通过集体授权相关法律法规向音像制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会员分配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在管理作品遭受侵权时向侵权者提起维权要求,包括行政投诉、起诉与申请仲裁等。②  (一)KTV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  KTV是音乐作品被侵权的高发场景,自成立以来音集协代表会员向为数众多的KTV经营者起诉讼,要求支付版权使用费。  在音集协起诉KTV经营者过程中绝大部分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多数由法院审理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音集协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但由于各地KTV经营者本身的复杂性,因主体等问题导致的败诉也有发生。例如,2015年音集协诉通山县中康商业有限公司、至康国际酒店侵犯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至康酒店与原告诉称其作品放映权、复制权受到了侵害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③  在音乐作品遭受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中,损害赔偿标准往往难以具体衡量,目前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正常许可费等标准都难以具体计算或原告一方很难取得切实证据,因此司法实践中多以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法定标准以内酌情判处。以音集协在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的侵权案件为例,在每首歌1000~1 500元确定赔偿金额。案件审理的基本策略是“以判促调”,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近年来音集协在天河、越秀两区的集中打击盗版行为,促使两区的诸多KTV企业与之签订了授权许可协议。天河区的许可价格一般为每天10元/包间,越秀区为每天8元/包间。这与广东省高院2012年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就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做了相应的指导有关①,也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标准体系。  (二)音乐作品的网络侵权  随着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音乐作品遭受网络侵权的情形越来越多,相比KTV等线下经营场所,网络侵权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体更加复杂化,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主体的确定以及损失计量都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例如,搜索引擎提供音乐作品搜索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在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作为网络搜索引擎提供搜索服务仅提供地址链接,不同于提供作品本身,并非我国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对于提供定位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写道:“而对于提供信息定位等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其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对其应适用不同于内容提供者的归责标准,即只有其对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过错的标准应结合网络的特点及网络传播作品的特点、所提供的服务及其行为、所涉及的作品以及技术现状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定,避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③  ……

娱乐法 作者简介

  李清伟,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组长。    李琰炜,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大学娱乐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审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委员会委员。    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大学娱乐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文化产业法治研究小组成员、上海市税务稽查局法律顾问、东海证券法律顾问。参与翻译美国《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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