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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作者:蒋为杰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2-01
开本: 32开 页数: 33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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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181
  • 条形码:9787510223181 ; 978-7-5102-231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从多年审判案件中精选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集合汇编,包括定罪篇、量刑篇、刑罚篇、程序与证据篇四部分内容。每个案例分为办案要旨、案情介绍、争议焦点、案件剖析四个部分。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予以详细剖析,用以指导实践判案,明确法律如何适用。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目录

卷首语
定罪篇
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运用及限制
——被告人孟某某交通肇事案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条件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在公路路口驾车故意撞车制造事故的法律性质
——被告人代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持续时间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唯一标准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拘禁案
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以及入户抢劫的认定
——被告人董某某等抢劫案
使用暴力索取超出所输赌资数额钱财的行为定性
——被告人李某甲等敲诈勒索案
网管拾得上网者遗忘物拒不交出的行为定性
——被告人柳某某盗窃案
虚构事实为秘密窃取创造条件的应定盗窃罪
——被告人闫某某盗窃案
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
赊购货物型的诈骗犯罪及具体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国某某诈骗案
口头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被告人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车辆的实际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被告人王某甲等保险诈骗案
犯罪潜逃期间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定性
——被告人盛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将公司产品擅自加价销售并将差额占为已有属于职务侵占
——被告人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利用“灰色权力”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被告人吕某某受贿案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及主从犯的区分
——被告人孙某某单位行贿案
……
量刑篇
刑罚执行篇
程序与证据篇
展开全部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节选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四中队副大队长陈某某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在侦办田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加腾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接受田某某请托,帮助田某某及其公司逃避刑事处罚,索要和非法收受田某某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上述钱款均按陈某某要求打入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  被告人孙某某曾于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担任北京宏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三兴加腾公司被查办后,至迟于2012年开始实际控制北京宏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5月变更为北京宏都中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中资公司),孙某某协助其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公司的实际权力仅次于田某某。在上述陈某某受贿并帮助田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三兴加腾公司逃避刑事处罚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情况,仍按照田某某指示,使用宏都中资公司账户或者其个人名下、由公司使用的账户,先后5次向陈某某指定的王某某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陈某某已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田某某已因上述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田某某已于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决定立案,此后无证据材料证实该案有任何进展。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司法人员,仍按照其要求给予司法工作人员钱款,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某某提出:其不明知田某某请托陈某某,其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都不归其控制,其只是将田某某的指示传达给公司财务人员,不构成行贿罪。  辩护人当庭发表以及书面提交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为:  (1)指控孙某某向陈某某行贿1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涉嫌诈骗相关犯罪的是田某某,向陈某某谋取利益的也是田某某,几次行贿受贿均在田某某和陈某某之间沟通,孙某某从未直接和陈某某沟通过行贿事宜,也从未主动向陈某某提供财物,陈某某受贿犯罪的相对人是田某某而不是孙某某,孙某某没有自行向王某某汇款的权力和行为,只是向公司财务人员转达田某某向王某某汇款的指示,而不是孙某某在向陈某某行贿。  (2)指控孙某某和田某某共同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也不能成立。宏都中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田某某而不是孙某某,用来向王某某汇款的孙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也是供公司使用。从宏都中资公司和孙某某银行卡向王某某的汇款仍然是田某某控制的财物而非孙某某控制的财物。另外,孙某某本人没有向陈某某行贿的动机,其虽然按照田某某的安排让财务人员给王某某汇过款,但主观上认为系陈某某向田某某的借款,不能证明其明知田某某为了不正当利益请托陈某某。  (3)田某某案件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本案的审理。田某某作为陈某某受贿的相对人,除2014年5月20日被以涉案行贿罪立案的决定书以外,没有任何田某某涉嫌行贿被追究的其他司法材料。在田某某涉嫌行贿罪没有结论的情况下,对孙某某的审判就失去了前提,无法确定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

刑案研解:法官判案思维与智慧 作者简介

  蒋为杰,男,汉族,1979年出生,法律硕士,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后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现任刑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获北京市审刿业务专家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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