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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2018年卷)

商法研究(2018年卷)

作者:吕来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08-01
开本: 24cm 页数: 341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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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2018年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91387
  • 条形码:9787562091387 ; 978-7-5620-9138-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商法研究(2018年卷) 内容简介

本书为商法研究 (2018年卷) , 内容以弘扬商法理念、反映商法实践成果、促进商法理论研究为宗旨。以我国商法理论研究和商法实践经验总结为出发点, 就中外商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通过设置包括基础理论、商事组织法、商事贸易法、金融服务法、疑案探究、热点问题评论等栏目, 并设研究生学术专栏, 选择在校研究生所写的商法学研究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促进商法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

商法研究(2018年卷) 目录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治专题
论企业数据库的物权法保护/李仁玉杜牧真
论民事法律关系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董彪
智能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姜洁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陈旭

互联网法治专题
互联网监管创新法治研究/刘经靖孙悦
互联网信托模式的合规困境与突破/陈敦江永兴
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刘影鲁睛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马擎宇李超宇

电子商务法专题
C2C电子商务纠纷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问题研究/俞亮罗来兵
电子商务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责任分析
——以《电子商务法》规定为限/熊英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解析/庞昕

公司法专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立法目的与制度实现/段威潘英石
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责任与限制/曹晓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东通知义务研究/杨双悦张世君

财税法专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修法特征、修法内涵与信息治税的路径完善/贾绍华陈进
美国税收留置权制度考察——以《税收征管法》
(征求意见稿)第74条的完善借鉴为视角/任超
新时代背景下自然人税收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探究/王桦宇孙伯龙
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排放监测技术信息制度的建立/洪治纲
以大数据思维化解税务风险创新税收协同治理法律的
配套与渗透/焦瑞进
数字经济涉税信息共享法律问题研究/丁健鸽

食品安全法专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现状及完善/谢安平王士博
新时代北京居民对保健食品安全的法治需求研究/陈凤芝杨青

热点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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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2018年卷) 节选

  《商法研究(2018年卷)/《商法研究》文丛》:  (二)监管与金融民主协调  公共领域的民主被视为现代法治国的源头活水,自罗伯特·希勒提出金融民主理论以来,金融民主作为一种金融立法原则体现经济民主而被广泛关注,金融民主被视为降低金融不平等程度、塑造公平世界的利器。  网络借贷的发展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法律自身的相对滞后性在复杂多变的互联网金融面前更显得捉襟见肘,旧问题尚未解决又出新问题,“新问题”的解决又无法可依,单纯借助事前审批提高网贷准入门槛极有可能引发监管规避,而加大事后惩处力度“杀鸡儆猴”以增加“威慑力”又无人填补市场出清后的空白,传统的管控型监管模式效果大打折扣。国务院及各部委相继或联合出台相关政策“重典治乱”。虽监管重拳出击,大规模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原因在于我国的监管格局依然倾向于“政府管制”而非“群众参与”,信息经过加工形成金融制度构建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据,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也体现出原有法律体系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和解决信用风险方面的不足,而信息不对称程度影响着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当监管加剧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的投机心理激发市场主体的冒险心理”,被监管者倾向于寻求可能路径规避监管。此外,网贷平台不断“暴雷”凸显负外部性时监管被迫介入,传统管控式监管恐无法满足网贷监管的多元化需求,在规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以及对担保的过度依赖,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进一步加剧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引入激励监管理论,该理论由“激励相容”理论演化而来,借鉴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问题”的处理,为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提供适当激励,通过利益驱动解决监管机构追求社会利益*大化与被监管者规避监管追求自身利益*大化之间的矛盾,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实效,顺应互联网互动、融合、创新的特性。监管政策对金融市场问题作出反应,到政策制定、落实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执法资源的稀缺又约束着规则的有效落实,根治产生质变危害后果的网贷平台不可能一蹴而就,公众的矛头不应指向监管不力,监管更不能矫枉过正,落入“一管就死”的窠臼,监管要与市场充分接轨,在金融民主原则的指引下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分子,在促进金融民主的过程中离不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金融民主的核心是参与民主,对介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公权力提出了要求。一是政府公权力以金融立法或者是监管政策等方式介入互联网金融时要广泛征求专家、投资者、融资者等方面的意见,建立对话协商机制,使得“管控型监管”逐步向更优的“参与型监管”转变。政府应当在金融民主的基础上治理互联网金融,反过来金融民主可以保障金融相关立法、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实现政府与市场良好互动;二是金融监管权应当在中央和地方合理配置,避免监管主体混乱导致监管交叉重叠或者出现监管空白地带,这也是金融民主的体现。中央监管机关依据金融民主原则以及适合金融发展需要而适当放权,明确双方治理范围和干预权限,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地方监管机关合理用权,中央和地方优势互补,中央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地方的相机监管及行业自律共同发挥有益价值,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保证政府规制绩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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