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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权研究

公正审判权研究

作者:羊震著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23cm 页数: 239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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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5203329
  • 条形码:9787305203329 ; 978-7-305-2033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正审判权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公正审判权的规范性规定为基础, 充分结合现实中的典型司法判例以及*新发展动向, 对公正审判权的基础理论、权利构成、基本保障等方面从法律文化、历史传承、意识形态等层次来进行具体、细致和深入的体系化研究。

公正审判权研究 目录

导论
一、公正审判权研究的背景
二、公正审判权研究的现状
三、公正审判权研究的价值及其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结构与主要论证思路

**章 公正审判权概观
一、公正审判权的生成、演进及其理论依据
二、公正审判权的概念辨析
三、公正审判权的构成
四、公正审判权的性质及价值分析
五、公正审判权的保留与解释

第二章 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性内容
一、法庭前平等的权利
二、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
三、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
四、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
五、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权利

第三章 公正审判权的基础性要求
一、被告知指控的权利
二、准备辩护的权利以及与辩护人联络的权利
三、不被无故拖延地受审的权利
四、辩护的权利
五、传唤和讯问证人的权利
六、获得译员免费援助的权利
七、禁止自我归罪的权利

第四章 公正审判权的特别性规定
一、少年司法的特殊保障权
二、上诉权
三、因为误审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 公正审判权的观念保障
一、司法权威的复兴
二、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三、公正审判权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理念更新

第六章 公正审判权的制度保障
一、公正审判权的宪法确认
二、公正审判权视角下的刑法解释论
三、录音录像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
四、我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建构

第七章 公正审判权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法则的良性运作对公正审判权实现的保障
二、利益衡量的妥当运用对公正审判权实现的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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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判权研究 节选

  《公正审判权研究》:  (一)公正审判权的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权利构成的“龙头”问题,通向权利之路遍布荆棘,唯有权利主体才会奋起为权利而抗争,权利主体决定了权利寻求之路的方向。①因此研究公正审判权,首要问题是确定权利的归属,否则,对公正审判权的研究就会失去意义。公正审判权的权利主体包括直接主体和潜在主体两种类型。  1.公正审判权的直接主体  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②以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③规定,享有公正审判权的主体为“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和“在诉讼案中其权利和义务有待被确定的人”,显然,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事实上即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而对于“在诉讼案中其权利和义务有待被确定的人”,虽然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未做解释,但是,根据人们对诉讼当事人的通常理解可知,其实际上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原因在于,诉讼过程中,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处于有待被确定状态,成为法庭判决的对象。相比之下,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只是基于诉讼程序而产生,不是法庭裁判的对象,和“有待被确定”的含义并不相符。再者,公正审判权的作用在于抵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所以只有那些受到可能被滥用的国家公权力威胁的人才能成为公正审判权的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鉴定人、证人,他们并不面临国家公权力滥用的威胁,所以也不能成为公正审判权的主体。因此,公正审判权的享有者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并非是两种不同的人,只是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而形成的对同一被追诉人的不同称谓:在立案之后、被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控诉之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起诉之后、获得生效判决之前被称为被告人),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为直接权利主体)。  之所以赋予直接权利主体以公正审判权,这与社会的分层理论有密切联系。社会分层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等。在直接权利主体内部也存在“社会分层”的现象,有的有钱、有势、有才、有地位,而与之相反,有的无钱、无势、无才、无地位。对此,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布莱克曾精辟指出:“分层也解释了法律,解释了法律的量和形式。例如,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的优势:在各个国家里,法律的普遍精神是有利于强者而不有利于弱者。法律帮助那些拥有财产的人而反对没有财产的人。这种烦扰人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毫无例外的。与此相类似,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也拥有法律上的优势。”①因为加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是实现社会多元的基础,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稳定和普通人权的保护,②所以必须要落实公正审判权,使得每一个直接权利主体都能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审判权是一项个体人权,而非集体人权。③  此外,民主社会一般意味着这个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不过,在现实社会中,“主要是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平等对待一切个人,全然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各人所拥有的经济与社会地位”④,而“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恰恰是,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⑤。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形式平等质变为实质平等。“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  ……

公正审判权研究 作者简介

  羊震,男,1975年生,汉族,江苏阜宁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加拿大温莎大学(University of windsor)、美国底特律大学(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访问学者。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参与编辑和撰写著作五部;主持省部级课题三项;参与国家课题八项、省部级课题三项。获得全国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001)、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2008)、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6)、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18)等奖项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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