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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作者:方益权
出版社: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0-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9.4(6.0折) 定价  ¥49.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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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7829812
  • 条形码:9787517829812 ; 978-7-5178-298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本书特色

本书通过对区域法治文明框架下温州模式的研究,解答了温州模式所面临和经历的“违法转型”的质疑,为区域法治理论建构构建了初步的分析模型。全书系统分析了温州模式中的法治路径、法治资源、政府管制、基层民主状况、民间组织、司法维权等因素,探讨了转型期温州区域法治的困境与突破,展望了温州模式的未来发展。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内容简介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改革开放40周年丛书》较为系统地勾勒温州法治路径的基本特征,并对温州模式中的法治资源进行探索,提出温州作为经济发达区域“先行法治化”的任务目标,认为是“自生自发的诱致型制度变迁”。论证温州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蕴含着法治的基本内核和精神。并以温州作为标本,将法治理论运用于改革实践,作出细致的经验分析,或用经验检验区域法治理论,以之研究我国区域法治道路。*后展望温州模式的未来发展。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目录

**章 绪论:在区域法治文明框架下的温州模式研究
**节 温州模式中区域法治论题的提出
第二节 温州模式下区域法治道路的特征分析
第三节 一个理论抱负:从温州模式到温州区域法治模式

第二章 合法性之辩:温州模式是依法变革抑或违法转型
**节 理想和现实之间:法治理论的梳理
第二节 法治理想和客观现实之间的桥梁
第三节 区域法治与温州区域法治模式

第三章 选择论之辩:温州模式是政府推进抑或自然演进
**节 法治发展模式比较研究
第二节 温州区域法治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节 温州区域法治的推动力

第四章 法治资源考:温州区域法治资源的综合分析
**节 温州模式中区域法治资源的挖掘
第二节 温州区域法治的思想资源
第三节 温州区域法治的制度资源

第五章 经济发展中的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节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催生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第二节 法治文明对温州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 温州区域可持续发展是法治文明提升和内化的结果

第六章 政府管制中的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节 政府管制是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无为而治”:温州区域法治文明之逻辑起点
第三节 营商环境法治化:新时代温州区域法治文明之拓展

第七章 基层民主中的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节 基层民主的创新与发展蕴育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第二节 基层民主:温州区域法治文明之政治基础
第三节 区域法治文明推动温州基层民主的创新发展

第八章 民间组织中的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节 民间组织发展是对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的另一种解读
第二节 温州民间组织的兴起及其对区域法治的意义
第三节 合作治理:民间组织推动区域法治文明的变革与发展

第九章 司法维权中的温州区域法治文明
**节 坚持人民调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节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节 推进社区矫正制度,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结语转型期温州区域法治的困境与突破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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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节选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改革开放40周年丛书》:  二、实证分析法学派的法治思想  当自然法学派沉溺在“法律实质正义”的泥淖中无法自拔时,实证分析法学派则试图从形式上确立法律的权威。实证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只不过是一套规则系统。因此,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的实在法之外,不能有另外的法律源泉。一般地说,实证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是: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早期坚持这一原则的人甚至认为,法官不能解释法律,更不能创制法律,这就给立法者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首先,严格地“依法办事”意味着法律中必须含有办理各种事情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方案,而事实上成文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细致入微地规定各种行为模式。其次,为了尽可能地满足“依法办事”之要求,法律规范必然日趋细致繁杂,并导致国家的法律框架庞大无章。再次,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致使纯粹的法律规范根本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 “依法办事”早已被理解为一个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中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使“依法办事”退化为纯粹的理想。于是,多元的法律渊源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  实证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边沁在其功利主义法学中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强调必须用现实的功利主义眼光来重新分析考虑问题。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他认为,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必须进行分离,法学分为“注释的”法学(涉及法是什么)和“评论的”法学(涉及法应当如何),并坚持把二者分开。他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并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具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在立法和法律认识方面,他指出,立法的基础不是理性而是功利,即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为*大多数人谋取*大幸福。据此,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好与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它是否能够增进大多数人*大的快乐。如果说,一条法律,一项制度对人们来说痛苦胜于快乐,那就是不利和无益的;反之,如果快乐胜于痛苦,那就是有利和有益的。简言之, “*大快乐至*大量”的原则,是法律的目的和立法的标准,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计算苦乐,以增进*大多数人的*大幸福为目的。法律应有四项目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政府和法律要倡导生存、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在《立法论》一书中,他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1)法律必须符合人民的愿望;(2)法律必须使人人知道;(3)法律必须贯彻一致;(4)法律必须符合功利原则;(5)法律的结构、布局必须合理;(6)法律必须确实施行;(7)法律字句必须明确,不得模棱两可。  J.奥斯丁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在其分析法学中,他认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无论是不开化的社会中的行为规则,还是文明政治社会中的人类法规范,都存在着普遍的共通原则,这些共通原则就是功利。他认为,功利的一般原则在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时间都是完全一样的,功利的原则是绝对的、普遍的。因此指导人们分析问题的基点应是它被人们普遍采用和认可。但他进一步指出,功利的原则或应当的法则是立法学研究的对象,法理学与立法学是有严格区分的,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一般法律的概念和特点进行整理与分析,澄清和阐述现有法的概念和结构,其主要的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和批判,也即“法理学研究实在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

温州模式与温州区域法治文明研究-(修订本) 作者简介

  方益权,温州大学副校长、党委委员。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浙江法治在线”高级专家顾问、浙江省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被评为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浙江省“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教学名师等。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20余项科研项目:出版学术专著8部(含合著),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成果获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等20余项科研成果奖。主要从事民法学、教育法学等教学研究工作。    肖磊,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生导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曾入选温州市“551人才”和“双千计划”。任浙江省环境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多项科研项目。在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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