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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邮 证据法学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2-01
开本: 32开 页数: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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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版权信息

证据法学 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高等法学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撰写一反国内通常教材追求大而全的模式,强调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以简洁明了为宗旨,并以此为限,尽可能不增加争议性、学术性过强的内容,力求专业知识浅显易懂,便于学生后期实践运用。但《证据法学/高等法学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还是兼顾了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尽可能为本科生普及证据法知识提供便捷条件。多数知识内容点到为止,更加复杂的知识,则留给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去猎取。我们相信,在本书提供的知识框架基础上,通过网络查阅获取更多的、更为复杂的证据法学专业知识,在当今网络时代并不是什么难题。其次,本书强调了证据法学知识的应用性。本书在撰写中尽量贴合新的立法规范,从司法实践出发,突出强调证据法的应用性知识内容。此外,《证据法学/高等法学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还设置了较多的案例,除每章的引导性案例外,部分章节还设置了稍显复杂的综合性案例。援引案例,一方面可以促使学生认识到证据法学知识的应用性,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学生学以致用,锻炼解决现实性问题的实际本领。为便于学生的阅读、学习,《证据法学/高等法学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在体例方面也做了不少改进。每章在讲解各节内容之前,先列出知识结构图,然后提出本章导读要求(学习要点等)、司法考试重点等,并总结了要点知识,以便学生对该章形成总体印象。*后是知识链接和思考题,以方便学生拓展学习和深入思考各章节的证据、证明知识。

证据法学 目录

**编 总论
**章 证据法与证据法学概述
**节 证据法与证据法学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
第四节 证据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节 神明裁判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第三节 自由心证制度
第四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常见规则
**节 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
第三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节 相关性规则
第五节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七节 其他证据规则

第二编 证据论
第四章 证据概述
**节 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证据的特征
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
第四节 证据采信的基本要求
第五节 我国证据的种类
第五章 物证、书证
**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第六章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节 证人证言
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
第七章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节 被害人陈述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第八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节 视听资料
第二节 电子数据
第九章 鉴定意见、笔录
**节 鉴定意见
第二节 勘验、检查、辨认和现场笔录
第十章 证据的理论分类
**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三节 本证与反证
第四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编 证明论
第十一章 证明概述
**节 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及意义
第二节 证明的分类与体系
第十二章 证明对象
**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三大诉讼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免证事实
第十三章 证明责任
**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十四章 证明标准
**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五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节 推定
第二节 司法认知
第十六章 诉讼证明的过程
**节 举证
第二节 质证
第三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四节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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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节选

  《证据法学/高等法学教育“十三五”规划教材》: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即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坚持反映论原理的基础上,把实践观点提到**的地位,使反映论原理和实践观点、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心主义认识论的缺陷,科学地揭示了认识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使认识的能动性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坚持反映论原理的基础上,把实践观点提到**的地位,使反映原理和实践观点、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科学地揭示了认识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使认识的能动性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还把认识看作是一个基于实践的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不断深化的过程,强调人的认识来自变革世界的实践。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检验着认识的正确与否,并推动着认识的发展,实践也是认识的根本目的。认为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由物质到精神、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又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反复才能完成。①  (一)认识的主体性  主体是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是有头脑、能思维,从事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个人或社会集团。认识的主体性,是指人的认识所含有的作为主体的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认识必须反映客体,即主体在观念上再现客体的属性和特性。但同时,认识又是主体从自身的地位、需要和要求出发所形成的对客体的认识,因此也必然体现出认识的选择性、建构性、超前性、创造性、预见性等主体性特点。基于这些主体性特点,在反映客观事物的基础上,主体实践和实现改造客观事物。从根本意义上讲,由于主体作为物质的存在,其实际的需要、要求是客观的,是由物质世界产生的,因此认识的主体性与认识的客观性不是相互对立的。不过,主体的需要以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些意识不是以正确的形式反映主体客观的需要,认识的主体性就会转化为认识的主观性,妨碍人正确地反映对象。当然,由于认识要受实践的检验,实践会通过甄别正确与错误的认识而区分出哪些是认识所应当具有的主体性,哪些则是虚幻的主体性即主观随意性。因此,实践作为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它既要求认识在正确反映世界的同时体现人所特有的主体性,同时又能在将认识付诸实践的过程中检验认识的客观性与主体性,从而使认识的主体性不偏离客观性的轨道。①  (二)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客体是指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即同认识主体相对立的客观世界。自17世纪以来,人们在认识主体和客体及相互关系时,更多的是在认识论意义上使用,其也成为哲学认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②  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联,即通过人类实践活动表现出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和在一定意义上相互转化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联性是指,这二者作为实践以及其他活动结构的两极,是不可分割地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规定的。一方面,主体作为社会的现实的存在物以自身的本质力量选择和设定客体,对客体进行认识和改造;另一方面,客体以自身的物质属性制约和限定主体的活动,并为主体的活动提供客观对象。在认识活动中,一方面客体对主体的意识、观念产生影响,被主体所反映;另一方面主体在认识、反映客体的同时,也就在改造着、改变着客体。这不仅表现为主体总是把客体的信息改变为主体所特有的思维形式和内容,而且表现为主体在处理信息的过程中产生改造客体的目的、计划、办法等实践的观念。主客体之间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的相互连接、相互影响、相互包含,构成了主客体之间复杂的关系结构和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通过对象性的活动把自己的能力、能量凝聚在客体当中,使之转化为静止的物的存在形式,这是主体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进而实现主体客体化;同时,主体在活动中也吸收和消化一部分客体,使客体在一定范围、程度上向主体渗透和转化进而实现客体主体化。③  ……

证据法学 作者简介

  郑金玉,男,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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