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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作者:唐蕾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0-01
开本: 32开 页数: 53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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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版权信息

  • ISBN:9787117249416
  • 条形码:9787117249416 ; 978-7-117-24941-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本书特色

本书以药物分类为主线,针对每一类药物,甄选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每个案例从病历简介,患者主张,三次司法鉴定,诉讼过程,类似医疗损害链接,各方意见和本案启示等多方面加以讲解。力求实现医务人员和法学人士在医事法学领域思想融合相通。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内容简介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一把双刃剑,应用得当,在给患者带来获益的同时也促进了临床医学的发展;应用不当,则会对医患双方造成危害。临床实践中.医务工作者往往更关注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医师认为患者病情需要,为了患者利益,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既合情又合理。但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广泛施行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行为在患者、法官和律师眼里是否也同样合情、合理与合法?对于不良反应相对比较多且比较严重的药物,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带给患者的安全风险是否引起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足够重视?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有哪些方面是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需要特别关注的?我们将通过《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尽量阐明这些问题。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目录

**章 总论
**节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国内外现状
第二节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循证评价
第三节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节 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与司法评判冲突的现状

第二章 抗感染药物
**节 警惕致急性肾衰竭的诱因——超剂量使用阿莫西林
第二节 上呼吸道感染患儿夭折疑云
第三节 超剂量使用头孢拉定——血尿之隐形杀手
第四节 儿童支气管肺炎的噩梦——氨曲南慎重使用之思
第五节 儿童听力的杀手一氨基糖苷类药物
第六节 足三里穴位注射氯霉素治疗婴幼儿腹泻致截肢之伤
第七节 肝损害时雪上加霜的阿奇霉素
第八节 林可霉素的过量之祸
第九节 让肾很受伤的阿昔洛韦
第十节 妈妈的夺命乳汁——警惕利巴韦林乳汁排泄的危害

第三章 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
**节 辅助治疗与过度医疗之间的转换
第二节 重症药疹致肾脏损害加重的警示
第三节 萘普生用于小儿解热——想说爱你不容易
第四节 超剂量苯巴比妥疑诱发患儿脑瘫之己见
第五节 催眠药择之有道——睡眠呼吸障碍患者的失眠治疗应慎重
第六节 丙泊酚——产科麻醉里的是是非非
第七节 老人用药须谨慎

第四章 作用于心血管系统的药物
**节 舌下含服硝苯地平缓释片诱发急性心衰之过
第二节 不可预知的超说明书用药损害——倍他乐克事件的思考
第三节 硝普钠应用的对与错
第四节 注射藻酸双酯钠致异常勃起之争

第五章 影响消化及血液系统的药物
**节 维生素K1注射液的是与非
第二节 酚磺乙胺和氨甲苯酸用于剖宫产术后的对与错
第三节 咯血使用止血药物的讲究
第四节 术后氨甲环酸与青霉素联用致死迷雾

第六章 作用于生殖系统的药物
**节 宫缩剂——天使与魔鬼的化身
第二节 大材小用的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第三节 形形色色的沙丁胺醇保胎方法

第七章 激素类药物
**节 糖皮质激素使股骨头坏死患者雪上加霜
第二节 糖尿病患者使用糖皮质激素需谨慎
第三节 当心激素叠加使用惹祸

第八章 主要影响免疫功能的药物
**节 他克莫司的悲剧
第二节 硫唑瞟呤的使用——是非曲直苦难辩
第三节 甘露聚糖肽——配角也疯狂
第四节 发热——丙种球蛋白(IVIG)的适应证还是禁忌证

第九章 抗肿瘤药物
**节 错误连服甲氨蝶呤治疗类风湿关节 炎终惹祸
第二节 甲氨蝶呤保守治疗异位妊娠之福倚祸伏
第三节 小剂量甲氨蝶呤肌内注射致死——风云难测之思
第四节 培美曲塞用于胃癌术后——线化疗过失之争
第五节 患儿注射32P胶体核素致药物性肝损害之伤

第十章 中药及民族药
**节 白花蛇舌草注射液超剂量灌肠治疗癌症——冒险的代价
第二节 神秘的蒙药“孟根乌苏-18”
第三节 都是“伴侣”惹的祸——中药注射剂配伍之痛

第十一章 其他药物
**节 甘露醇用药不当之祸害不可小觑
第二节 脂肪乳用之过度酿大祸
第三节 降糖药物应用不谨“肾”之功亏于篑

第十二章 警示案例
**节 冰毒滥用者的麻醉风险
第二节 致命的混搭成隐形杀手——输液管是案发现场
第三节 青霉素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之争
第四节 多种药物应用导致的死亡——谁是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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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药品说明书用药诉讼案例分析 节选

  法学界认同的行政规范有两类。一是“有名规范”,指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通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的行政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无名规范”,即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在宪法或法律体系中未予以定位和规定名称的行政规范,相比前者而言称为“无名规范”。  药品说明书实质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典规定的国家药品标准编写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核准通过的技术性资料,其没有行政规范制定规定中的公布程序,结合临床医学和药学实践性、科学性、经验性、专业性的特点观察,其更符合《标准化基本术语》中“技术标准”的定义:“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所以,药品说明书从编制主体、制定公布程序观察,均不符合规章制定的标准和法定程序要求,不应列入法律行政规范,其本质应属于技术性资料。  (二)药品说明书具有实际约束功能  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能够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尽管笔者认为药品说明书本质上属于技术性资料,法学界对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属性存有争议,但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潜在的不良反应,从药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原则出发,从建立药品使用行为规范的角度分析,在实践层面多数意见基本认同说明书具有类似或等同于法律行政规范的约束力。  首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款已明确药品说明书的特殊地位。2007年5月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2010年3月印发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一)适应证不适宜的;(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九)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两部药品临床使用行政规范的具体条款,均采用“应当”表述,属于强制性规范,前一条明确药品说明书是医师开具处方的主要依据,后一条是数年后实行的处方点评规范条款,其内容与药品说明书内容相互联结,而药品说明书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认为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的法定技术资料,也是实践层面评判用药行为是否适宜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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