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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作者:贾林青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9-01
开本: 32开 页数: 510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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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版权信息

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本书特色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金融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内容简介

剖析典型案例,解答实务疑难问题,全面展现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司法观点和裁判思路!

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目录

  **章储蓄存款纠纷一、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合法性的认定二、银行对于储户存款被盗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三、权利外观理论在审理储蓄存款类侵权案件中的运用四、银行对储户存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五、银行在存单冒领案件中给付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六、金融服务合同的责任应当是针对违约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七、银行委托关系中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地维护客户的信用利益第二章融资借款纠纷一、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应对因此造成客户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二、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依赖的“贷款本金”应指贷款本金总额三、银行自行调整贷款合同之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和相关限制四、银行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行使借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认定五、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三方借款合同来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六、出借人以预期违约为由滥用诉权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七、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分析八、着力于弥补贷款合同约定漏洞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九、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处理十、公证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该公证书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提起诉讼十一、处理借款协议涉及的诉讼、公证及执行的三者关系时,以避免当事人行使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之间法律适用冲突为要旨第三章融资担保纠纷一、 贷款银行不得对抵押预告登记行使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二、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动产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抵押人所设定的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该动产浮动抵押四、以共有财产设立贷款抵押的生效条件,是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银行应予以严格审查五、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设定担保的,依法构成质押担保六、保证人的配偶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应与保证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质权人对商铺优先续租权质押而要求优先受偿的,依法应予支持八、抵押权人未告知其他担保人而放弃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在弃权者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四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一、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持票人支付了票据对价而享有票据权利二、合法行使的票据权利不受公权限制三、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无过失地受让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四、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五、除权判决的结论仅是程序上的推定,不具有实体上的既判力,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有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撤销该判决六、票据经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七、正当持票人利益在除权判决后的诉讼保障方式八、撤销除权判决纠纷中不应仅凭票据上记载的被背书人应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九、支票收款人空白,持票人补记后,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十、有效票据的对价给付应如何认定十一、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十二、商业汇票前手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不得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十三、法院的除权判决对于票据请求权的影响第五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二:背书连续性与票据担保一、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二、支票背书连续性审查标准的认定三、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持票人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瑕疵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与认定五、票据质权的设立条件,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六、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七、空白支票质押中质权人应承担合理行使质押权的义务八、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成立需满足保证金被债权人实际控制及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要求九、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担保权利的实现第六章银行卡业务纠纷一、合同约定是银行能够扣除逾期手续费的依据二、伪卡盗刷案件中当事人损失承担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三、因对信用卡交易存有重大争议而暂不还款的,不构成失信行为四、银行向其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五、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迟延结算不能成为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六、持卡人预留他人手机号并泄露交易密码,银行方对卡内资金被转走的无需担责七、银行未能证明向申领人送达信用卡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欠费不应由申领人偿付八、银联POS机刷卡退款交易中,收单银行是商家向消费者履行货款返还义务的辅助人九、特约商户未进行结算操作的,须自行承担外币卡请款不能的风险十、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十一、发卡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错划持卡人账户款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第七章融资租赁纠纷一、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中回购责任的认定二、出租人在融资回租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三、融资租赁案件所涉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处理、赔偿范围的确定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不得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的,针对承租人违约而主张优先受偿,应予支持第八章委托理财纠纷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二、银行向客户推介不适宜的理财产品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证券从业人员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应认定无效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之效力的认定六、对于个人与违规作市商签订的脱离正规市场监管的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第九章期货交易纠纷一、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及穿仓损失责任的认定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全权委托的认定及交易手续费的调整三、期货公司有权在行情剧烈波动导致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盘中强行平仓四、期货交易代理“飞单”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五、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的行为无效六、期货公司应就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而向客户资金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第十章保理业务纠纷一、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保理商不能证明债务人欠款的,债务人不应向保理商承担付款义务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任认定四、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审视五、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章其他金融业务纠纷一、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二、汇率掉期交易中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方式三、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中受托人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委托人的贷款债权及抵押权四、证券信用交易中融资杠杆被失约扩大,相应损失各自承担五、拍卖公司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时,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六、出售房屋而保留回赎权利之融资方式的认定七、外国移民政策变化是否为移民服务中介公司的免责事由八、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九、证券公司违反缔约前告知义务,应对客户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附录: 相关法律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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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实务等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独立或者与人合作了民法、商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了有关论文百余篇。其中的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并主持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参与完成了教育部优秀年青教师基金项目“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等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李经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获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担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主任、民六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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