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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作者:陈佑武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287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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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7869
  • 条形码:9787510217869 ; 978-7-5102-1786-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本书特色

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与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出版《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暂定每年出版一卷,在整理、回顾、借鉴、总结《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权研究专栏成绩经验基础上,探索人权研究成果发表的新途径。 本书是《第1卷》,由陈佑武编著。分为法治与人权、人权基础理论、具体人权、人权保障机制、人权教育五个模块。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内容简介

  广州市法学会人权法学研究会与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出版《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暂定每年出版一卷,在整理、回顾、借鉴、总结《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权研究专栏成绩经验基础上,探索人权研究成果发表的新途径。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卷)》是《第1卷》分为法治与人权、人权基础理论、具体人权、人权保障机制、人权教育五个模块。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目录

法治与人权
依法治国基本理念论纲——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理论问题
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人权逻辑
中国人权法的发展与国际化法学教育的探索
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价值取向——以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人权基础理论
人权与性别平等
利益与自由:人权的两个内在维度
论人权的人本内涵
利益抑或意志:权利本质理论的流变
论不同人性特点的不同人权诉求
论比例原则在基本权利保障中的适用
人权与国家权力的恩怨情仇——梁启超对自然权利观的继受和改造一论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逻辑解释

具体人权
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与政治防卫权
结社自由简论
论我国举报人权利的立法保护——贡献、局限与构想
论我国公民检举权的理论基础
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论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基于财政宪法的理论视角
信访逻辑的法治悖论
公民权视域下的农民工身份承认与社会团结

人权保障机制
论欧洲理事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
制定及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际法依据
关于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与保留——以《刑事诉讼法》为例
论《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在南非国内的实施

人权教育
浅谈中国高校的人权教育
国家在人权教育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教育,促进人权
大学人权教育的意义与基本内容
论高校人权教育中的四对关系
中国人权教育背景及对未来的展望
高校人权教育性质探析
用好传播媒介,搞好人权教育
中国高校开展人权教育需要加强外部环境建设
正确认识人权是开展人权教育的前提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在人权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论人权教育的特点
人权的“敏感”与“不敏感”——对我国人权教育的思考
展开全部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第一卷 节选

  《中国人权研究与教育(**卷)》:  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准  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法治原则提出过各种主张。例如,英国学者戴雪认为,法治有三条标准,即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治的原则有八项: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溯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的行动要同法律一致。确立我国的法治原则,既要坚持人类共同价值,又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还要内容全面、深刻,表达扼要、简明。我们主张可归结为如下十项:  **,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体系”科学合理,是“良法”的一个形式要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还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家有人认为,我们过去立法过快过多,是搞立法“浪漫主义”,并把法律执行不好归咎于它。后者有很多原因,同我们的立法没有多大关系。现今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的法制改革内容之一,是将过于庞杂繁琐的法律体系改得相对简单明了一些,便于人民掌握。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问题倒是相反,有些法律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后果”的设计,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法律冲突”在任何国家都难以完全避免,但我国问题过多。其原因,一是经验不足;二是管理权限交叉过广、界限欠明;三是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作怪。解决办法是,要加快加大培养立法人才,完善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用各种法律、政治和行政手段解决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在广大干部中牢固树立“法制统一”理念。  第二,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后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本的“中国特色”。  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后一个时期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这是在法治领域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在立法领域,应发展与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制度等。在司法领域,要彻底实行法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以及陪审员、律师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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