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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作者:童家云
出版社: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7-01
开本: 16开 页数: 18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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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547227466
  • 条形码:9787547227466 ; 978-7-5472-2746-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内容简介

  物业服务是20世纪80年代才被引入我国的概念,近年来告诉发展的房地产业为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和空间,物业服务渐次成为行为和老百姓生活中的高频词汇。

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目录

前言
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2.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免除物业服务费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效?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维修义务?
4.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经过何种程序?
5.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但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是否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抗辩业主委员会的请求而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移交专项维修资金及停车费、广告费等收支项目?
7.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转包给第三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8.如何确认是否物业管理用房及其所有权归属?
9.如何确定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的归属?
10.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1.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居民邮箱投递《告业主书》,散布有损业主名誉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12.小区监控探头窥视到业主隐私是否构成侵权?
13.天降暴雨,楼上漏水楼下被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赔偿?
1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5.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业主的孩子在小区玩耍,不明情况下点燃杂物间天那水桶导致爆炸,孩子身亡,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17.业主占用共用楼梯间放置摩托车,并经营水果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排除妨碍?
18.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义务制止?
19.业主私搭乱建,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什么措施?
20.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建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21.业主违反业主公约,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制止并要求整改?
22.业主是否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布代收代管和代理记账的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益、专项维修资金等使用情况和明细账目?
23.小区公共绿地改建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公示业主委员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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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即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华信物业服务公司,撰写《告业主书》并投递,内容并非事实,有些是听部分业主的反映,庭审中也没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其所指控的内容属实,反而刘某提供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说明刘某当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程序合法,也并没有实施《告业主书》中指控的行为;华信物业服务公司在撰写投递《告业主书》时,应当知道该内容的传播将对刘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对其名誉造成侵害,但其仍然选择了向业主邮箱发送,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刘某确因《告业主书》不实内容受到影响,其社会评价因《告业主书》而有所降低,因此,华信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向小区业主投递《告业主书》的方式公开散布有损刘某名誉权的不实事实,已经构成对刘某名誉的侵权,应当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至于刘某要求的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的诉请,因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刘某对其是否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法律专家教你物业管理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

童家云,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现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办刑事、民商事、合同等法律事务。 何芳,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于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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