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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论.第五卷

司法评论.第五卷

作者:谢佑平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11-05
开本: 16开 页数: 33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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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论.第五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2932
  • 条形码:9787510212932 ; 978-7-5102-1293-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司法评论.第五卷 本书特色

谢佑平主编的《司法评论(第5卷)》收录学术文章数十篇,对当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尤其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相关司法、检察制度作了探讨,结合实际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借鉴意义。本书所载文章以学术论文为主,兼有其他形式的文章。本书分为《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以“闵检模式”为样本的近景观察》、《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释明——法理、判例与规则》、《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解读与完善》等文章。

司法评论.第五卷 内容简介

  《司法评论(第五卷)》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本土话语如何生成: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研究述评、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经验主义研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之批评、论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日本大正陪审制度研究、非法证据相关理论问题重述、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等。

司法评论.第五卷 目录

理论前沿
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
——以“闵检模式”为样本的近景观察
新刑事诉讼法中查封、扣押措施的规范解释

法学专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之批评
论侦查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日本大正陪审制度研究
非法证据相关理论问题重述
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维护裁判安定性与保护第三人权益并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观点聚讼及其思考

实务研究
论军地检察协作的规律与遵循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官释明
——法理、判例与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到诉讼规则
——对民事诉讼虚假陈述规制的探析
涉诉信访制度的现实困境及法治走向
——基于Y市法院的实证分析
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
——基于刑事裁判文书法律适用的思考
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探究
——从内涵到外延的收缩性反思

案例评析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

硕博论坛
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
本土话语如何生成: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研究述评
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经验主义研究
——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溯源
刑事诉讼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解读与完善

研讨与综述
“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
——“蓟门决策”论坛第71期实录
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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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论.第五卷 节选

  《司法评论(第五卷)》:  (六)法院对陪审员评议的处理  1.认同接受  陪审团达成决议后,主审法官与另外2名法官进入议事厅讨论是否接受陪审团的决议。如果接受,主审法官则在法庭予以宣布。此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形:其一,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罪行不成立,则主审法官当庭宣布被告人无罪。其二,如果陪审团认为被告人罪行成立,则检控方即刻就此案的法律适用及刑罚问题阐述意见。与此同时,被告人辩护律师也有权就刑罚量刑问题陈述己方意见。此等陈述又称为检控方与辩护方的第二轮终结辩论。  2.拒绝接受  如果陪审团的决议没有为法官所接受,此状况经常出现在案件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陪审团则裁决其无罪。主审法官则命令重新组成陪审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此等情形如果需要可能反复好几次,直至陪审团的决议与法官的预期要求相吻合为止,称为“陪审更新”。对此,有日本学者对陪审法案的此项规定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避免域外陪审制度的弊端。维系绝对的公正,陪审更新制度乃日本独一无二的制度,值得引以为豪。①  (七)陪审案件的上诉及费用的分担  1.对陪审员审理案件之上诉  “代表民众之陪审员遵循良知且以正确方式经过评议所产生的决定值得*大限度的尊重,对其任何的质疑并提出上诉均是不允许的。”②因此,与普通审理程序不同的是,对陪审员就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裁决当事人,无论是检察官抑或被告方,均是不允许提出上诉的。但有些情况下可以就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具体通常为如下几点:(1)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即审判程序违法。(2)主审法官向陪审员进行指示时表明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3)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陪审员其实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2.费用之分担  对于经被告人请求而适用陪审的案件,一旦经过陪审团审理被判有罪,则需要被告人分担使用陪审审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传唤陪审员的费用及住宿费等。  (八)对于陪审团的惩戒  陪审团的成员乃代表公众的正义,他们以日本天皇的名义来实施正义参与神圣的庭审,因此,在当时担当陪审员不仅是国民的一项无上光荣的权利,亦是珍贵的责任担当。为了确保陪审员能尽其所能履行职责,当时的陪审法案也对陪审员的不法行为制定如下的制裁措施:(1)如果陪审员候选者没有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应法庭之要求报到,且缺乏令人可以接受的事由,将对其予以罚款500日元。(2)如上所述,陪审法案要求陪审员在履行其职责前应在法庭上进行宣誓,如果陪审员违反此项规定将罚款500钱。(3)进入评议室后,陪审法案不允许陪审员与外界联系或随意离开,直至案件评议结束。如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将罚款500钱。(4)在陪审员进入评议室之前,主审法官将对其给予一定的指示。陪审员如有违反法官指示的,将罚款500钱。(5)陪审员对于评议过程的相关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规定,将评议过程的细节、陪审员个人的观点或投票分配情况等外泄将对其处以1000钱罚款。如果将上述资讯刊发在报纸或杂志上或任何其他的新闻载体之上,不论资讯准确与否,都将对其处以2000钱的处罚。(6)在案件进行评议之前,未经法官的允许非陪审员进入评议室或在法庭上与陪审员交流,将对其处以500钱处罚。(7)接触陪审员试图打探有关资讯或影响陪审员决定之人,将对其处以1年以上的监禁刑或处以2000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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