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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作者:何格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6-01
开本: 大32开 页数: 300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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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9178885
  • 条形码:9787109178885 ; 978-7-109-1788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本书特色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的主要观点有:①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研究应从原理、制度环境和机制重构入手,不仅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还要考虑农地保护、农民权益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等多元政策目标;不仅要分析制度变迁的可能路径,还要结合特殊国情优选出同地同权下的有效路径。②“ 还权优于让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应着眼于问题的根治而不能简单地对现状予以修补,改革的价值取向应从“让利于民”逐步转移到“还权于民”,其目的是构建国家(政府)、集体以及农民和谐利益分配,完全的市场价值补偿既不存在也不可行。③产权是动态的,“完整的产权 ”是相对的,构建现代农地产权制度以激励和约束征地补偿机制应系统分阶段进行。④同地同权才能同地同价,而统筹城乡土地市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是实现同地同价的有效路径。      何格和陈文宽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的主要结论有: (1)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权力限制私权,这决定了征地补偿的实质是为了平衡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对征地补偿的不同认知决定了征地补偿的不同原则,当代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其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了征地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制度、国情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能简单套用或照搬其征地补偿制度。但这些国家在征地补偿上有着健全的产权规制、严格的征收限制、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充分的救济制度,这为重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和必要借鉴。      (2)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征地补偿制度演进历程划分为 4个主要阶段:1949—1977年为探索期、1978—1997 年为起步期、1998—2003年为调整期及2004年以后的完善期。     各个阶段的征地补偿制度适应当时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始于2004年完善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出台的系列政策法规为配套措施的法律规范体系,征地补偿制度已从补偿额度、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补偿标准的形成机制等全方位形成构建市场化改革趋向。      (3)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对制度绩效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安排忽略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高度垄断征地市场和出让市场,以及忽视土地尤其是农地除了经济价值外,还有社会和生态等外部性价值。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有较高的制度绩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绩效评价不一致且总体较低。基于ssp范式的定性研究表明:守旧、中庸及喜稳的价值偏好及个人特性决定了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制度安排中处于从属、支配地位,进而也决定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对他们的绩效较低;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势地位决定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对其具有较高的制度绩效。而基于功效函数模型、以四川c、m和y 市为例的定量研究表明:基于政府视角的征地补偿制度绩效在评价期的平均值分别为o.8005、0.8357和0. 8789。这既验证了定性分析结论,也部分阐释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经营土地”的深层次原因。     利用心理学研究的likert五点标度法,基于c市、m市和 y市农民视角下的征地补偿制度绩效评价得分分别为 55.71、50.98和46.25,分值均较低。而进一步研究发现:农民视角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征地补偿制度具有较高的绩效。这可能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有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充分的社会保障体系、较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以及较民主的公众参与及监督有关。基于农民视角的评价结果和政府视角下的绩效评价结果刚好相反,这是因为在地方政府与农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博弈中,两者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此长彼消的关系。这一结果也进一步说明了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扩大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份额的必要性。      (4)产权残缺,导致各利益主体在征地这种特殊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产权公共域租值予以攫取,而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又因产权残缺导致的产权排他性功能弱化而不能利用产权来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这是现行征地补偿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症结。既有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让利于民”,但其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无法从机制上实现失地农民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无法从市场规则上体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触及征地补偿制度的“症结” 。征地制度改革应有的价值取向应是“还权于民”,应系统地分阶段地创设适应公有制特殊国情下的现代农地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征地中逐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 ”,以促进农地安全、农民利益保护、工业化和城镇化等彼此冲突的多元化目标的动态协调和均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征地补偿利益相关者,由于在征地补偿中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目标利益和利益诉求,因此具有不同的动机和行为。土地征收及其补偿事实上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再分配,其实质是各利益主体围绕着各自的利益目标进行博弈的过程。基于政府和农户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优路径还在于放松农地产权管制,允许农地直接入市,从而逐步实现同地同权。      (5)征地补偿机制重构下的农地产权安排既是一个如何在法理上将农地产权类型化问题,更是一个如何使农地产权的构造适应土地利用方式和农村社会经济改革的现实要求以逐步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权的问题。为此,应分阶段创设农地产权制度:从近期目标来看,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和显化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的基础上确权颁证;从中期目标来看,要通过还权赋能为实现同地同权创造条件;从远期目标来看,要通过扩大农地直接入市范围、赋予农地出让权以及扩大他项权设立范围。      (6)应从确立补偿原则、界定公共利益、扩大补偿范围、测定补偿标准、再造征地程序以及拓展补偿方式6 个方面来重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具体来讲:应在《宪法》相关法律条款中确立征地补偿的公平原则。     在这一总体原则下,还需要制定操作性强、能具体反映公平要求和属性的市场化、事先补偿、可持续生计以及公开补偿等基本原则。同地同权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可从公共利益主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共利益界定的模式以及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4个方面来实现。     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应归位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决定人民的利益。中国征地补偿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坚持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原则。而界定的标准应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实质标准包括明确合法性、公共受益性以及必要合理性;形式标准包括公众参与性、权力制约性。中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宜采用概括列举加排除立法模式。借鉴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中国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的实际情况,可从征地公益性质的认定、审查、监督和救济四个方面来构建同地同权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机制。而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范围应扩大至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间接损失补偿以及他项权利补偿,从而为保障征地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和市场化弥补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据。市场价值是实现征地公平补偿的重要标准。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程度和力度是不同的。而不论是征地中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补偿,其完全的市场价值是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寻求一种符合现阶段党和国家“三农” 政策的替代价值估算方法,来公平合理确立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份额。以耕地为例,从其承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种基本功能出发,通过测定耕地的综合价值来确定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四川省c 、 m和y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同地同权下c、m和y市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达到346.25万元/公顷、226.58万元/公顷和274.54万元/公顷。作为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理应对农地征收时造成的事实上的承包经营权的丧失给予公平的补偿,这既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土地财产权利的需要;也是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保障农民享有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进步成果的需要;更是提高征地成本、抑制政府征地冲动、从经济上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的需要。案例研究表明:因年龄不同而理论上享有的承包期轮数不同,c市某社区其涉及的征地项目农民应得的承包经营权补偿分别为4.43万元和2.21万元;而 m市部分失去耕地的农户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应得的承包经营权补偿分别为1.61万元和0.81万元。应从重置听证程序、建立协商程序、构建征地救济程序、引进补偿评估程序以及创置事后监督程序等方面,重构同地同权下征地及其补偿程序。鉴于单一的货币补偿难以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也难以保障其分享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进步与发展成果,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需拓展补偿方式,创立与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留地安置、土地证券、入股分红以及实物替代等新的补偿方式。      (7)制度环境直接作用于制度变迁的边界并影响制度实施绩效。为此,有必要重置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制度环境以实现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及保障新机制实施的制度绩效。具体来讲:应从新辟财源奠定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经济基础,均衡利益构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民众基础,以及指标交易创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技术平台等角度创设新补偿机制运行的前置条件;统筹城乡土地市场是实现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基础;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民社会、完善社保体系以及深化户籍改革等方面构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      为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权,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研究从健全征地补偿法律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和引入协商谈判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内容简介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的主要观点有:①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研究应从原理、制度环境和机制重构入手,不仅要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还要考虑农地保护、农民权益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等多元政策目标;不仅要分析制度变迁的可能路径,还要结合特殊国情优选出同地同权下的有效路径。②“还权优于让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应着眼于问题的根治而不能简单地对现状予以修补,改革的价值取向应从“让利于民”逐步转移到“还权于民”,其目的是构建国家(政府)、集体以及农民和谐利益分配,完全的市场价值补偿既不存在也不可行。③产权是动态的,“完整的产权”是相对的,构建现代农地产权制度以激励和约束征地补偿机制应系统分阶段进行。④同地同权才能同地同价,而统筹城乡土地市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是实现同地同价的有效路径。何格和陈文宽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利用公权力限制私权,这决定了征地补偿的实质是为了平衡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对征地补偿的不同认知决定了征地补偿的不同原则,当代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其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了征地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中国与这些国家在制度、国情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能简单套用或照搬其征地补偿制度。但这些国家在征地补偿上有着健全的产权规制、严格的征收限制、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充分的救济制度,这为重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和必要借鉴。(2)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征地补偿制度演进历程划分为4个主要阶段:1949―1977年为探索期、1978―1997年为起步期、1998―2003年为调整期及2004年以后的完善期。各个阶段的征地补偿制度适应当时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始于2004年完善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出台的系列政策法规为配套措施的法律规范体系,征地补偿制度已从补偿额度、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补偿标准的形成机制等全方位形成构建市场化改革趋向。(3)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对制度绩效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安排忽略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高度垄断征地市场和出让市场,以及忽视土地尤其是农地除了经济价值外,还有社会和生态等外部性价值。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有较高的制度绩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绩效评价不一致且总体较低。基于SSP范式的定性研究表明:守旧、中庸及喜稳的价值偏好及个人特性决定了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制度安排中处于从属、支配地位,进而也决定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对他们的绩效较低;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和强势地位决定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对其具有较高的制度绩效。而基于功效函数模型、以四川C、M和Y市为例的定量研究表明:基于政府视角的征地补偿制度绩效在评价期的平均值分别为O.8005、0.8357和0.8789。这既验证了定性分析结论,也部分阐释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经营土地”的深层次原因。利用心理学研究的Likert五点标度法,基于C市、M市和Y市农民视角下的征地补偿制度绩效评价得分分别为55.71、50.98和46.25,分值均较低。而进一步研究发现:农民视角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征地补偿制度具有较高的绩效。这可能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有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充分的社会保障体系、较多样化的补偿方式以及较民主的公众参与及监督有关。基于农民视角的评价结果和政府视角下的绩效评价结果刚好相反,这是因为在地方政府与农民土地增值收益的博弈中,两者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此长彼消的关系。这一结果也进一步说明了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扩大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份额的必要性。(4)产权残缺,导致各利益主体在征地这种特殊社会经济活动中对产权公共域租值予以攫取,而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又因产权残缺导致的产权排他性功能弱化而不能利用产权来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这是现行征地补偿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症结。既有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让利于民”,但其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无法从机制上实现失地农民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无法从市场规则上体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触及征地补偿制度的“症结”。征地制度改革应有的价值取向应是“还权于民”,应系统地分阶段地创设适应公有制特殊国情下的现代农地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征地中逐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以促进农地安全、农民利益保护、工业化和城镇化等彼此冲突的多元化目标的动态协调和均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征地补偿利益相关者,由于在征地补偿中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目标利益和利益诉求,因此具有不同的动机和行为。土地征收及其补偿事实上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再分配,其实质是各利益主体围绕着各自的利益目标进行博弈的过程。基于政府和农户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结果进一步表明: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优路径还在于放松农地产权管制,允许农地直接入市,从而逐步实现同地同权。(5)征地补偿机制重构下的农地产权安排既是一个如何在法理上将农地产权类型化问题,更是一个如何使农地产权的构造适应土地利用方式和农村社会经济改革的现实要求以逐步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权的问题。为此,应分阶段创设农地产权制度:从近期目标来看,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和显化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的基础上确权颁证;从中期目标来看,要通过还权赋能为实现同地同权创造条件;从远期目标来看,要通过扩大农地直接入市范围、赋予农地出让权以及扩大他项权设立范围。(6)应从确立补偿原则、界定公共利益、扩大补偿范围、测定补偿标准、再造征地程序以及拓展补偿方式6个方面来重构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具体来讲:应在《宪法》相关法律条款中确立征地补偿的公平原则。在这一总体原则下,还需要制定操作性强、能具体反映公平要求和属性的市场化、事先补偿、可持续生计以及公开补偿等基本原则。同地同权下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可从公共利益主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共利益界定的模式以及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4个方面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应归位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决定人民的利益。中国征地补偿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坚持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原则。而界定的标准应从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实质标准包括明确合法性、公共受益性以及必要合理性;形式标准包括公众参与性、权力制约性。中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宜采用概括列举加排除立法模式。借鉴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中国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的实际情况,可从征地公益性质的认定、审查、监督和救济四个方面来构建同地同权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机制。而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范围应扩大至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间接损失补偿以及他项权利补偿,从而为保障征地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和市场化弥补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据。市场价值是实现征地公平补偿的重要标准。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农民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程度和力度是不同的。而不论是征地中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补偿,其完全的市场价值是不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寻求一种符合现阶段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替代价值估算方法,来公平合理确立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份额。以耕地为例,从其承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三种基本功能出发,通过测定耕地的综合价值来确定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四川省C、M和Y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同地同权下C、M和Y市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征地补偿标准应达到346.25万元/公顷、226.58万元/公顷和274.54万元/公顷。作为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理应对农地征收时造成的事实上的承包经营权的丧失给予公平的补偿,这既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土地财产权利的需要;也是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保障农民享有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进步成果的需要;更是提高征地成本、抑制政府征地冲动、从经济上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的需要。案例研究表明:因年龄不同而理论上享有的承包期轮数不同,C市某社区其涉及的征地项目农民应得的承包经营权补偿分别为4.43万元和2.21万元;而M市部分失去耕地的农户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应得的承包经营权补偿分别为1.61万元和0.81万元。应从重置听证程序、建立协商程序、构建征地救济程序、引进补偿评估程序以及创置事后监督程序等方面,重构同地同权下征地及其补偿程序。鉴于单一的货币补偿难以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也难以保障其分享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社会进步与发展成果,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需拓展补偿方式,创立与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留地安置、土地证券、入股分红以及实物替代等新的补偿方式。(7)制度环境直接作用于制度变迁的边界并影响制度实施绩效。为此,有必要重置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制度环境以实现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及保障新机制实施的制度绩效。具体来讲:应从新辟财源奠定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经济基础,均衡利益构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民众基础,以及指标交易创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技术平台等角度创设新补偿机制运行的前置条件;统筹城乡土地市场是实现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基础;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民社会、完善社保体系以及深化户籍改革等方面构建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为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权,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研究从健全征地补偿法律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和引入协商谈判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  1.3  研究的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第2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2.1关键概念的界定  2.2研究依据的理论基础第3章  征地补偿:认知、实践与启示  3.1  征地补偿的认知  3.2  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征地补偿实践  3.3  对重构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的启示第4章  征地补偿制度:演进、绩效与症结  4.1  现行征地补偿的制度演进  4.2  征地补偿的制度绩效:以c、m和y市为例  4.3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症结第5章  同地同权: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应有的价值取向  5.1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既有价值取向  5.2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应有的价值取向  5.3  同地同权:基于政府和农户博弈视角第6章  征地补偿机制重构下的农地产权安排  6.1  近期目标:确权颁证  6.2  中期目标:还权赋能  6.3  远期目标:同地同权第7章  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  7.1  确立补偿原则  7.2  界定公共利益  7.3  扩大补偿范围  7.4  测定补偿标准  7.5  再造征地程序  7.6  拓展补偿方式第8章  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环境  8.1  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前置条件  8.2  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的运行基础  8.3  同地同权下征地补偿机制运行的外部环境第9章  主要研究结论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9.1  主要研究结论  9.2  政策建议  9.3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参考文献附录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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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 作者简介

何格,1972年生,四川阆中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7年12月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土地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11年11月—2012年11月以访问学者身份在新西兰林肯大学环境管理系从事中新自然资源利用政策比较研究。现在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土地利用经济与政策、土地规划管理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同地同权下的征地补偿机制重构研究”(项目号:09CJY067)、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灾后重建中农村宅基地整理模式研究”(项目号:08SA053)以及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成渝试验区农地流转模式研究”(项目号:CR0904)等科研项目6项,在《中国土地科学》、《经济体制改革》、《南京农业大学学报》、((ACTUAL PROBLEMS OFECONOMICS))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SSCl收录2篇,CSSCI收录5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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