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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12-01
所属丛书: 澳门研究丛书
开本: 16开 页数: 202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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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711736
  • 条形码:9787509711736 ; 978-7-5097-1173-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探讨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社会治理的进展与成效,直面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挑战,深入分析了澳门社会治理的传统与优势,以国际视野,融本土情怀,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之策,并探索性地设计了澳门美好社会秩序的治理蓝图。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目录

**章 导论: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一 传统政府管理危机及其反思
 二 治理理论的内容诠释及其价值主张
 三 治理理论的价值及其局限
第二章 澳门社会转型与和谐社会建设构想
 一 澳门社会转型与复杂化社会的来临
 二 “和谐澳门”建设目标的提出
第三章 澳门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与治理现状
 一 澳门社会的治理资源与制度传统
 二 回归后社会治理结构的调整及其治理绩效
 三 澳门社会转型的加速及其治理困窘
第四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新体制的提出
 一 澳门社会治道变革的需求与新治理模式的提出
 二 澳门社会治道变革的制度前提:行政主导的特区政制
第五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框架重点
 一 以要素市场建设为重点深化市场化取向改革
 二 以权利平等为重点推进政治结构改革
 三 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政府管理变革
 四 以引导社团变革为重点培育公民社会
 五 以咨询机制建设为契机形成社会协商与合作网络
 六 以多元参与、和谐发展为核心培育社会资本
第六章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建构阶段
 一 政府改革与公民训练:初级参与的实现
 二 治理网络与组织设置:实质参与的推进
 三 社会主体间的合作互动:制度化参与的形成
第七章 建设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一 民众参与动力的缺乏及其培育
 二 政府改革力度的把握及其调适
 三 治理权力分散的困境及其化解
 四 治理责任分担的障碍及其排除
 五 外部政治势力的干扰及其预防
第八章 结语:超越自负与追求变革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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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节选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主要内容简介:自1999年回归祖国以来,澳门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实施与深化极大地推动了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贪婪的资本和膨胀的欲望也威胁到澳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原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因难以适应新的治理需求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社会失序,社会治理陷入复杂而困窘的境地。《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运用治理理论,全面检讨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社会治理的进展与成效,直面社会治理的问题与挑战.深入分析了澳门社会治理的传统与优势,以国际视野.融本土情怀.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治理之策.并探索性地设计了澳门美好社会秩序的治理蓝图。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相关资料

插图:第一种权力是任免权。任免权包括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和检察长;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任免公职人员等内容。行政长官通过任免主要官员和公务员,有助于建立一支同心同力的公务员队伍,有效地理解并贯彻行政长官的管治理念并将之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行动。通过任免立法会的官委议员,有助于政府的法案和议案在立法会的通过,“体现了行政与立法的相互配合、以行政为主导的精神”①。由于委任制始终是把权力交予没有选举授命的人士,因其明显有违民主选举制度而使官委议员的认受性受到威胁。但作为目前澳门特区行政主导的特征之一,其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任免行政会成员组成自己的咨询机构,协助行政长官形成了实质上的行政主导。行政会的唯一任务就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行政长官可以从行政会中听取来自政府和立法会的不同意见,②在行政长官的领导和主持下,通过沟通看法、加强协调等办法,消除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分歧,提高了行政工作的效率。“行政会角色独特,它的设立体现了行政主导。”③第二种权力是制定法规权。根据《澳门基本法》第67条规定,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各自行使着基本法所赋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立法职能。立法会行使狭义的立法职能,即意味着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立法机关,有权就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项重要事务制定法律。行政长官行使广义的立法职能,即意味着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最高首脑,有权就特别行政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制定行政法规。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的效力要低于法律和法令,因为“按照法理通说及宪制性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冲突。 后记 不知道是不是纯属偶然或巧合,一些描绘理想社会的经典著作,不约而同地选择小规模地理区域作为实验地,它往往就是一个海岛,其中,有狭长的半月形的,也有“用海水的两臂拥抱”着的,以及漂浮在印度洋上的,甚至还可以算上令柏拉图(Plato)甘冒生命危险而几度亲往实验其“理想国”的叙拉古(syracuse,位于意大利西西里岛)

新秩序-澳门社会治理研究 作者简介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公共行政学课程副教授,博士,兼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中心非全职顾问、《行政》编委。研究方向为NGO与公民社会、政府管理与公共政策。已出版学术著作有《转型时期澳门社团研究——多元社会中法团主义体制解析》、《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合著);发表《澳门政府规模的实证研究》、《社会合作主义与澳门治理模式的选择》、《澳门社团法律制度分析:以政府与社团关系为中心》等学术论文40余篇。学术著作曾获首届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潘冠瑾,毕业干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
林嫒澳,门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曾先后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英国伯明翰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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