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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张宇润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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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1859204
  • 条形码:9787801859204 ; 978-7-80185-92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本书特色

可作为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证券投资学等专业的学习参考用书。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内容简介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主要阐释了作者建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构想,从这一构想出发,从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准入制度、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述了我国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可行性和具体运作模式,为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决策根据,对我国现阶段证券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探讨和设计我国证券市场创业板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主板制度实践,尤其是近年来中小板制度实践,同时借鉴和参考海外创业板制度和主板制度的经验。《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重点研究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风险的法律防范、门槛制度、保险人制度、激励性期权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机制等内容。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可作为法学、经济学、金融学和证券投资学等专业的学习参考用书。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前 言
**章 创业板市场是制度实践的产物
一、内生性制度和外生性制度
二、企业是制度的产物
三、证券市场也是一种制度安排
四、各国创业板市场都是制度实践的结果
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的定位
一、市场选择和特性
二、功能定位
三、交易所模式
四、法律地位
五、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市场
六、创业板市场与场外市场
第三章 创业板市场风险与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界定
二、创业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
三、风险的种类
四、创业板风险与法律制度
第四章 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
一、证券发行上市通道制度
二、证券发行方式
三、发行价格的确定
四、发行上市条件
五、退市制度
第五章 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
一、保荐人制度
二、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作用
三、保荐人责任
四、对保荐人的监管
第六章 创业板公司股票激励期权制度
一、股票激励期权及其实践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功能原理
三、创业板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设计
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七章 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
一、股票交易与创业板交易所
二、交易限制和禁止
三、集中交易
四、交易制度与市场流动性
第八章 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和正义性寓不开信息技露
二、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更强调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监管
第九章 创业板市墙监管制度
一、证券市场离不开监管
二、证券监管及其模式选择
三、监管的主要内容
四、政府、自律及社会监督体系
第十章 创业板市场制度王国的支柱
一、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柱,,
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机制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四、证券法律机制
参考书目
后 记


展开全部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节选

br /> 陶广峰
    自2000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创业板的开市作制度上和技术上的准备以来,
争论便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争论的重点便是创业板市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
    诚如有学者所认为的,创业板即便没有法律的规制也可在政府行政命令下推
出。但由于行政命令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容易陷入行政长官的个人意志,这也正
是我们一再强调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必须有法律、必须有制度作保障的原因。
    我国主板市场设立之初,由于是在国家政策和行政计划指示下成就的,缺少法
律的全面规制,具有较重的人治色彩,所以,每当股市暴涨,政府就出台政策压一
压,而当股市暴跌,政府又出台政策扶一扶,因而被人讥为“政策市”。1998年
12月我国出台了《证券法》,标志着我国主板市场开始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迈进。也
正因为如此,很难设想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在没有法律规制的前提下实际推出。
    正基于此,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
《公司法》的决定,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
规范。至2000年5月权威部门又传出信息,《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例》正在制
定中,国务院也已授权中国证监会组织设计创业板股票市场方案。其后,由于纳斯
达克市场带动的世界创业板市场的暴跌,如欧洲创业板市场有的失败,有的被合并
入主板市场。这一现象不仅引起我国监管层的警惕,还因此暂缓了我国的创业板进
程。但另一方面,纳斯达克所创造的奇迹又是客观而现实的。可以说没有美国的纳
斯达克,就没有美国发达的风险投资业,没有美国发达的风险投资业,也就没有美
国硅谷经济奇迹,也就没有美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辉煌。由于我国没有创业板
市场,代表我国新经济、*具活力的一批优质创新企业只得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
包括我国三家*大的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全球*大的中文搜索
引擎——百度,以及分众传媒、盛大、携程、如家、无锡尚德、新东方等知名创新
型企业等,因而有学者问:如果我国有自己的创业板市场,这些企业又何必花费高
于国内市场2—3倍的成本,万里迢迢到海外去上市呢?①
    时至2004年,监管层终于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为创业板大门的开启创造了条
件。2005年10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又大大放宽了股份公司发行上市的
门槛,为中小型公司到创业板发行和上市提供了法律条件。据有关媒体报道,《创
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已于2007年8月22日获国务院批准,并云,中
国证监会正在部署有关创业板的工作,创业板可能在明年上半年登陆深圳证券交
易所。
    证券市场经济是一种虚拟的经济形态,容易被市场垄断者控制。普通投资者处
于市场力量对比中的弱势一方,因而必须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作为证券法的宗
旨。证券法律主要是通过禁止和制裁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不正当证券行为来实现证券市场的总体心理平衡。法律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寻找平衡
点,既要激励创新类公司发展,为其提供融资的场所,又要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
其合法的权益。
    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因而,其股价往往容易被操纵。也正因为
如此,在创业板法律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设立上市公司与股价之间的“防火
墙”,坚决切断“庄家”与上市公司“配合”的关系。不仅如此,加之创业板市场
风险多而复杂,所以,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而言,其所能够解决的主要
是制度风险,即尽量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制度。至于市场风险本身则应由市场来承
担,也即立法者和监管者的职能是制定游戏规则和当好裁判。倘如本属市场的事
情,行政也来干预,其本质上不仅与法治原则相悖,也与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精神
格格不入。    ‘
    这即是中国的创,业板市场为什么必须走向制度国的根本点所在。
    我与宇润相识于20世纪80年代末。时我任教于兰州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
院),他为系里高才学生,因同乡故,他常同我讨论学术乃至家乡、国家、民族等
论题,其间不乏思想火花。后我调入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他又随我入南京大学学
习、研究经济法。此时宇润的思想已大为开阔、学术不仅颇有长进,且已渐成体
系。宇润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已出版《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合著)、《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金
融创新和制度创新》(合著)等学术专著,并在《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法
商研究》、《法学家》等全国重要法学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可谓学有所长,
术有专攻。
    去岁,宇润拿来了《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书稿,看后,觉得很有
价值。遂又建议该稿在借鉴有关国家制度的同时,要关注中国文化传统、关注中国
的本土资源、关注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并以此研究、设计中国的创业板制度等。
宇润深以为然。  ·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认为:中国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市
场,创业板市场采取交易所模式,分成高级层次和低级层次(低级层次作为纯粹
的创业板市场),类似于纳斯达克的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展
现在世人面前的就是中国的纳斯达克,只不过采取的是交易所模式而已。纳斯达克
市场虽然不承认自己是创业板,但世人一提起创业板的成功,就会联系到纳斯达
克。同样,人们谈论纳斯达克的创业板地位也不仅仅是谈及它的小型资本市场。
    该书稿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以创业板而闻名于世,它的高级层次就是目前
所谓的主板和中小板的融合,它的初级层次就是纯粹的创业板市场,两者的区别主
要是上市门槛的不同。创业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从小到大是创业,从大到更大
也是创业,如纳斯达克市场也有微软、思科等世界级企业等。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会以各自的特色屹立于世界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不同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主板市场为基础,外围联结着场外交易市场,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以创业板的分层
结构为基础,外围联结着场外交易市场。
    该书稿认为:既然中国创业板市场采取交易所模式,就应立足于现有的主板市
场包括中小板市场的制度资源,同时借鉴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制度经验。证券交易
所是证券市场长期重复博弈的制度结晶,是证券市场的高级形态,其运行规则已经
基本固定,创业板既然采取这种模式,其基本的交易规则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只
要遵循效率的原则,无论是创业板和主板市场,都可以进行创新,创业板可以结合
中小型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基本面不太稳定,以及股价波动较大的特点进行
创新。
    该书稿认为,我国中小板市场本来是为创业板市场进行预演的,但其制度创新
却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规则的改革作出了重要贡
献。同样,我国主板市场尤其是其中的中小板市场的制度实践,也为我国创业板市
场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基础。不仅如此,我们在主板市场上的监管实践,以及在总结
监管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所形成的监管智慧,定必也是我国创业板监管者所要汲取的
巨大财富。
    当然,我们关注和思考国际上创业板市场的制度经验和教训,无疑也将有助于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
    中国的创业板市场设立,小者事关中国的经济发展、繁荣,大者事关中国的市
场经济乃至国家、民族,因此,殚精竭虑,全力谋之,实学者之大事、学者之
幸事。
。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将付梓面世,是为序。

                         前   言                                                                           

    本书的主题主要是探讨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由于中国创业板市场还
  没有真正建立,还谈不上有现实的创业板法律制度。但创业板市场却是我国中小企
  业实现飞跃的一个重要的平台,没有飞机场,就没有飞行事业的腾飞。实际上,我
  国创业板的建设已经从深圳中小板开始酝酿,虽然目前中小板还是属于主板市场,
  与严格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有质的区别。创业板与主板在其他方面还有很多不同的
  规定。从境外创业板的情况看,将来境内开设的创业板也必然会与主板有不同的规
  定。而目前推出的中小企业板块,由于“游戏”规则与主板基本相同,我们不能
  把它视做独立一“板”。但由于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要
  求“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我们把中小企业板块看成是创业板的孕育阶段,
  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我国创业板市场要走纳斯达克那样独立发展的道路,形成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
  场的竞争格局。有竞争才有活力,对创业板和主板都有好处,让主板市场也要感到
  压力,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我们不要走创业板附属于主板的道路,那样是不好
  的,创业板市场就会变成主板市场的孵化器,自身永远不能强大。而主板市场则更
  可以高枕无忧了,大睡300年。我国创业板不要走纳斯达克的场外自动报价系统的
  发展道路,我国创业板要走证券交易所之路。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高层次的制度
  形态,是市场经过长期重复博弈的*高选择。何况今天的证券交易所也不是过去那
  种纯粹的有形市场了,今天的纳斯达克已经实现了公司化改革,成为公司制证券交
  易所,并且成为上市公司。
    我国主板交易所制度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下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取得
  了巨大的成就,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国创业板虽然也要选择交易所模式,但
  我国创业板不能像主板那样走那么多的弯路。主板的弯路主要在于没有成熟的制度
  做支撑,主要是靠实验进行推动的,发现了问题然后加以修补。主板市场十几年的’
  实践和制度经验的积累,为创业板制度建设提供了很好的铺垫。既然是交易所模
  式,在这种模式下的一些基本规则应该是一样的,在交易方式和程序方面也具有很
多共性,交易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很多。
    深交所从1998年开始研究进行创业板市场试点的可行性方案。与此同时,北
京、上海等地也纷纷开始了对创业板“落地权”的争夺,这一争夺在2000年达到
高峰,*终深圳以主板停发新股为代价,艰难地获得了创业板的“准生证”。与此
同时。200多家企业开始了创业板上市的准备。然而2001年年初美国纳斯达克神
话破灭,加上国内股市丑闻不断,创业板的“泡沫”会不会成倍放大成为争论的
焦点.这导致创业板搁浅。①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板块,这为创业板市场作了
很好的铺垫。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2007年3月7日在2007年第1季度深交所媒体
交流会上表示,推进以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为重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
深交所*基本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2007年年初该所已成立创业板筹备领导小
组和工作小组,正在中国证监会多层次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将草
拟方案、总结经验、梳理制度、摸清上市资源,全力以赴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他
指出,深交所对创业板已经筹备多年,技术方面准备已经到位,现时成立的领导小
组和工作小组,将具体地推进创业板建设工作,包括完成创业板的规则、制度体系
的起草修订工作,并做好对创业板上市资源的摸底准备,以形成资本市场新形势下
创业板的建设和运行方案。
    2007年7月29日,在2007年并购重组和私募股权投资高峰会上,深圳市创业
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深圳设立创业板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预
计2008年深圳将正式开设创业板。他指出,方案获批后,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具
体条件、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规则将陆续制定发布。目前,准备登陆创业板的企
业已达1000多家。王守仁认为,主板目前和将来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发展,
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以中小板、创业板为主。他还透露,证监会将会制定统一监管
的OTc规则。②看来,中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的架构越来越清晰。

第四章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
    创业板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行门槛制度,二是上市门槛制度。
发行门槛制度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新股发行制度,上市门槛制度包括上市和退市制
度。一般而言,公开发行之后不久即可申请上市,所以公开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应该
是一致的。发行和上市都有一个审核把关的问题。发行审核权由证监会行使,上市
审核由交易所行使。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将上市、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的设定权和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核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新法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增加了交易所对证券上市、暂停和终
止上市的审核权,明确了证券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审核与复核机构和有
关程序。深交所没有针对中小板推出单独的《上市规则》,因为中小板是主板的一
个组成部分。不过统一的《上市规则》有灵活性,中小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统
一的《上市规则》的框架下制定一些特别规定。不过,未来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应
当由交易所单独推出。
  一、证券发行上市通道制度
  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条件制度、发行定价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等构成。发行制度的运作机理,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设定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明晰市场主体的权、责、利,优化竞争机制,使发行人和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
和风险机制的作用下,高质量地披露和解读信息,在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
馈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由供求力量的调节、竞价形成均衡的发行价格,及
时、准确、充分地反映证券的投资价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般而言,通过
在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才能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①当然,三板市场的公司
如果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也可以申请转入创业板。
    (一)发行审核制度
    在监管部门和市场的关系中,监管是为了保护市场机制和竞争环境、拓宽市场
主体发展空间,使其具备合理的盈利模式;市场主体则需要有合理的预期、有序的
竞争及价格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环境里,监管者和市场主体的根本目标与利益是一
致的。
    1.国外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从国外证券发行的历史看,其审核权一开始并不是由政府来行使,证券发行的
审核权从交易所转移到证监会是现代才有的模式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产生于
1933年,有相当一段时间无所作为,因为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了证券市场。直到
1940年有了基金法,20世纪50年代有了证券业协会,证券商和机构的力量才得以
上升。为了打破纽约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垄断,证券业协会在1971年搭建了证
券商间自动报价平台,也就是纳斯达克市场。交易所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的发行制
度不同,为了统一协调,美国证监会提出了注册制(Filing)。Filing在这里应该译
成存档,按照注册制或存档制的程序,美国的证券承销流程可以标准化为“14周
4阶段”:**阶段是填表,按证券商工作日计4周,完成两份文件,一是发行公
司的尽职调查报告,二是承销商的注册登记陈述;第二阶段是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注册和路演筹备,证券商标准工作日计为6周;如果在此期间没有SEC的
质询就自动进人第三阶段,这个阶段为期2周,主要是等待SEC的反馈(不反馈
视为无异议)并准备“红头”,并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墓碑”广告和路演;③第四
阶段是*后2周,做两件事情,一是发行招股说明书,俗称“白皮”,二是根据路
演的订购率确定新股发行价。“白皮”是给投资人看的,主要内容是经证监会核实
后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新股注册陈述。“白皮”首页的下半截是SEC的标准陈述语:
美国SEC既不批准,也不批准该公司的上市;美国SEC既不保证,也不保证本材
料内容的完全与准确;与此相反是犯罪。有许多翻译把*后这句英文省略掉了,这
是一个原则性的陈述,因为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是SEC不管犯罪,只管程序;这就
是美国程序性注册制的基本精神。程序性上市和程序性退市,是证券市场保持生命
力的血液循环系统。①纳斯达克市场虽然是自动报价系统,但如果发行人欲上纳斯
达克市场报价,必须事先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节(g)款的规定,向联邦
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②
    目前海外各创业板大多实行注册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发行审核制
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是必然趋势。核准制是一种严格的实质审核制度,比较适
合初级阶段的证券市场。这种制度过多强调人为因素,效率不高,不利于培育成熟
的市场参与者。而创业板则是在主板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适应新的市场需要而
设立的高度市场化的证券交易场所,不仅是对证券市场结构上的完善,更该看成是
证券市场制度上的探索与创新。因此,在制度安排上,减少发行审批过程中的非市
场因素,放松审查标准,*终实行比较宽松的发行注册制度,监管机构将职责重点
放在*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公开,禁止信息滥用以及对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监控与查
处方面,把价值判断和选择权交给投资者。以注册制为主的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发行
管理制度,分为他律型和自律型两类。他律型以政府管理为主,而自律型则以行业
和交易市场自我约束为主。目前看来,传统上以自律为主的市场注意到政府监管的
重要性,开始建立相应的全国性机构,从制度和法规建设等宏观层面加强他律型管
理;而一直以他律型管理为主的市场也意识到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创造
条件,向市场和中介机构授权,同时强化其责任,倡导自律型管理。在市场化原则
下,两类管理制度相互取长补短,形成一个授权充分、多层次、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的发行监管体系。在这种发行管理体系下,发行上市标准具体,审核权限的划分也
比较明确,一切都按上市规则办事。交易所具有较大的初审权,又具有广泛代表性
的行业人士组成的发审委拥有实际上的审核权,如果符合上市条件和规则,政府监
管机构只在*后签署形式上注册批准手续。符合市场化的审核制度,审核过程公
开、透明,责任明确,降低发行成本。③



中国创业板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简介

p>  张宇润  1965年生,安徽霍山人,安徽
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
师。主要学术成果:出版著作《中国证券法:原
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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