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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周骁然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7-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42
本类榜单:艺术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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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64478
  • 条形码:9787520364478 ; 978-7-5203-644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从风险社会下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角度出发,指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系实现环境法律规范与环境标准规范有序融合的制度保障。明确了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价值追求,以及保障环境标准在融入环境法过程中形式正当性、内容合理性以及规范有效性的功能定位,进而确立了由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制定法律制度以及适用法律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体系,并结合现有法律制度状况阐明了各个部分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引言
一 问题提炼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意义
四 研究方法与进路
五 可能的创新之处

**章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生成基础
**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社会基础
一 风险社会:工业文明的必然产物
二 环境风险:风险社会的结构根源
三 融合回应:环境风险的应对之道
第二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理论证成
一 融合的基础:价值追求的一致性
二 融合的保障:认识基础的同质性
三 融合的进路:作用方式的耦合性
第三节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制度路径
一 技术效力互为支撑:融合的内在驱动
二 强化环境法律实施:融合的现实意义
三 规范体系相互独立:融合的外在制约
四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融合的实现路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理论解构
**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宪法溯源
一 环境问题与环境国家: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生成基础
二 环境人权与国策条款: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
三 外在形式到内容实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类型划分
四 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层次界分的实质性依据
第二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 经济优先兼顾环境:价值目标的现状
二 保障公众健康权益:价值目标的反思
三 保护并且改善环境:价值目标的未来
第三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 理论基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 借鉴运用:环境标准的效力支撑
三 功能定位:效力来源的制度支撑
第四节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
一 制度体系概述:从三重功能保障到三元结构
二 形式正当性的保障: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
三 内容合理性的保障: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
四 实施有效性的保障: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构建
**节 环境标准援引法律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性质界定不清:环境标准性质的界定方式不一
二 体系结构混乱: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设计不清
三 援引方式缺失:环境标准融合方式的立法真空
第二节 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厘清
一 观点梳理: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争论
二 命题杂糅:法律性质认识争论的根源
三 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的重识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重塑
一 混乱成因:环境标准体系结构的共性与个性
二 参考借鉴:产品服务标准体系的优势与局限
三 体系重塑:环境标准体系未来的优化与坚守
第四节 环境法律援引方式的选择
一 逻辑起点:环境标准“强制性”的内涵解析
二 规则要素:环境标准“强制性”的实质来源
三 法律援引:环境标准“强制性”的*终落实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环境标准制定修订法律制度的完善
**节 环境标准修订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合理性原始缺失:环境标准制定制度残缺
二 合理性逐渐丧失:环境标准修订制度虚位
三 合理性保障不足:环境标准诉讼制度缺位
第二节 环境标准制定制度的完善
一 权威且中立:环境标准制定主体的选择
二 科学且系统:环境标准制定依据的确定
三 开放且有序: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补强
第三节 环境标准修订制度的构建
一 实施评估制度:环境标准修订的逻辑起点
二 定期复审制度:环境标准修订的内部约束
第四节 环境标准诉讼制度的建立
一 外部约束:环境标准诉讼的理论证成
二 逻辑基础:环境标准诉讼的类型划分
三 约束起点:环境标准诉讼的原告资格
四 约束界限:环境标准诉讼的审查标准
五 约束保障:环境标准诉讼的判决类型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整合
**节 环境标准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阐释
一 体系残缺:环境标准效力问题的具体表现
二 认识割裂:环境标准效力问题的成因分析
三 体系整合:环境标准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二节 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强化
一 基本结构: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理论阐释
二 政府义务:环境标准权力制约效力的逻辑起点
三 政府责任:环境标准权利制约效力的*终落实
第三节 环境标准侵害矫正效力的重塑
一 现状反思:效力“否定论”的逻辑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二 困境破除:效力“重塑论”的理论基础及其分析进路
三 解释实现:效力“重塑论”的逻辑基点及其具体阐释
四 特殊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中侵害矫正效力的体现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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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节选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四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融合的实现路径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内在驱动和现实意义,为融合的制度路径明确了方向和具体要求。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意在形成在内容上反映生态环境规律、在效力上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体系,并且具体的融合路径需要保障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能够强化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终保证环境法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的价值目标。  具体到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路径选择中,可能存在直接融合路径和间接融合路径,前者意指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直接相融合,将环境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以及操作规程与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则相融合,在形式上形成一套具有完整结构的规范体系:后者意指环境法与环境标准间接融合,即在形式上环境法与环境标准保持各自的独立,但是通过相关法律规范的设计将两者结合为一个有机的规范整体。故而,在选择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具体路径时,应当在充分把握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的内在驱动、现实意义以及外在约束的前提下,分别对直接融合路径和间接融合路径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以选择恰当的融合路径。  前述环境法与环境标准在外在形式和内在结构上的不同,说明两者属于两种在性质上并不相同的规范体系,从法律技术的角度难以将环境标准直接融入环境法规范体系中,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在此规定中,直接将环境标准融入规范中则存在以下困境:一是由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污地点,来确定不同的排污限值,如果将相关内容全部纳入具体规范当中,会造成规范内容过多,条文表述过于冗长;二是环境标准的具体限值可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工艺的改良而不断发生变化,故而环境标准相对于环境法规范其变化的频率会相对较高,如果将此类内容直接纳入环境法规范中,可能会加剧环境法规范合理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冲突。故而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考量,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不宜采用直接融合的方式,此判断不仅符合理论上的分析,也符合我国乃至世界主流国家的实践做法。  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环境法与环境标准的融合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故而在选择融合路径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一个具有长效性、稳定性的制度以保证环境法与环境标准融合过程的顺利、有序。环境法与环境标准两种不同规范体系融合的过程,不仅仅需要重视科学规律,还要充分尊重法律本身运行的规律,要避免在强调科学规律的同时,忽视环境法作为法律规范的自身规律。①基于此,我国现有环境法制度体系中确立的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确系经过综合考量后*为合理、恰当的融合路径。一般认为,环境标准法律制度是指有关规定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标准限值、法律意义、法律效力、制定、修改、适用和监督的有关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体。②但现阶段我国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上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

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周骁然,男,1990年生,云南昆明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尤其关注环境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研究领域。先后在各类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五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一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四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等各类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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