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文创礼盒,买2个减5元
欢迎光临中图网 请 | 注册
> >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作者:李俊青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24cm 页数: 177页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40.3(7.2折) 定价  ¥56.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加入购物车 收藏
运费6元,满69元免运费
?快递不能达地区使用邮政小包,运费14元起
云南、广西、海南、新疆、青海、西藏六省,部分地区快递不可达
本类五星书更多>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4556686
  • 条形码:9787564556686 ; 978-7-5645-566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为切入点, 在明确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产生过程、法理依据以及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研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就错误的救济范围、救济手段、救济后的赔偿等方面的异同、优劣, 为我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民法总则》重大误解之内涵、外延、确定可救济错误的范围以及救济后的撤销和赔偿提供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目录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范畴
三、文献综述
四、创新与不足

**章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概述
**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形成及继受
一、罗马法及罗马法复兴阶段的错误制度
二、近代自然法时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萌芽
三、《德国民法典》——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建立
四、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继受
第二节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形成的理论条件
一、从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的角度思考错误问题的条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撤销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三、错误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意思表示错误界定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定义及特点
二、意思表示错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样态
**节 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的进路考察
一、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二、一元论的主要观点
三、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基本样态进路的其他理论
四、两种观点评析
五、“统分结合”的模式下动机错误的救济
第二节 拟制为内容错误的动机错误——性质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性质错误的定义及本质
三、性质错误的认定
第三节 表示错误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示错误的类型
三、表示错误的认定

第三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殊样态
**节 计算错误
一、计算错误概述
二、内部计算错误
三、外部计算错误
第二节 法律错误
一、法律错误内涵界定
二、“法律不知有害”合理性质疑
三、关注法律错误的路径
第三节 签名错误
一、签名错误的内涵
二、解决“签名错误”的两种路径
三、意思表示错误框架内签名错误问题的解决途径
……

第四章 错误的撤销及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节选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一)传统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传统二元论认为意思表示错误仅仅是指表示错误,对于动机错误应当另作处理。理由如下:一是错误是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动机错误不属于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在动机错误的情形下,有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二是动机很难从外部窥知,如果连动机错误也予以救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将遭到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将受到威胁。因此,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即使存在动机错误,意思表示也依然有效①。但是,当动机被表示出来,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动机错误转化为内容错误。就如何理解动机是否表示出来,又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动机只要被表示出来,就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考虑其表示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②。例如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大多数场合动机不表示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只是没有将其作为问题而已。因此,表示的动机构成意思表示的内容,在此限度上受错误的影响。与此相反,动机秘藏于表意者的内心,没有通过意思表示表现出来时不构成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⑧。这样进行解释,在于使表意者本人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加以调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表意人仅仅将动机表示出来是不够的,还需要该动机成为契约的内容时,才能转化为内容错误。前~种观点被称为重视动机表示说,后一种观点被称为重视内容化说。  (二)新二元论的主要观点  新二元论在承认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区分合理性的基础上,意图在合意的视角下重构二元论。新二元论认为,动机错误不同于表示错误,表示错误是使用语言向外部表达意思时出现的失败。这种使用语言的失败,谁都有可能发生,而且没有预先应对的方法。动机错误本质上是由于收集信息失败而产生的风险,表意人应该以自身的费用来承担该风险。表意人要想将此种风险转嫁给相对人,仅仅将动机表示出来使得对方具有认识可能性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条件或保证的形式,将该动机植入法律行为,使其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否则即便该动机表示于外,原则上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901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地将其合意的动机或*终目的作为条件,则该动机或*终目的将与其他的条件同等对待。除此之外,关于动机或*终目的的约定,对于有偿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而对于无偿合同、遗嘱制度中关于动机和*终目的的规定也应当予以适用①。  (三)多重动机错误理论  21世纪初,二元论者在维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区分的基础上,意图对动机进行再一次分层,其中须田晟雄的多重动机错误论*为引人注目。  须田认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不同,表示错误的无效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不会为相对人的信赖状态所左右,因此其成立不需要考察相对人的认识可能性②。须田将动机错误根据距离内容错误的远近程度分为三个类型:契约目的非实现型、给付不均衡型及个别目的非实现型,对不同类型的动机错误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契约目的非实现型的动机错误,即便相对人没有认识可能性,契约的目的也不言而喻地为表示的内容所吸收,对契约目的发生的错误当然主张无效;给付不均衡型的动机错误,须考虑相对人的认识可能性和等价关系;个别目的非实现型的情况中,即便相对人有认识可能性,契约也未必无效,除非相对人有告知义务或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劝诱行为③。  须田的理论看似新颖,实质上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回答为何表示错误不需要考虑相对人对错误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而动机错误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因为对表示行为错误相对人也不容易识别。二是其无法准确区分目的落空型动机错误与给付严重不均衡型动机错误。对于某些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合同,当给付严重不均衡时,也就意味着合同目的的落空。美国法学家Melvin Eisenberg就认为,某人之所以愿意受合同的约束,是因为他想通过合同实现特定的目的。合同的具体目的尽管千差万别,但抽象目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要么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履行——该“特定”的履行可以源自标的物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也可以源自当事人的唯一性,即基于特定的身份而缔结合同;要么是为了能以某个他认为有利的价格达成交易。如果因为物或人的某个性质发生错误,导致上述两个抽象目的中的一个难以实现的话,即意味着合同目的落空。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对于单纯逐利之法律行为,给付是否严重失衡是判断目的是否落空的一项标准。三是须田的理论没有区分双方动机错误与单方动机错误,对双方动机错误与单方动机错误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欠缺妥当性。  ……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李俊青,1977生,内蒙古乌兰察布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周口师范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周口师范学院优秀教师,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周口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周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民法总论和物权法问题,在《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北方法学》《农村经济》《农业经济》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商品评论(0条)
暂无评论……
书友推荐
本类畅销
编辑推荐
返回顶部
中图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