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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作者:陈春勇著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4-01
开本: 24cm 页数: 196页
本类榜单:社会科学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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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192183
  • 条形码:9787562192183 ; 978-7-5621-9218-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概况”“英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美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澳大利亚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法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德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日本的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展望”8个章节。

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目录

**章 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概况
**节 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共通之处
第二节 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色

第二章 英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英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特点
第二节 英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案例:生动有效的社区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节 对英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三章 美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第二节 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中的案例:课堂内外的社区参与
第三节 对美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四章 澳大利亚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澳大利亚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第二节 澳大利亚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案例:系统而科学的评价体系
第三节 对澳大利亚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五章 法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法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第二节 法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案例:有效的校园安全教育计划
第三节 对法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六章 德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德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第二节 德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案例:对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保护
第三节 对德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七章 日本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节 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特点
第二节 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案例:保护中小学生不受犯罪侵害的对策
第三节 对日本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启示

第八章 中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展望
**节 中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现状
第二节 中外中小学法治教育比较
第三节 中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展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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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节选

  《中小学法治教育:来自国外的启示》:  二是私立教育机构参与青少年校外教育有严格的准人要求。由于私立教育机构与公共性质的机构相比具有非公益性与逐利性等特点,德国立法者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私立教育机构在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域的准入机制。例如,依据德国《不来梅州儿童、青少年与家庭促进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如果私立组织机构希望承担青少年校外教育职责,必须在接受青少年援助委员会听证之后,由不来梅州相关行政机构*终确认其是否应该被授予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的资格。依据德国各州法律,如果私立组织机构希望成为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必须在业务内容、服务对象、员工素质、运作方式、财务公开、内部章程等领域全面达到法定标准要求。具体而言,私立性质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满足以下法定前提条件:该类机构宗旨是从事法定的青少年教育事务;该类机构应向社会公众开放,该类机构所提供的青少年教育服务也应向社会公众开放;该类机构所提供的青少年教育服务由具有相关教育背景或经历的专职教育人员主持与管理;该类机构在相应区域推动与实施整体教育服务的供给,并预备实现协同合作;该类机构要公开其业务内容、业务绩效与财政状况;该类机构由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而具有充足理由获得资助扶持.并且该类机构已经满足提供持续性青少年教育服务的前提条件;该类机构通过内部章程保障教职人员与受教育人员具有共同决策权。  三是校外教育具有明确的保障体系。德国制定了权责清晰、层次分明的青少年校外教育保障机构体系。德国各州法律具体细化了对于青少年校外教育保障机构的人员与物质要求,并规定了相配套的操作细则。德国教育保障机构必须在运营中充分体现青少年校外教育的宗旨与原则,并应在技术、人员与物质层面具有优势服务条件,能够确保校外教育服务质量维持在较高水准。德国《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第69条规定,承担保障青少年校外教育职责的具体机构应由德国各州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为了履行保障青少年校外教育职责,各具体负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青少年办事处。从各州立法实践来看,承担保障青少年校外教育职责的具体机构通常包括地方性青少年公共援助机构、青少年联合会与青少年理事会等机构。例如,依据德国《不来梅州儿童、青少年与家庭促进法》第14条规定,青少年校外教育的负责与保障单位是从事青少年援助事务的公共机构和法定的青少年联合会、青少年联合会联盟以及其他从事青少年援助事务的组织。而基于德国《黑森州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第36条规定,该州具体负责与保障青少年校外教育的机构包括地方性青少年公共援助机构、州青少年联合会、州青少年理事会与其他具有相应教育资质的州级机构。  四是对校外教育进行财政资助上的分类监管。财政资助分类监管是德国青少年校外教育规范的重要内容。依据教育机构性质的不同阶段,德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资助监管标准。德国政府对于公共性质的教育机构通常具有股权、人事、运营等领域的影响力与控制力,所以政府一般采取外部法律监管与内部控制监管双管齐下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其对公共性质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的财政资助获得合理有效的使用。而德国政府对于私立(非公共性质>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通常缺少实质影响力与控制力。为了防止这些机构冒领或滥用青少年校外教育财政资助,德国联邦与各州法律规定了严格、细致的关于私立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获得财政资助的具体流程、资格标准与前提条件。例如,依据德国《黑森州儿童与青少年援助法》与其他各州相关规定,在私立教育机构资助监管领域,该类教育机构如想获得校外教育资助,必须首先获得主管青少年援助的行政部门认证;凡是以盈利为目标的教育机构,不得被认证为具有接受资助资格的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除了认证以外,私立教育机构获得资助的前提条件还包括:该机构必须向所有青少年开放;该机构必须保证青少年自愿参与校外教育活动;该机构必须确保青少年能在合理范围内参与校外教育的决策。在地方性青少年公共援助机构资助监管领域,该类援助机构获得校外教育资助的前提条件包括:该机构具有独立的青少年校外教育分支,并且基于自身章程与经济资源运作该机构分支;该机构能够确保青少年在合理范围内参与校外教育的决策进程。  五是青少年对校外教育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德国青少年在校外教育领域不应仅作为被动的受教育对象,而应被视为有权主动参与校外教育决策与实施的行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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