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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作者:闫晓君
出版社: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25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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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0450490
  • 条形码:9787560450490 ; 978-7-5604-5049-0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内容简介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包括秦汉法律篇、法律文化篇、传统律学篇三部分。论述了中国封建王朝各朝代法律的发展沿革、继承与变化,从不成熟走向成熟再到受西方法学影响而有所变化的基本史实,梳理、剖析、论证了秦律成为“中国**律”的内容、原因和特性。作者通过分析中国传统司法检验从秦汉至清的制度发展、司法实例等,展现出我国古代司法检验的突出成就;通过探讨姓氏文化、酷刑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揭示了中国古代律法的文化属性;通过考察有代表性的法律条文及律学学派的发展流变,尤其是以陕西律学为线索梳理出了中国传统律学的知识谱系,并结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矛盾与不足。该书是一部从法律史的角度对秦汉法律、法律文化、传统律学做系统集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专著。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前言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由秦汉法律篇、法律文化篇、传统律学篇三部分组成。
  **部分为“秦汉法律篇”,收录有四篇论文。1992年,我离开工作了四年的永寿县,到西北大学重造,师从周天游教授攻读研究生,专业虽然是□□文献学,但我自以为秦汉史是我的本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到西北政法大学工作,开始以秦汉法律史研究为主攻方向。2007年,又师从李学勤先生在西北大学攻读□□文献学的博士学位,开始了对简牍法律文献的系统研究。2012年,我曾将研究秦汉法律史的论文结集为《秦汉法律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李学勤、周天游二位恩师慨然赐序。此次出版《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其中“秦汉法律篇”除《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外,其余三篇论文皆为2012年出版的《秦汉法律□□》□未收。
  《秦律:中国**律》(发表于《法学》2020年第11期)认为,秦律的□□地位及影响可以用“中国**律”来表述和概括。所谓“中国**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认知:**,从时间顺序上来讲,秦律是*早的律,它根植于秦人的早期习惯及风俗;在此基础上,秦国“改法为律”,首创了“律”这种成文法律形式;秦朝统一,秦律成为统一帝国的法律,并影响了两千年来中国的封建法律。第二,秦律在立法方面的设范立制,体现出极大的创制精神,除了创制较有系统的法律名词术语外,其法律原则也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对汉以后各代律法影响深远。第三,秦朝的司法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法官法吏的法律素养较高,具有专业化倾向以外,司法过程文书化,司法检验的制度和方法也较完善。第四,秦律作为中国**律,带有与生俱来的早期封建法律的地方性、野蛮性的特点。
  19世纪末,西方以□□解剖、学理解释为特点的法医学输入,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医学进行了总结回顾。但由于条件及史料所限,一直未能对秦汉时期的法医学成就如何,秦汉时期的法医学与《洗冤集录》有什么样的联系等学术问题做出回答。20世纪,大批蕴藏着法医学、医学及相关史料的秦汉简牍被发现,使我们有可能对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进行重新认识。《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收录于《国学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将出土文献与□□典籍相结合,对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制度和法医检验方法,尤其是□□检验、疾病诊验、伤情检验、中毒检验、牲畜检验、物证检验、现场急救等进行了重点论述,由此认为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为后世的法医检验积累了很多经验,为宋代《洗冤集录》的出现做了充分准备,《洗冤集录》与之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
  关于汉代的继承问题,学界一般认为,身份继承为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业已形成诸子均分制。《汉代继承问题刍议》(发表于《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抛弃成说,大胆提出新说:一是汉代身份继承一般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置的“后”或所立“嗣子”继承,后可以是子、同产、同产子,甚至是长辈等。这明显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逐渐形成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的制度,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二是财产继承也非严格意义上“诸子均分”,先秦嫡长承袭的继承制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而消亡,诸子广泛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权利,但远非唐宋以后的诸子均分制。
  2013年春节,陕西师范大学贾二强教授转达了北京大学辛德勇教授的邀约和建议,张家山汉墓竹简公布已有十年之久,大陆学界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富,亟须加以总结和回顾,约我撰写一篇1.5万字左右的学术综述,准备发表在由□□中国史学会编辑、由辛德勇教授担任中国大陆主编的《中国史学》上。于是,就如约撰写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史研究》一文(发表于《中国史学》2013年10月第23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基础整理主要集中在律文编联、律条编次、律目排序、律目分类、律文诠释等五个方面,尽管观点有诸多不同,但其整理的思路和方法则趋一致。学术界围绕法律思想、刑罚体系及适用原则、犯罪、诉讼与司法、身份及民事家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七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围绕着《二年律令》的年代考订、《二年律令》与《九章律》的关系,以及“三环”“隶臣妾”等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学术争论。
  第二部分为“法律文化篇”,收录有五篇论文。法律应该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在□□上,法律却更多地表现出其文化属性。每当各国法律有用理性解释不通之处时,只要将其置于国家民族□□文化的大背景下来考察解读,便无不焕然冰释,这应该是法律史研究的又一面向。
  《古代保密法:漏泄罪与间谍罪》(发表于《法学》2017年第2期,并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7年第7期全文转载)认为,古人对机密漏泄带来的危险早有清醒认识。从秦汉到明清历代法律中均设有“漏泄”和“间谍”犯罪,沿革清晰。何谓秘密,秘密如何划分等级,对是否构成泄密犯罪,至关重要。古代保密主要是国家机密,不涉及对私人秘密的保护。漏泄罪和间谍罪立法各有取义,但又密切相关。从犯罪主体上看,这两类犯罪有“敌我”之分,间谍是敌人或为敌方服务之人,漏泄是我方官员甚至皇帝信任亲近之人所为。从主观方面看,间谍是故意犯罪,漏泄是无心疏漏。有心漏泄以间谍罪论处。从情报传播的过程看,漏泄是源头犯罪,没有漏泄,间谍便不能得手,古代为了保密,便从源头抓起,让间谍无从下手。
  “格杀勿论”在《唐律》中有三条:**,允许主家登时格杀“夜无故入人家”者;第二,允许将吏格杀持杖拒捕者或逃犯;第三,允许“旁人”在捕格贼盗、强奸、和奸案时将拒捕者格杀。《唐律“格杀勿论”源流考》(发表于《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并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年第11期全文转载)认为.《唐律》“格杀勿论”渊源于秦汉甚至更早的法律,经过宋元时期的发展,明律删除“傍人皆得捕系”条,又增加“杀死奸夫”的法律规定。清代,“杀死奸夫”的律条通过不断增修条例,使奸案中“格杀勿论”的条款更加纷繁复杂。
  中国古代社会宗法制度盛行,宗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姓氏作为宗族血缘的符号和标志,人们赋予其很多的文化意义。这种文化对古代法律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姓氏文化与古代法律》(发表于《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就传统姓氏文化与古代的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立后收养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酷刑、酷吏与中国法律传统》(收录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编:《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认为,□□上出现过形形色色的酷刑,刑讯制度是其合法并长期存在的制度基础。酷吏在酷刑的出现和存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深刻的社会根源是专制制度,代表社会主流意识的知识阶层和普通民众对此熟视无睹。□□上,酷刑长期被统治者视为治世的法宝,形成了不良的法律文化观念。今天酷刑已没有其存在的制度基础,但关于酷刑的某些传统观念仍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清代的司法检验》(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认为,清代的司法检验在宋、元、明三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检验的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二是检验方法虽并未超出《洗冤集录》以经验为主的范围,但对《洗冤集录》确实有不少的订正补充,并积累了丰富的检验实例和经验。
  第三部分为“传统律学篇”,实际上是我近年开展的对陕派律学研究的初步成果,共收录四篇论文。陕派律学是传统中国两千多年律学的总结和结晶,它从中国□□文化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并且成长为世界法学之林中一株根深叶茂、独具特色的参天大树。通过对陕派律学的研究,可以梳理出一套中国传统律学的知识谱系。
  《走近“陕派律学”》(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是笔者从事“陕派律学”研究的首秀。文中指出,“陕派律学”虽然形成于清末,但事实上,陕籍人士任职刑部自清初即代不乏人,可以说源远流长。“陕派律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一般都出身科举,由于任职西曹,究心于传统律学,取得了骄人的学术成就,成为传统律学*后的高峰。不仅如此,“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秉承求真务实、重视民瘼的理念,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公正”“抗直”的优秀品质,不畏权势,公正执法。
  《“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收录于曾宪义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第6辑,中国□□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清同光之际,刑部分陕、豫两派,陕派的形成与薛允升有着莫大的关系。作为“陕派”创始人,薛允升具备别人所不能兼而有之的条件:不凡的律学成就,足为学界楷模及陕派祖师;重视“乡谊”,注定陕派以陕籍人士为主。继之而起的赵舒翘是陕派的中坚,吉同钧是陕派的殿后者。辛亥革命后,陕派人物纷纷归隐。
  《中国传统法律的悖论:以清末永氏案的罪与罚为切入点》,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光绪亲政之初,有旗人桂永氏被诱拐。桂永氏逃离虎口后在衙门喊告。经过刑部审理,原告诱拐案,却判原告以诬告罪名。此案经洪良品封驳,引起朝野关注。光绪帝颁旨对此案进行覆审,经过翁同龢和怀塔布历时两个月的审理,*后还是含糊了结,大体上维持了原判。案件遭遇了“罗生门”。尤其吊诡的是,作为案件唯一的受害者桂永氏,要么告状,在将诱拐犯绳之以法的同时,自己也因诬告亲夫罪被处以极刑;要么就含冤莫释,任由诱拐者逍遥法外。
  《一桩命案引起的妇女离异争议》发表于《法律适用》2017年第8期。光绪初年,山西省发生了一起命案。命案中的妇女杜氏应否离异,律例无明文规定,因而在刑部引发了争议。当家堂官薛允升与律例馆提调赵舒翘从经义、律义及历代成案三方面论证,为明刑弼教起见,判决杜氏离异。山西司郎中燕起烈从三方面予以反驳,认为此案事发偶然,杜氏依例应判处流赎,如再判令离异,是例外加重,于情理不便,后世引以为例,有窒碍难行之处。沈家本在遍查律例的基础上,认为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应揆之以人情,并进而对传统的类推原则及引例比附提出质疑。
  以上所有文章在此次结集出版时,均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今年是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的第三年,也是父母辞世的三周年,同时也是我从事学术研究的三十周年。三十年来,付出的艰辛和劳动只有自己知道,而收获的成果却有目共睹。谨将菲薄的成绩呈献出来,上无以报父母,下亦愧对妻子。一路走来,得到不少亲友师长的勉励诱掖、支助扶持,在此不一一鸣谢。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目录

自序
秦汉法律篇
秦律:中国**律
一、秦律由秦人的部落习惯风俗发展而来
二、秦律首创了系统的律法名词、术语及原则
三、秦律初步构建了中国封建王朝的司法体系
四、秦律具有早期封建法律的地方性、野蛮性特征
五、结语
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
一、秦汉时期的检验制度
二、秦汉时期的□□检验
三、秦汉时期对疾病的诊验
四、秦汉时期的中毒检验
五、秦汉时期的物证检验
六、秦汉时期的牲畜检验
七、秦汉时期的伤情检验
八、秦汉时期对死亡的认识及急救方
汉代继承问题刍议
一、后与嫡子制度的沿革
二、汉代的身份继承
三、汉初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吗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史研究
一、文献整理
二、《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三、热点问题的争论
四、几点浅见

法律文化篇
古代保密法:漏泄罪与间谍罪
一、法律沿革
二、是否秘密及秘密等级是构成涉密犯罪的关键
三、漏泄罪与间谍罪的区分与关联
四、余论
《唐律》“格杀勿论”源流考
一、《唐律》中的“格杀勿论”
二、“格杀勿论”的渊源
三、明清时期“格杀勿论”的流□
四、结论
姓氏文化与古代法律
一、姓氏与古代家族制度
二、姓氏与古代婚姻制度
三、姓氏与古代立嗣制度
酷刑、酷吏与中国法律传统
一、□□上的酷刑
二、酷吏、暴君与酷刑
……
传统律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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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作者简介

闫晓君,陕西武功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二级岗位),长安学者,博士生导师,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文献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级优势学科带头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在《法学研究》《中国史研究》《国学研究》《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秦汉法律研究》《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秦法律文化新探》等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金等项目6项,多次获司法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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