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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6-01
开本: 26cm 页数: 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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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932905
  • 条形码:9787568932905 ; 978-7-5689-329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制基础,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书共5个模块,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及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目录

模块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任务一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础知识
任务二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任务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模块二 安全生产法
任务一 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
任务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任务三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任务四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任务五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任务六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模块三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任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任务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任务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任务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任务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任务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模块四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任务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任务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任务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任务四 工伤保险条例

模块五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任务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任务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任务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任务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任务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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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节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  原文条款  **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1)违法行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180日内未受3次或者1年内未受4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以及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若干规定,例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根据本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的,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违法行为的主体包含两类:一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法律责任  (1)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本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这里所说的关闭,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一种行政处罚。关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在实施时应当慎重。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甚至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在予以关闭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这里的“吊销有关证照”,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获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吊销采矿许可证,是指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取消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凭证,取消其采矿的资格;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指由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取消违法单位所取得的许可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取消该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本条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里的5年内包含本数。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这一规定还吸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其中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情节严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具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终身禁业限制,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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