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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的法律规制

滥诉的法律规制

作者:胡小伟 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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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的法律规制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7226036
  • 条形码:9787307226036 ; 978-7-307-2260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滥诉的法律规制 内容简介

本书是“知竞文库”丛书中的一本。本书的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华东交通大学讲师胡小伟。本书是关于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滥诉问题的研究专著。本书对滥诉的概念及生产机理、规制滥诉的理论阐述、滥诉的法律规制的域外实践、我国规制滥诉的现状及制度困境、我国滥诉的法律规制对策等进行了专著讨论。为进一步加强滥诉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与制度建设提出了很有意义的建议。本书由作者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来,因此博论结构和框架相当明显。首先对滥诉的大背景、现状、各国的情况进行了介绍。然后重点提出了我国的滥诉的状况,并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滥诉的法律规制 目录

导论
**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价值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专利滥诉的概念研究
二、专利滥诉的类型化研究
三、专利滥诉的法律规制路径
四、评析
第三节 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章 专利滥诉的概念界定及生成机理
**节 专利滥诉概念的逻辑展开
一、专利滥诉的内涵界定
二、专利滥诉的外延厘清
三、专利滥诉的体系归属
第二节 专利侵权救济方式的厘清
一、私力救济方式
二、行政保护方式
三、司法救济方式
第三节 司法救济方式工具化——专利滥诉的基本行为样态
一、运营聚合的专利权+投机诉讼组合型:“专利蟑螂”滥诉
二、存有瑕疵的专利权+欺诈诉讼组合型:专利恶意诉讼
三、纳入标准的专利权+威胁诉讼组合型: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
四、已知受侵的专利权+迟延诉讼组合型:专利懈怠行为
第四节 专利滥诉的利益动因分析
一、抑制竞争对手
二、增加谈判筹码
三、进行投机获利
第五节 专利滥诉的制度成因分析
一、推波助澜的专利激励政策
二、矫枉过正的专利停止侵权救济
三、跛足而行的权利保护制度
四、有隙可乘的专利诉讼制度

第二章 规制专利滥诉的理论阐释
**节 规制专利滥诉的必要性分析
一、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底线
二、作为诉讼主体的自由底线
三、作为社会主体的责任底线
第二节 专利滥诉规制的法理分析
一、专利滥诉的违法性质评析
二、专利滥诉的法律规制范围
三、专利滥诉的法律规制方法——分类施策、循因施策的规制构想
第三节 专利滥诉的规制依据
一、禁止诉权滥用理论
二、权利失效理论
三、关键设施理论
四、正当程序理论

第三章 专利滥诉规制的域外实践
**节 “专利蟑螂”滥诉行为规制的域外实践——以美国为例
一、“专利蟑螂”的发展态势
二、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诉行为的立法动向
三、相关启示
第二节 专利恶意诉讼规制的域外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三、相关启示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规制的域外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eBay案为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以“橘皮书案”“华为诉中兴案”为例
三、相关启示
第四节 专利懈怠行为规制的域外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之“权利懈怠抗辩原则”
二、大陆法系国家之“权利失效原则”
三、相关启示

第四章 我国规制专利滥诉的现状及困境
**节 制度建设困境之“现状检视”
一、现行制度较为粗疏:多间接规范少直接规范
二、制度取向尚需匡正:重权利保护轻权利限制
三、制度供给相对滞后:有现实需求无制度回应
四、制度经验尚缺积累:有具体案例少成熟判例
第二节 制度设计困境之“体系检视”
一、综合规制与单独规制相统一问题
二、实体规制与程序规制相衔接问题
三、事先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问题
第三节 制度构造困境之“理论检视”
一、权利滥用认定范式的双重性问题
二、权利滥用考量因素的复杂性问题
三、权利滥用违法定性的多维性问题

第五章 我国专利滥诉的规制对策
**节 立法规制:建立完备的专利滥诉规制制度体系
一、专利滥诉规制的立法原则
二、专利滥诉规制的立法形式
三、专利滥诉规制的立法内容——规制不同专利滥诉类型的立法策略
第二节 行政规制:专利权滥诉规制工具的选择及运用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
二、专利蟑螂规制及标准必要专利事项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三、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及禁令滥用的行政规制
四、利用费用杠杆抑制专利恶意诉讼
第三节 司法规制:专利滥诉的司法认定及规制
一、起诉视角:对专利滥诉受害人民事裁判请求权加以保障
二、抗辩视角:赋予被诉侵权人专利滥诉抗辩权
三、审判视角:规范法院自由裁量权
第四节 小结:专利滥诉一体化规制体系的逻辑梳理
一、规制对象分门别类
二、规制方式梯次递进
三、法律责任轻重有别
四、救济手段多元互补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NPE诉讼的价值审视与规制选择
后记
展开全部

滥诉的法律规制 节选

  一、综合规制与单独规制相统一问题  专利滥诉是一个集合概念,涵盖了“专利蟑螂”滥诉行为、专利恶意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专利懈怠行为等不同形态,在立法模式上,是采取综合规制,抑或是进行单独规制,不易选择。反观“专利拒绝许可、专利搭售、不争执条款、差异化许可、回馈授权、专利联营、标准专利滥用以及专利许可中的数量限制、销售区域限制”等专利的实体性滥用行为,虽然其也可能受到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部门法调整,但人们更多关注其在市场竞争中可能造成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所以,专利权滥用类型与规制路径之间更多是“多对一”或单向度的关系,从而使得专利的实体性滥用在反垄断法层面进行一体化规制成为可能。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日本于2007年9月颁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等。近年来,我国也根据情势需要,将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提上议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别起草拟定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①《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等。2019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相比之下,由于不同的专利滥诉类型在法律定性上不尽相同,所选择的规制路径也具有一定差异。具言之,不同的专利滥诉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诉权滥用行为等,从而需要专利法、竞争法、侵权责任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规制。由此,专利滥诉类型与规制路径之间更多是“多对多”的关系,很难将不同专利滥诉类型的规制聚焦于某个部门法之中。譬如针对“专利蟑螂”滥诉行为,可能更加侧重于专利法对其加以预防性规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可能更多侧重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专利懈怠可能更加侧重于民法、专利法的规制;对专利恶意诉讼可能更加侧重于专利法、诉讼法的规制等。在存在多种滥用类型且多元规制路径的情形下,专利滥诉的规制很难像专利的实体性滥用规制一样,可借助于某一部制度规范加以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对专利滥诉的立法规制采取“各个击破”的立法方式下,亟需对专利滥诉的立法规制进行制度上的顶层设计,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的专利滥诉类型进行分别立法或局部集中立法,实现普遍性规制与个别性规制相统一,进而为形成专利滥诉的一体化识别、一体化规制体系奠定基础。  专利滥诉主要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等多种规制手段。就立法规制而言,在社会系统分化的背景下,针对专利滥诉领域的特殊问题,对其规制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规制手段,不同制度之间也需要加以协调。就行政规制而言,主要包括专利行政管理和竞争执法。前者如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后者主要指相关行政机构通过规制工具的运用,实现对专利滥诉的规制。如专利滥诉构成垄断行为,竞争执法机关可依据《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责任。就司法规制而言,在保障当事人相关请求权、抗辩权行使的同时,通过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实现对专利滥诉的规制。具言之,除了保障受害人民事裁判请求权、赋予被诉侵权人相应抗辩权外,还包括法院针对专利滥诉行为所采取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处理措施。如实体性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支持停止侵害诉讼请求以及判决专利恶意诉讼原告承担反赔责任等,程序性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及程序制裁等。这三种规制手段并非孤立而存在,而是一个有机体。立法规制处于上游规制环节,是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的基本条件,为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提供法律依据。行政规制与司法规制处于中下游规制阶段,二者之间也存在紧密的联系。譬如,当专利滥诉构成垄断行为,可能存在反垄断执法程序、反垄断民事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综合的规制体系,不同规制手段之间缺乏整合,不同规制手段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之间没有体现出层次性和衔接性。如我国专利法仅就专利权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但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以及虽未宣告无效但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告存在恶意的,被告是否可提出反诉或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给予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不利于在追究专利恶意诉讼中原告的反赔责任。又如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滥用涉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以反垄断执法机关就该垄断行为作出审查决定为前提,也即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需要设立行政前置程序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撤诉或和解结案后,法院能否向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启动反垄断审查等问题尚未明确。总体来看,在专利滥诉的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等方面,还存在衔接性不足、协调性较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尚需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滥诉的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胡小伟,男,汉族,1984年9月,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副主任、讲师。江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先后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杂志》《知识产权》《江淮论坛》《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学习与实践》等刊物合著或独著论文多余篇,作为课题组成员多次参与国家社科、教育部等课题研究,并主持省部级课题和地方横向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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