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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作者:薛夷风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0-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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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75345
  • 条形码:9787561575345 ; 978-7-5615-753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内容简介

本书注意理论联系实践,及时反映前沿公司法的学说和关于公司的社会热点问题,力求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概述公司法与公司的基本问题,阐释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价值判断与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司法重要制度的具体设计,并在各章节中设有事例或者引入基础案例,详加分析。

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目录

第1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2章 公司的设立
**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
第三节 公司章程
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瑕疵

第3章 公司资本制度
**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出资形式
第三节 股东出资责任
第四节 公司资本变动

第4章 股份与股份发行
**节 股东出资概述
第二节 股份的发行
第三节 股东资格
第四节 股东的权利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账权制度
第六节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第5章 股权转让
**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第6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利润与分配

第7章 公司治理结构
**节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与董事会
第四节 公司决议瑕疵
第五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节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七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节 独立董事

第8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第二节 公司合并
第三节 公司分立

第9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节 公司的解散
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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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节选

  《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三、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书在前面有关章节已经论述,即应当从内部法律关系和对外法律关系两个方面分析上述股权的归属问题。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该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既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就存在对共有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的必要。只是,由于夫妻离婚时分割股权实质上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故股东离婚时分割股权除了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规定的不同规则。  《公司法》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自由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与公司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以公司登记机关股东登记簿为准。夫妻离婚时,无论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夫妻双方签订的股权分割协议,只要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有效。夫妻双方根据股权分割协议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登记名义人对各自名义下的股权享有所有权,公司根据股东登记簿的记载来确认股东。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却不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性之一是其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是受限制的,即使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非股东一方的配偶未必当然享有分割并取得该股权的权利。具体言之,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基于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协议,向公司请求变更他们持股比例的记载即可。但是,如果夫妻有一方为非公司股东时,原非股东的一方基于离婚时股权分割协议取得相应股权,相当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故应当遵循《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名义股东的一方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即使在婚姻法领域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被认定或者约定为共有财产,非股东的配偶一方未履行《公司法》第71条相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定,他们之间关于分割股权的协议对外不具有任何的实效性,产生不了相应的法律效力,非名义股东的一方不能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这种情形下,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等变现方式,对股权作价分割。由取得股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只是,在实务中,也有夫妻一方明确反对作价分割或者股权折价补偿,此时,法院一般立足于平衡双方利益的理念,审理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不会轻易判令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而是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夫妻因共有股权分割纷争造成公司价值流失的事例不少。②应当如何防范夫妻股权分割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的风险?  在实务中,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明确规定夫妻处分公司股权的规则,避免公司经营受到因控股股东、重要股东离婚分割股权的不利影响。对于夫妻共同创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即签订股权分割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股权归属,股权架构,以及如果婚姻破裂股权分割原则等内容。在实务中风险投资人向夫妻共同创业的有限公司,甚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时,为了防患于未然,签订风险投资协议时一般会有附加创始人夫妻不得分割公司股权的条款。此外,随着信托制度的普及,现在不少的控股股东或者大股东利用股权离岸信托的方式,成功地回避了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所谓的股权离岸信托,简单而言就是中国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信托机构,然后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该信托机构。离岸信托比我国的信托更具有资产保护功能,因为我国的信托属于广义的委托法律关系,而离岸信托则在股东与信托机构之间形成真正的信托法律关系。对于离岸信托的股权,只要配偶不在信托受益人之列,离婚时配偶是无法分割该股权的,  ……

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文丛 作者简介

薛夷风,女,1969年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独著:《民商事组织形态法律制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合著:《公司法》(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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