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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

金融法学家(第9辑)

作者:王卫国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61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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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5584
  • 条形码:9787562085584 ; 978-7-5620-855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金融法学家(第9辑) 内容简介

本书共遴选了三十余篇2017年银行法年会的很好论文,既有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也有涉及金融业务领域的,还有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大部分是对靠前金融现状的分析和探讨,也有部分论文是对国外金融法规或制度的诠释;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务分析。书中很多论文提出了不少创新的观点和独到的见解,并展开了论证,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本书不失为一本了解和掌握银行法、金融法相关知识和制度的佳作。

金融法学家(第9辑) 目录

序言
2017~ 2018年金融法研究综述/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

**篇金融法的理论问题研究
论大银行金融体制
定位对比与立法协调:基于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考察
人民币国际化下货币政策经济法治改革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新能源金融法研究

第二篇 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引入金融机构自救工具的必要性分析
运动式监管向信息监管转化研究
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制理念与完善策略
农村金融机构反洗钱实践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央地金融监管协调视角下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进路

第三篇 金融科技法律问题研究
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
FinTech发展及规制路径探索
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分析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科技之法制因应与监理规制
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
欧盟与德国“金融科技”监管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ICO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比特币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四篇 网络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论政府介入互联网金融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
P2P风险防控研究
论弱父爱主义下的P2P网贷投资限额制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犯罪控制

第五篇 金融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
信托抑或融资融券: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性质研究
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应否为无限责任?
我国银行业处置机制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新形势下信托违约风险预防与处置的法治逻辑

第六篇 金融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温州金融纠纷态势报告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第三方支付犯罪风险及其刑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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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 节选

  《金融法学家(第九辑)》:  信托法的规范价值体系以个人财产自由为基础与核心,围绕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展开,信托当事人之间权义结构安排虽维续自由与公平价值,及于信托设立、变更和终止时则更推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这些法律价值层级互补,相互交叠在一起。从信托制度发展史来看,隐含了个人对社会的抗争性,从而巧妙地规避社会加诸财产转移上的种种限制与负担,赋予个人以*大限度的财富支配自由。正是基于这种求之不得的自由价值,信托法才在财产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信托业法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与信托法具有鲜明的兼容性,并呈现出成套具象的价值体系结构。从实证角度考察,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效力与法律功效的有机统一,法律价值的生成决定于法律效力,而法律价值的实现决定于法律功效。信托业法的价值体系结构,可以分解为目的价值、评价标准以及形式价值三大系统。其中,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信托业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地位,它是信托业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反映着信托监管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信托业法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其形式价值的尺度;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信托业法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信托业法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需要强调的是,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律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信托业法要求信托机构的设立必须有安全保障设施,同时也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保持严格的独立性,诸如此类的规定都彰显的是该法的安全价值。正所谓法律价值目标是多维而不是一维的,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对信托业法而言,自由、秩序、公平、效率也是其追求的重要目的价值,信托机构的准人退出、信托产品的开发设计、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转让、信托合同的格式化调整、信托财产登记等各类制度对上述目的价值均有所寄托、主张和弘扬。可以说,自由、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率是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共同追求的目的价值,二者在形式价值方面都更加强调法律规范本身的明确性、严谨性、实用性以及稳定性等,而且在法律价值的评价标准中,也都关注对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人类社会是以法律秩序为重要纽带而生存发展的。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体提供安全保障,为社会关系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可以据以稳定、繁盛和持续发展。信托业法和信托法在法律价值方面的兼容性,促使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和投融资领域不断获得推演、发育和拓展,进而成就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业信托的发达状态。  (四)法律概念的互通性  现代法治无疑应归功于近代欧洲大陆的法律形式主义,这其中法律概念发挥着关键作用。法律中充满着概念,法律是概念筑起的大厦,法律概念是法律帝国的基石,信托业法和信托法也不例外。诸如信托、信托当事人(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信托合同、信托期限、信托受益权、信托报酬、信托机构等都是信托业法和信托法中反复使用的重要概念。每个法律概念都有其相对确定的意义中心,虽然这些概念被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赋予了规范性内容,但由于其含义大多是一种人为的设定,并受制于汉语表意系统以及习惯,因而这种设定只要同时获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认可,其意义即会被相对固定下来。一般认为,法律概念有三大功能,即认识功能、表达功能以及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每一法律概念都有其恒定意义并发挥着这三大功能,在信托法律体系中直接借用法律概念,认真寻找概念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建构各自的理论体系、创新具体制度规则、完善法律实现机制时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  关于信托法治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归结为围绕信托业法和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而进行的符合逻辑的价值分析。“信托”一词是贯穿于二者法律条文中*为核心的概念,除此之外,还有关于信托主体、信托行为、信托财产、信托合同等范畴的诸多法律概念。这些概念的互通,旨在妥当处理信托法律体系中不同立法的法规范,因而具有典型的建构性与体系性特征,是有效探究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之客观意义的重要方法,也是完成信托立法建构与体系化的先决条件。法律概念分析的目的,是揭示并说明法律作为一类事物之独特性所在,借此深化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通常,这种分析需要借助对法律概念的有效解释才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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