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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作者:盛高璐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25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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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068
  • 条形码:9787562084068 ; 978-7-5620-8406-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内容简介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3版)》是为了适应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法律专业和其他涉警专业的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的需要,由长期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学者共同开发编写的一本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习惯、训练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教材。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3版)》于2012年出版,2016年结合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行修订,再版后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高职类法律院校的采用,并获得普遍好评。  随着党的19大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又一次修订,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和实施宪法的有关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坚定宪法自信,弘扬宪法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特别是涉警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切实将宪法内容和精神落实到课程教材中,根据教育部教材局《关于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和及时修订教材内容的通知》,特对《法理基础与宪法(第3版)》进行新的修订。  在《法理基础与宪法(第3版)》修订中,编者在第二版的基础上,认真梳理了《宪法》修订内容,顺应学生认知规律,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高职院校涉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党的19大会议精神和宪法修订内容融入教材之中。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19大报告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新成就融入教材中,提高了教材的时效性与实践性。②将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补充进教材,重点对第三章法治的一般理论、第五章法的运行、第六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七章宪法基础知识和第九章国家机构进行了修改,使教材内容更加准确,突出教材的新颖性和针对性。③针对课程由考查课改为考试课的需要,在每一章之后增加了思考题,并根据需要更新了实训项目的相关材料并对第二版中存在的个别错误和不当之处进行了修正。  修订后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第3版)》按照编、章、学习目标、正文、思考题和实训项目的体例,内容充分体现“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理论以“必需、够用”为标准,突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使内容更符合高职院校所有涉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目录

**编 法理编
**章 法的一般原理
**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二章 法的基础知识
**节 法律要素
第二节 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三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三章 法治的一般理论
**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法治的原则
第三节 法治国家形成的条件
第四节 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和实现途径
第四章 法与社会
**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第四节 法与中国传统文化
第五章 法的运行
**节 立法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执法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法律监督

第二编 宪法编
第六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节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宪法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
第七章 宪法基础知识
**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国家的经济制度
第五节 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第六节 选举制度
第八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基本义务
第九章 国家机构
**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国家司法机关
第七节 国家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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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节选

  《法理基础与宪法(第三版)》:  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指整体的法。法、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即指整体的法,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是什么,即法的概念,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一个*基本的问题,也是正确理解法律的前提。但法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不容易弄清楚的问题。把握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法这一现象内在的、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也就是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和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区别点,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我们可以通过认识法的基本特征来认识法的本质。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知道哪些是法律,哪些不是法律。法的基本特征是判断是不是法律的基本标准和尺度,对于寻找到准确的法律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律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规范一般指标准。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规范包括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运动规范等。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经国家制定或认可上升为法的技术规范是技术法规。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法之所以是一种规范,是因为它并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事,它为一般人和一般事提供行为模式。  法的规范性特征将法与非规范的上层建筑区别开来,这表明:①法不同于思想。思想不是规范,思想是人头脑中的意识。规范可以成为人头脑中的意识,但思想并不具有规范性。②法不『哥于社会组织。法和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差别:首先,法的要素和社会组织的要素有很大的不同。其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组织表现为有形的实体,而法是无形的。*后,两者对社会的影响方式不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影响社会,而法要借助于人的行为来对社会产生影响。  2.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可理解为调节、整理。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就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针对行为的,人们通过行为而形成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一种通过外部行为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是用来协调关系和解决冲突的。如果一个行为并没有影响到他人,则法律并不需要针对该行为,法律并不调整这种单纯的个人行为。  3.法律的效率性。相对于个别调整而言,法律规范的调整具有效率性。这是因为法律事先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行为模式,不需要事事经过批准就可行动。  (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形成的三种途径。法律通过一定的途径而形成。当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法的形成方式是不同的。例如,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法就有不同的来源:大陆法系中的法没有法院判例这种途径,而英美法系的法的主要形成途径是法官作出的判例。我国历史上曾经将判例作为法的来源,而当前我国在法律上并不承认有判例法。目前在我国,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形成的三种途径。制定,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立法方式。通过制定,一种新的规范被创造出来。认可,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将社会已存在的规范上升为法律的方式。解释,是拥有解释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解释法律形成法律规范的方式。  2.法律的国家性。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解释的。尽管法律是由具体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的,但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出台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性。  3.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因而在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这一特征将法律与道德、宗教规范、组织规章纪律等规范区别开来,体现了法的基本特征。道德、宗教规范、组织规章纪律不是由国家来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而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  (三)法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法的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关系使其和谐有序,这种调节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机制来完成的。法律以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为的调整,实现相应的利益。权利意味着利益,义务意味着不、利益,法律以利益导向来调整行为。权利和义务在很多领域被人们使用,比如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既规定权利又规定义务,而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主要通过规定义务来约束人的行为。当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的全部内容,而是法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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