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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定权利

人类的法定权利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4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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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定权利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24718
  • 条形码:9787300224718 ; 978-7-300-22471-8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人类的法定权利 本书特色

这本书是为满足普通读者的阅读需要而创作的。因而不需要任何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本书分为三个部分。**部分拉开了序幕,描述了新公约背后的故事。它始于一则寓言,紧接着呈献给读者的是一系列经过精心选择的政治史、法律和宪政史,以及思想史的大拼盘。这么做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这些新规则在现代社会中诞生的大背景。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国际法一般是怎么产生的,国际人权法这个分支又是怎样诞生的,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什么作用。第三部分总结并讨论这些规则到底说些什么。

人类的法定权利 内容简介

这本书是为满足普通读者的阅读需要而创作的。因而不需要任何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本书分为三个部分。**部分拉开了序幕,描述了新公约背后的故事。它始于一则寓言,紧接着呈献给读者的是一系列经过精心选择的政治史、法律和宪政史,以及思想史的大拼盘。这么做是为了帮助读者理解这些新规则在现代社会中诞生的大背景。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国际法一般是怎么产生的,国际人权法这个分支又是怎样诞生的,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什么作用。第三部分总结并讨论这些规则到底说些什么。

人类的法定权利 目录

**部分 规则背后的故事
1 一则寓言 / 3
2 神职人员与君主 / 15
3 君主与臣民 / 23
4 臣民和国家 / 35
5 当代国际人权法 / 54
第二部分 规则是如何被制定的, 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
6 制定国际法 / 63
7 法典的要素 / 77
8 规则的实施 / 97
9 国内救济 / 112
10 国际救济 / 121
第三部分 规则说了些什么
11 身体自由 / 139
12 食物、住所、健康和家庭 / 152
13 工作、收入和财产 / 158
14 公正的法律和程序 / 169
15 思想自由 / 176
16 一起做事 / 189
17 民主与公共事务 / 197
18 “民族”权利 / 207
附录一 / 216
《世界人权宣言》介绍 / 216
《世界人权宣言》 / 218
附录二 / 225
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介绍 / 225
译者后记 /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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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定权利 节选

前言
有关人权的话题我们现在听到的比过去多得多了,尤其是从很少以尊重人权而闻名的政治家那里。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很少为人所知的国际法领域的一些*新的发展,而这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机缘。
当我们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时候,一个国家怎样对待其公民完全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而不属于其国界以外任何人所合法关注的事项,这是在国际关系领域里被普遍接受的一个理论。在1936年,假如一个来自国外的善意代表团就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律及其用以迫害犹太人的方式向希特勒总理提出抗议的话,这个德国独裁者可能会以一句经典的“这是对德国这样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不法干涉”为由,指出这些法律完全是根据德国宪法的规定,由一个宪法上和法律上有权制定它们的议会通过的,而且它们及其适用问题都与任何多管闲事的外国人没有关系,从而驳回这样的主张。而且,依据当时的国际法,他完全是对的。
如果这样的代表团今天向当代活着的独裁者抗议其一些法律中存在着不公正问题的话,这些指责毫无疑问会被以同样的借口予以驳斥。但是,根据今天的国际法,那些独裁者可就错了。因为自从希特勒和斯大林时代以来,国际法领域发生了可以被称为一场革命的巨大变化。如今,历史上**次,一个主权国家如何对待其公民的问题不再是其可以排他的决定,而是所有其他国家及其居民所合法关注的事项。
那场革命的结果就是一部详细地确立了用来对抗国家的个人权利的国际法规则。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国家行使管理个人的权力,因而使得这些个人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而不再仅仅是其同情的对象。该规则将这些权利称为“人权”。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它不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得以实施,但是其主要的部分——那对孪生的联合国公约——直到1976年才正式生效。从那时起,这个特别的组成部分已经扩展到全世界将近九十个主权国家,这就是我们今天比过去更常听到人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不论是这个规则的出现还是其内容,都没有得到国际法、外交和政府其他一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广泛了解。显而易见,它们应该更为人所知,这正是撰写本书的主要目的。该规则包含了9个一般性文件——两个宣言、两个公约、两个条约和三个宪章——以及其他不同类型的专门条约。其中一些部分已经被国际裁判机构和其他主管当局予以大量解释和适用,为这个领域带来了许多知识和判例。大部分的资料被收集在我的另一本由克拉伦登出版社(Clarendon Press)于1983年2月发行的叫作《国际人权法》的书里面。那是一部接近六百页的结实的大部头,主要用来为专业人士提供参考。我当时没有期望任何人把它当作对这个话题的介绍予以阅读,因此,我很愉快地接受了牛津出版社的邀请,为它们的Oxford Paperbacks university Serics(牛津平装本大学系前言 列丛书)写一本篇幅短很多的书。
但是本书不仅只是针对一般读者的一个介绍,它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那个较长版本的指南。在那样一本工具书中,由于篇幅所限,许多讨论被排除在外了,并且由于受到学术惯例的约束而不能表达许多个人的观点。这些限制不适用于此书,因此我可以自由地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我心中的一些顾虑,特别是有关规则的局限性和缺点,以期和本书的诞生一样受到欢迎。但是我希望我在撰写的过程中已经讲明白了自己在哪些地方是怎么做的,以便读者随意地否定,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人权继续遭受践踏,有时达到了大规模和凄惨的程度。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的确,大概不到几十个国家能够自信地说人权还是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对于这套新的规则来讲,这可不是一个好的推介,并且会导致一些人认为它只不过是一堆无用的废纸。我相信这样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必须记住这套规则是新的:从法律历史的角度来看,的确很新。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了解它的存在,更不用说熟悉怎样自信或权威地适用它了。即便如此,它*初的影响正开始变得显而易见。比如,在欧洲,斯特拉斯堡相关的国际机构就发现,许多国家没有依据欧洲人权公约或欧洲社会宪章的规定,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此后,这些国家都遵从了国际机构权威和缜密的裁决,已经修正了它们的国内法律或行政方式。进一步来讲,把国际批评当作一个“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不法干涉”而予以完全拒绝的声音已经渐行渐弱了。更常见的是,那些采用高压措施的政府仍旧尝试辩解说,它们所做的一切符合相关条约的规定,希望把紧急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之类的例外情况当作他们的免责通道。这是一个可喜的发展,因为这起码表明这些国家已经把人权规则当作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而予以承认了,从而取代了过去在此领域内对所有国际法的否定态度。毕竟,一个“无罪”的请求至少是以接受法律及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为前提条件的。
本书的读者需要常常记住人权的理论问题与人权法的实际问题之间的重要区别。哲学家和其他人已经就“权利”的概念问题争论了许多个世纪:它们是什么?谁享有或应该享有它们?一个人怎么获得和失去它们?它们(应该)适用的对象是谁?它们是否属于不同的种类?是否有一部分是人人都(应该)拥有的等等。在实践中,它们已经拓展出了许多与这些问题相关的重要和复杂的理论——包括“自然权利”理论、“人权论”,以及一大堆被认为是现代“人权”的前身的“道德权利”。这些争论仍在继续。的确,它们可能没有一个定论,原因在于不同的起点和不同的逻辑路径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包括希特勒和斯大林的那些做法在内。正是为了克服这个不确定性,国际社会才建立了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则——就像为了避免在英里、里格、厄尔、磅、盎司和格令方面引发进一步的冲突那样,科学家和工程师们建立了全世界统一的诸如米和克的度量标准。
由于本书讲的是一种新的法律规则,它有意回避了任何有关人权哲学的大量讨论。因此它实际上不是有关人权的,而仅是有关人权法的——只关注现在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而不是讲人们认为它应该是什么样的。只要有关一些重大的道德问题还没有法律规定,每个人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及他与此相关的行为———就由其个人信仰来决定,不论是宗教的、道德的、意识形态的还是文化的;并且与其针锋相对的反对者面对*具说服力的辩词依旧会无动于衷,这仅仅是因为他们自己主要的信仰碰巧是不同的而已。但是一旦有了法律,至少在描述他们的行为方面,它为所有争论者确定了问题所在。他们或许认为法律是错误的,并且希望予以修改了,他们或许尝试着为达到这样目的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但是只要法律继续有效,他们就要受到它的约束,并且只能够在自负后果的情况下,不服从它的规定。
由于在所有社会里内在利益的冲突,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有关人权的争论以及为保护和实现人权所作的斗争便会延绵不绝。没有任何可预见的征兆显示我们能够放松警惕,自信地认为所有这些斗争都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大获全胜了。也不可能会有那么一天,人人能够一致认为法律规定既正确又完备,而永远不需要被修改,也没有其他任何需要增加的人权了——类似的情况恐怕只有可能发生在科学或工程标准制定方面。但是,我们现在终于有了一部规则,而且它已经对以前从未听说此类问题的许多国际社会成员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严格来讲,一旦它开始生效了,该规则如何与一种或另一种意识形态协调一致,或者其哲学的、政治的或文化的前提是什么,这些就与其适用问题毫无关系了。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要做的就是要学习、理解它,把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那些还没有适用它的地方当作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
简而言之,如果我们今天想知道一个人是否享有某项特殊的人权,我们只能客观地对照规则,并且希望通过考察其特殊环境下的具体适用情况来找到答案,从而绕开了任何哲学的疑问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反对意见。这样的调查是必要的法律考量,涉及对每一个相关条文字面意思的仔细研究,利用所有法律人学究式的规则梳理它们的意思,将结果运用到案件特殊的事实中去。恪守法律或许不是一个很受人欢迎的态度或行为,但是在人权法领域,它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因为任何政府*终的合法性取决于其行为的合法。一旦政府违反了约束其自身的法律,它就将其要求公民宣誓效忠、听从命令以及获得国际社会其他成员承认的合法性问题陷入危机之中了。因此,了解一个政府是不是遵从其法律义务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只能通过利用法律人的技能予以客观地展现。在人权法中,我们现在有了一个客观的框架,用来衡量一个政府对待其居民的行为公正与否,当然前提是我们得要知道如何开展这些考察。
构想和安排
本书的唯一目标是解释这如何能够做得到。就此而言,不需要任何领域的特殊知识。本书被分为三个部分。**部分布景搭台,解释新规则的背景是什么。它以一个寓言开头,紧跟着是一幅具有高度选择性的,汇聚了各式各样的政治历史、法律和宪法史以及思想史的拼贴画。这部分被囊括在内,仅仅是因为这些事项的一些概念对于确立新的规则在现代社会当中的位置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告知读者其明显的缺陷,并建议大家只拿它们获取一些大约的方位而已。
第二部分简单地解释了国际法一般是怎么被制定出来的,这个特别的分支实际上是如何被制定的,以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第三部分随后总结并讨论规则实际上说了些什么。由于篇幅所限,很多方面不得不被省去了。建议读者们花时间阅读一下这些规则的文本,即这些一般性文件的序言和实质性条款。如今有上百个已经判决的案件涉及绝大多数这些条款的解释问题,但是我只能提及少数几个:任何对其他案件感兴趣的人会在我的《国际人权法》一书中找到介绍,如果您希望了解得更多,请一定参阅文中提及案件的原始记录。
像本书的大部头伙伴一样,我没有从时间和空间角度考察人权的实际遵守情况。正因为如此,只有在有必要解释法律起源的情况下,我才提及了过去的一些侵害事件,我没有特别提及当今的问题,也没有指名道姓地批评任何国家在此领域当前的表现。这当然不能被看作是对这些事件的任何默许,或者对它们的进展情况漠不关心。(也不能把在介绍法律的书籍中所使用的冷静、淡定的语言表现形式,解释成为在人权事业中不需要持续的投入、热情和争论。)
既然人权法如今是通用的,而不依赖于特殊的文化或意识形态,当一个人在写作有关这方面的书籍时,不带有任何民族的或意识形态的偏见是至关重要的。坦白地讲,在第三和第四章中描绘历史背景的过程中,我发现不可避免带有一种以欧洲为中心的和实际上是一种以英格兰为中心的偏见,这是因为从中世纪往后,世界上*完备的有关人权的斗争记录碰巧起源于英格兰的历史;许多如今体现在国际规则中的原则根植于此,即使它们后来的发展遍及法国、美国和其他国家。这个事实本身不能支持人权仅仅是西方或**世界国家关注的论点:这种关注的确是世界性的,并且在任何人类一起生活和工作的地方,人权一直得到人们的珍惜和奋争。这些*有名的构想源于英伦三岛的历史,只不过是地理、气候或者政治和社会历史的巧合,对此或许不值得获得任何特别的赞誉,但是试图隐瞒这个事实就不够诚实了。
保罗•赛格特(Paul Sieghart)
格雷律师学院(Grays Inn)
英国,伦敦
1984年8月

人类的法定权利 作者简介

[英]保罗·赛格特,曾任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英国分会主席等职,著述丰富,涉及人权、电脑与隐私、科学与法律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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