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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作者:暂无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6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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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2472259
  • 条形码:9787802472259 ; 978-7-80247-225-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了2007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审理的100个案例,所选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各个领域,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新发展。针对每个案例,在介绍案情和审理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并针对审判结果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将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紧密结合了起来,对司法实务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读者对象:法官、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及有关研究人员等。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目录

刑事案例
1.介入因素不能“中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受伤致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过失犯罪应适用损害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3.运用骨龄鉴定时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年龄
 4.无法认定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时应当综合分析是否构成实行过限
 5.在共同犯罪中实施预备行为后因客观原因未能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单独成立犯罪预备
 6.行为人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性质的认定
 7.驾车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8.单位犯罪未起诉犯罪单位的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9.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10.被告人因死亡被终止审理后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11.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12.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
 13.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
 14.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和处罚
 15.交通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不能一概确认行为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16.走私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可构成走私文物罪
 17.擅自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并出售牟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8.将非法出版的期刊用于无偿赠阅的行为亦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19.将购进的盗版软件及假冒的微软注册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一
 20.基于同一犯意且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行巍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21.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销售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2.盗用他人ADSL账号冒领点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3.诉讼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4.在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后又返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5.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和处罚
 27.既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8.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29.如何实现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平衡
 30.对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与一审相矛盾的关键证据二审不予采纳
 31.赔偿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已向被害人支付补助金而免除
民事案例
 3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受人不是善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33.委托人未明确授权的受托人没有执行代理权
 34.合同当事人通谋而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35.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36.典当行收当时已尽注意义务的对当物权利瑕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7.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38.独立保函业务中委托人未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无权请求担保行履行减额义务
 39.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0.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损害赔偿数额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
 41.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请求退还择校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42.用人单位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员工作出的决定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
 43.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
……
行政案例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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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第四卷) 节选

1.介入因素不能“中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受伤致死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将饮酒后的被害人踹倒在地,致使其头部受伤,直至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踹倒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被伤害致死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行为并非被害人*终死亡的唯一原因。当被害人于2003年11月19日被踹倒在地受伤后,无论是被害人所在大学的医院,还是某解放军医院,均未诊断出被害人的头部外伤,而是按照“酒精中毒”对被害人治疗的,直至同年11月24日,才被检查发现了脑部外伤,故该情节也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应予斟酌。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在酌情考虑本案具体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17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第1款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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