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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作者:戴庆康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10-01
开本: 32开 页数: 38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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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版权信息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节选

nbsp;   序
    东南大学的伦理学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由著名哲
学家、伦理学家萧昆焘教授、王育殊教授创立,90年代初开始
组建一支由青年博士构成的年轻的学科梯队;至90年代中期,
这个团队基本实现了博士化。在学界前辈和各界朋友的关爱与支
持下,东南大学的伦理学科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自20世纪末以
来,我本人和我们团队的同仁一直在思考和探索一个问题:我们
这个团队应当和可能为中国伦理学事业的发展作出怎样的贡献?
换言之,东南大学的伦理学科应当形成和建立什么样的特色?我
们很明白,没有特色的学术,其贡献总是有限的。2005年,我
们的伦理学科被批准为“985工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
地,这个历史性的跃进推动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经过认真
讨论并向学界前辈和同仁求教,我们将自己的学科特色和学术贡
献点定位于三个方面:道德哲学,科技伦理,重大应用。
    以道德哲学为**建设方向的定位基于这样的认识:伦理学
在一级学科上属于哲学,其研究及其成果必须具有充分的哲学基
础和足够的哲学含量;当今中国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诸多理论和
现实课题必须在道德哲学的层面探讨和解决。道德哲学研究立志
并致力于道德哲学的一些重大乃至尖端性的理论课题的探讨。在
这个被称为“后哲学”的时代,伦理学研究中这种对哲学的执
  著、眷念和回归,着实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之举,但我
  们坚信,它是我们这个时代稀缺的学术资源和学术努力。科技伦
  理的定位是依据我们这个团队的历史传统、东南大学的学科生
  态,以及对伦理道德发展的新前沿而作出的判断和谋划。东南大
  学*早的研究生培养方向就是“科学伦理学”,当年我本人就在
  这个方向下学习和研究;而东南大学以科学技术为主体、文管艺
  医综合发展的学科生态,也使我们这些90年代初成长起来的
  “新生代”再次认识到,选择科技伦理为学科生长点是明智之举。
  如果说道德哲学与科技伦理的定位与我们的学科传统有关,那
  么,重大应用的定位就是基于对伦理学的现实本性以及为中国伦
  理道德建设作出贡献的愿望和抱负而作出的选择。定位“重大应
  用”而不是一般的“应用伦理学”,昭明我们在这方面有所为也
  有所不为,只是试图在伦理学应用的某些重大方面和重大领域进
  行我们的努力。
    基于以上定位,在“985工程”建设中,我们决定进行系列
  研究并在长期积累的基础上严肃而审慎地推出以“东大伦理”为
  标识的学术成果。“东大伦理”取名于两种考虑:这些系列成果
  的作者主要是东南大学伦理学团队的成员,有的系列也包括东南
  大学培养的伦理学博士生的优秀博士论文;更深刻的原因是,我
  们希望并努力使这些成果具有某种特色,以为中国伦理学事业的
  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东大伦理”由五个系列构成:道德哲学
  研究系列;科技伦理研究系列;重大应用研究系列;与以上三个
  结构相关的译著系列;还有以丛刊形式出现并在20世纪90年代
  已经创刊的《伦理研究》专辑系列,该丛刊同样围绕三大定位组
  稿和出版。
    “道德哲学系列”的基本结构是“两史一论”。即道德哲学基
  本理论;中国道德哲学;外国道德哲学。道德哲学理论的研究基
 础,不仅在概念上将“伦理”与“道德”相区分,而且从一定意
  义上将伦理学、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相区分。这些区分某种
  意义上回归到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但它更深刻地与中国道德哲
  学传统相契合。在这个被宣布“哲学终结”的时代,深入而细致、
  精致而宏大的哲学研究反倒是必须而稀缺的,虽然那个“致广大、
  尽精微、综罗百代”的“朱熹气象”在中国几乎已经一去不返,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今天的学术已经不再需要深刻、精致和宏大气
  魄。中国道德哲学史、外国道德哲学史研究的理念基础,是将道
  德哲学史当作“哲学的历史”,而不只是道德哲学“原始的历史”、
  “反省的历史”,它致力探索和发现中外道德哲学传统中那些具有
  “永远的现实性”精神内涵,并在哲学的层面进行中外道德传统的
  对话与互释。专门史与通史,将是道德哲学史研究的两个基本纬
  度,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是其灵魂与方法。
    “科技伦理系列”的学术风格与“道德哲学系列”相接并一
  致,它同样包括两个研究结构。**个研究结构是科技道德哲学
  研究,它不是一般的科技伦理学,而是从哲学的层面、用哲学的
  方法进行科技伦理的理论建构和学术研究,故名之“科技道德哲
  学”而不是“科技伦理学”;第二个研究结构是当代科技前沿的伦
  理问题研究,如基因伦理研究、网络伦理研究、生命伦理研究等
  等。**个结构的学术任务是理论建构,第二个结构的学术任务
  是问题探讨,由此形成理论研究与现实研究之间的互补与互动。
    “重大应用系列”以目前我作为首席专家的国家哲学社会科
  学重大招标课题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委托课题为起步,以
  调查研究和对策研究为重点。目前我们正组织四个方面的大调
  查,即当今中国社会的伦理关系大调查;道德生活大调查;伦
  理一道德素质大调查;伦理一道德发展状况及其趋向大调查。我
  们的目标和任务,是努力了解和把握当今中国伦理道德的真实状
 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推进和理论创新,为中国伦理道德建设
  提出具有战略意义和创新意义的对策思路。这就是我们对“重大
  应用”的诠释和理解,今后我们将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并贡献
  出团队和个人的研究成果。
    “译著系列”、《伦理研究》丛刊,将围绕以上三个结构展开。
  我们试图进行的努力是:这两个系列将以学术交流,包括团队成
  员对国外著名大学、著名学术机构、著名学者的访问,以及高层
  次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为基础,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主题
  和主线,由此凝聚自己的资源和努力。
    马克思曾经说过,历史只能提出自己能够完成的任务,因为
  任务的提出表明完成任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或正在具备。也许,我
  们提出的是一个自己难以完成或不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我们完成
  任务的条件尤其是我本人和我们这支团队的学术资质方面的条件
  还远没有具备。我们期图通过漫漫求索乃至几代人的努力,建立
  起以道德哲学、科技伦理、重大应用为三元色的“东大伦理”的
  学术标识。这个计划所展示的,与其说是某些学术成果,不如说
  是我们这个团队的成员为中国伦理学事业贡献自己努力的抱负和
  愿望。我们无法预测结果,因为哲人罗素早就告诫,没有发生的
  事情是无法预料的;我们甚至没有足够的信心展望未来;我们唯
  一可以昭告和承诺的是:
    我们正在努力!   
    我们将永远努力!
    樊浩
谨识于东南大学“舌在谷”
    2006年9月8日

第五章权利秩序的破坏、纠正及
    新的否定之否定
    人与人在互动中形成的人际律,其规律在于得其所应得,表
现为伦理权利关系,即伦理权利秩序。这种规律经过立法发现程
序和司法校验程序而转变为法律上的和制度上的权利关系,即法
律权利秩序。在这样一种秩序中,人人均有一个合适的位置,并
且在自己合适的位置上,得其所应得,给其所应给。因此,这样
一种权利秩序表现为人人“安伦尽分”的秩序。在这样的秩序
中,人与人的关系呈现出某种一致性、确定性、恒常性;秩序中
的人们因此可以预测、计划和安排他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可
以有着各种正当和合理的期待。人类社会生活之可能有赖于对这
样一种秩序的追求、发现和自觉的维护。
    但是,当客观的伦理权利秩序通过立法发现程序和司法校验
程序转变为法律权利秩序之后,权利秩序也就成了某种“被设定
的东西”和某种“外在实存的东西”,从而获得了某种现实性和
有效性。而正是这种现实性和外在的实存性才使权利秩序有了被
侵害、破坏和否定的可能。黑格尔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就
其自身来说,并不是外在实存的东西,因而是不可被侵害的。”①
  权利秩序也是一样,当他还作为自在自为的伦理权利秩序阶段
  时,它仍然是不可被侵害的;而当它演化到法律权利秩序阶段
  时,就有了被侵害的可能。
    在本章中,笔者将论述权利秩序如何遭到精神病人与非精神
  病人的破坏而产生权利秩序的假象,以及权利秩序为摆脱假象而
  产生的规范化权力,并进而论证这一规范化权力如何异化以及异
  化的规范化权力对权利秩序所构成的毁灭性威胁,并在此基础上
  沦证在权利秩序中,这一规范化权力本身要接受规范和制约的伦
  理正当性,从而揭示权利秩序的新的否定之否定进程。
  **节权利秩序的破坏
    一权利秩序的破坏和新的否定之否定的开始
    当权利秩序演化到法律权利秩序阶段,权利秩序在现实中有
了固定化和实体化的存在。但是现实中的个体的人“不只停留在
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从而在“被设定
的东西”(法律)与“内心呼声”(每个自我对“法”的认识和看
法)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①。因此,伦理权利秩序向法律权利秩
序转变的完成,权利秩序作为一种定在的规定性的获得,人伦关
系中所呈现出的某种秩序,所有这一切的本身中就表现出某种否
定性因素,某种对定在性权利的侵害和对秩序的破坏。
    所以,人类对秩序的追求,时常为偶然情形所阻碍,有时还
被普遍的混乱状况所挫败,而且这种规律层面上的混乱与失调似
 乎在人类生活中要比在自然界中发生得更为频繁①。这种混乱和
  失序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社会中总有一些不安分的要素。用博登
  海默的话来说,社会中始终存在着那种“生活放荡不羁”的人,
  他们充满对学究式的条理性的蔑视,得意于其生活方式的自发性
  与不加约束的冲动性②。这些不安分的因素在权利秩序中的活
  动,不再安于自己的权利范围,不再安于自己的角色。他们的不
  再“安伦尽分”,就使自己越出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进入了他人
  的领地,得了其所不应得,不给其所应给,从而损害了他人正当
  的合理的预期,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权利秩序中的一致性、恒常
  性和确定性受到了破坏,.权利秩序就被扭曲和破坏。英语中的
  “侵权”(to八)一词很能说明这一问题。Tort是从拉丁文演变而
  来,其原意就是扭曲和被扭曲的东西③。因此,侵权是对客观权
  利秩序的扭曲和破坏,侵权法的任务就是要修复这一被扭曲的权
  利秩序,恢复其原有的正常的合理的权利秩序。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以精神病人权利及其立法为例证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戴庆康,副教授.男,1969年生,浙江省兰溪
市人。文学学士学位(1 991,英语专业,四川大
学),法学硕士学位(1 999,国际法,北京大
学)。伦理学博士学位(2005,东南大学)。主要
研究方向为法伦理学、国际法。现为东南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
派遣和资助。在英国Ca rdiff大学法学院访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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